作者aweasel (疯狂的猪)
看板SW_Job
标题Re: [问题] 有关儿少保接获通报的处理
时间Fri Mar 11 02:05:23 2011
1.
36条的要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
如果当下通报的状况只有未婚怀孕,那也不符合36条的规范
自然也不需要走第34条的流程。
看法条要从条项款逐续看下来,从中撷取会不符合法律要件
2.
同上,除了30、36的规定外,儿少法也规定很多其他政府应作为的措施
所以关於其他事项也可以通报政府提供服务,但就不需要依34条的流程走
未婚怀孕的福利措施写在第19条,故也可以用19条做为处理依据。
3.
关於儿少保护,立意在於保护儿少不受侵害
在实务上判断何谓侵害,通常会以刑法的规范当作参考
并非无限上纲或以个人观点认定
4.
如本案以「未婚怀孕」通报,应为儿少福利案件,非儿少保护案件
故不适用第30、34、36的规定
5.
儿少福利法有分很多章,很多单位都有权责,
不是什麽案件都放到而儿少保护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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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善~就是注定要被人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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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2.120
1F:→ amandakerin:真不知道你有没有认真看我的文章呢... 03/12 23:27
2F:→ amandakerin:如果仅是未婚怀孕..胎儿没问题我也知道不用走到保护 03/12 23:29
3F:→ amandakerin:现在是怀孕有问题已住院治疗一次没处理好又转到另一家 03/12 23:29
4F:→ amandakerin:期间监护人完全没有过问与照顾..男友也只提供有限协助 03/12 23:31
5F:→ amandakerin:我想这很明显符合36条 03/12 23:32
6F:→ amandakerin:看文章应该从头至尾逐续看下来..断章取义或先入为主会 03/12 23:47
7F:→ amandakerin:有误判之虞喔...^^" 03/12 23:48
8F:→ aweasel:真不知道你有没有认真念过法学绪论呢... 03/13 03:39
9F:→ aweasel:你说的情形就不符合36条的生命危险要件阿 03/13 03:39
10F:→ aweasel:看法条请看头看尾,只看中间才叫断章取义吧 03/13 03:43
11F:→ aweasel:当儿保社工请先建构基本的法学基础 03/13 03:46
12F:→ aweasel:免得你有误判之虞喔~~ 03/13 03:47
※ 编辑: aweasel 来自: 111.255.3.232 (03/13 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