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xide (Liquid Pig)
看板STS
标题[转录]爱滋防治 人权垫基
时间Thu Apr 7 20:46:35 2005
爱滋防治 人权垫基!
-- 反对立法委员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六条之一及第十七条条
文修正草案」,删除爱滋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条款!
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 民国94年3月29日
有关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连署,於立法院本次会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
条例第六条之一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等民间关怀爱滋防治工
作组织,以我们长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经验,以及观诸国际爱滋防治趋势,共同以为本次
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内容若获通过,对於我国本已亟待补漏之爱滋防治工作,不仅将产生莫大
的挫伤,使我国爱滋疫情蔓延更不易趋缓,绝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点条文为第六条之一,侯委员等37人建议删除原条文第一项後段、第二项
全文、以及第三项全文,亦即,原条文「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
重与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或与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经感染人类
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对其录音、录影或摄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对於感染人类免疫缺
乏病毒者所从事之工作,为避免其传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将仅余「感染人类免疫缺
乏病毒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与保障。但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避免其传染於人,得
予必要之限制。」现行条文第二、三项所含括之爱滋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条款将全数予以删
除!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称「爱滋病毒防治已成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标,而本条第一项却让本
法成为爱滋『保护』法,弃国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顾。为维护国人健康及安全,防止无辜遭受
爱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显见修法者所持防治逻辑乃:「保障爱滋感染者权益,
等於危害大众健康安全。」然而,我们必须指出,这类偏狭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联
合国人权中心於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一届「爱滋与人权」国际谘询会议明白揭示「人权保障、
预防教育与药物治疗,三者共同为爱滋防治核心。」之後,已为国际社会所不取,更透过国
际组织的催生,逐步确立爱滋平权的防治价值,爱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权受到保障,不仅是对
於一般社会大众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达到鼓励可能已经感染的民众主动寻求筛检、以早期
发现早期治疗的良善防治目的,爱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维持个人积极正向的生活品质。
本条於1997年公布增订前,1995年之草案总说明中,已指出:「我国目前爱滋感染情形虽
不甚严重,但若干趋势却令人忧心:其一,危险群体与感染途径复杂化;民国76年以前大部
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属同性恋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国77年起,异性间性行为反而成为重要传染
途径,甚至静脉药瘾者间,亦出现感染者。其二,(谈及中南部出现感染者。节略)。其三
,由於一般民众对此种病毒及疾病颇感恐慌,医院、学校与军中等处不断出现排斥感染者现
象。其四,由於社会排斥,陆续出现病患或感染者厌世自杀或逃避国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
染者不愿出面受检,而失去早期治疗机会。」以及「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权益遭侵
害,爰增订本条,确保其就医、就学、就业等基本人权。」
即使当时立法距今已将届满十年,衡诸社会整体,民众对於爱滋的恐慌未除,甚有更加剧
烈之势,感染者的基本人权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处在不受积极保障的晦暗角落,我
们的爱滋平权环境仍然如此恶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环境、积极协助主管机关推动正向防
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头指控爱滋感染者「多享人权、有碍防治」!甚至动手剥除
整篇防治条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人权保障的条文!
社会的唾弃与排斥,非但不能达到防止爱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将使社会付出更大的防
治成本!怀疑者将隐藏不愿筛检,爱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将失去感染者这群最重要的盟友,
人民对爱滋将更恐惧,爱滋的防治将更困难;而作为人权保障最後底线的法律,若无能紧守
而自废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无助益,更将使台湾社会贻笑国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6.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