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earted (隨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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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改在哪?
時間Sun Apr 19 20:53:44 2009
※ 引述《WoodSorrel (你達達的馬蹄聲‥‥)》之銘言: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98年修法與96年的差別在哪裡?
96年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覺功能或言
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
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98年
第 6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
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
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其實只有改六十一條裡的一句
「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改成
「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以強調要有需求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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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rking:你是好人 04/20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