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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時間Thu Apr 7 20:46:35 2005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
--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
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民間關懷愛滋防治工
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本次
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生莫大
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
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
予必要之限制。」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將全數予以刪
除!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稱「愛滋病毒防治已成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標,而本條第一項卻讓本
法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安全,防止無辜遭受
愛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顯見修法者所持防治邏輯乃:「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
等於危害大眾健康安全。」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類偏狹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聯
合國人權中心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屆「愛滋與人權」國際諮詢會議明白揭示「人權保障、
預防教育與藥物治療,三者共同為愛滋防治核心。」之後,已為國際社會所不取,更透過國
際組織的催生,逐步確立愛滋平權的防治價值,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不僅是對
於一般社會大眾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達到鼓勵可能已經感染的民眾主動尋求篩檢、以早期
發現早期治療的良善防治目的,愛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維持個人積極正向的生活品質。
本條於1997年公布增訂前,1995年之草案總說明中,已指出:「我國目前愛滋感染情形雖
不甚嚴重,但若干趨勢卻令人憂心:其一,危險群體與感染途徑複雜化;民國76年以前大部
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屬同性戀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國77年起,異性間性行為反而成為重要傳染
途徑,甚至靜脈藥癮者間,亦出現感染者。其二,(談及中南部出現感染者。節略)。其三
,由於一般民眾對此種病毒及疾病頗感恐慌,醫院、學校與軍中等處不斷出現排斥感染者現
象。其四,由於社會排斥,陸續出現病患或感染者厭世自殺或逃避國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
染者不願出面受檢,而失去早期治療機會。」以及「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權益遭侵
害,爰增訂本條,確保其就醫、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
即使當時立法距今已將屆滿十年,衡諸社會整體,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慌未除,甚有更加劇
烈之勢,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處在不受積極保障的晦暗角落,我
們的愛滋平權環境仍然如此惡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環境、積極協助主管機關推動正向防
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頭指控愛滋感染者「多享人權、有礙防治」!甚至動手剝除
整篇防治條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的條文!
社會的唾棄與排斥,非但不能達到防止愛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將使社會付出更大的防
治成本!懷疑者將隱藏不願篩檢,愛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將失去感染者這群最重要的盟友,
人民對愛滋將更恐懼,愛滋的防治將更困難;而作為人權保障最後底線的法律,若無能緊守
而自廢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無助益,更將使台灣社會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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