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takki (國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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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96年初考社政法規大意疑問
時間Thu Sep 3 18:34:50 2009
第40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
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幾擬訂?
(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B)百分之五點五至百分之十
(C)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十 (D)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二
想法:考選部的答案為(A)
我查了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
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
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
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
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我的疑問是看到題目我以為答案是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有人知道為什麼答案是(A)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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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104.240
1F:推 huilin:是勞保條例有修改過吧...依法行事...XD 09/03 18:48
2F:→ smalltakki:我查了勞保的修法沿革~~勞保第13條在民國97年有修正過 09/03 19:10
3F:→ smalltakki:謝謝1樓的回答呀:) 09/03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