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am (陳浩南)
看板STREET_BALL
標題[情報] 中央研究院
時間Sat Jul 26 13:28:17 2003
中央研究院綜合體育館暫行管理要點 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主管會報通過
九十年三月十日 院長核定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體育運動設施之管理使用,提供完
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員工身心健康,並結合社區推展全民體育,以發
揮綜合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設施功能,特訂定本暫行管理要點。
第二條 本館之管理單位為總辦事處總務組。
第三條 本館運動設施:
一、游泳池。
二、體適能室(含健身房及慢跑道)。
三、韻律、舞蹈室。
四、網球場。
五、籃、排球場。
六、羽球場。
七、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設施。
第四條 服務內容:
一、場館服務。
二、活動服務。
三、社團服務。
四、其他相關服務。
第五條 開放使用對象:
一、本院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含眷屬)及住宿學術活動中心人員。
二、本院各所(處)、康樂會舉辦之社團活動及各項體育活動。
三、機關、學校與合法立案組織之體育活動。
四、本院院區鄰近之里民。
第六條 會員種類、會費及收費標準:
一、會員種類:
(一)一般會員。
(二)榮譽會員。
二、會費標準:
種類 年費 權益
一般會員 一五、000元 免入館費得使用游泳池、慢跑道、健身房,
其他場地費用,比照院外人士收費標準。
榮譽會員 一00、000元 除免費入館外,其他各種場地使用享有每週
免費兩小時之優待
三、收費標準:
使用對像 院內同仁 院外人士 機關學校團體 康樂會社團
收費項目
入館費 人/次 五0 一五0 一00
場地使用費
韻律舞蹈 場/時 一五0 三00 一五0 一五0
網 球 場 面/時 一五0 三00 一五0 一五0
羽 球 場 面/時 一00 二00 一00 一00
籃排球場 場/時 二00 四00 二00 二00
備註
一、繳交入館費,得免費使用游泳池、慢跑道、健身房。
二、機關學校團體人數需二十人以上始計。
三、康樂會社團限於上班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始不收入
館費(游泳池、健身房除外),其餘時段,一律照收。
註:
1.同仁自費使用場地次序優先於康樂會,唯康樂會已事先預約者除外。(使用
場地預約:院內同仁可於使用日前七天、院外人士使用日前五天)
2.原則上康樂會舉辦之全院性球類比賽(每半年一次為限)並於二星期內賽完
得享有比照康樂會上班日中午時段收費標準。
3.未來由體育館負責游泳班事宜。
4.「機關學校團體」預約固定時段以三個月為一單元,並先繳保證金二個月場
地費及場地復原保證金新台幣三000元與自負安全責任。網球及羽球場地
須全場租借。
5.院內同仁成立之團體(康樂會以外二十人以上社團)上班日中午時段比照康
樂會收費標準辦理,並自負安全責任。
6.院內同仁之配偶、直系親屬,退休人員(含配偶直系眷屬)及遺族,學術活
動中心住宿人員等均比照院內同仁收費標準收費。
7.館內禁止吸煙、攜帶外食(飲用水除外)及寵物。
第七條 設施開放時間:
一、游泳池: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分時段開放。
二、網球場: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三、羽球場、籃球場、排球場: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四、體適能室及韻律舞蹈室: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五、本館每週固定公休一天。時間由管理單位定之。
六、本院舉辦活動、設施檢修或其他需要時等,得由管理單位公告暫停或調
整開放時間。
七、機關、學校、團體組織及院區鄰近居民得申請使用之時段與設施,由管
理單位定之。
第八條 場地借用程序規定:
一、游泳池、健身房及慢跑道等以現場登記繳費後使用。其他場地之借用得
事前預約,院內同仁可於使用日前七天(院外人士使用日前五天)起開
放時間,以電話或逕洽服務台辦理各場地之使用預約,再於使用時段前
攜帶相關證件,至服務台辦理手續,經確認繳清費用後使用。
二、本院康樂會所屬社團使用本館辦理活動,應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具函檢
附活動時程、負責人及參加人員名冊,向管理單位申借場地,核准後負
責人應於使用前辦理繳費事宜。
三、機關、學校及團體於特定時段借用本館設施,應先洽詢預約,並於使用
日一個月前,具函檢附活動時程、負責人及參加人員名冊等資料,向管
理單位申借場地,核准後使用日七天前辦理借用手續,並繳交費用及場
地復原保證金。
四、復原保證金每一場地為新台幣三千元,於場地使用完畢復原(包括場地
設施、清潔)後,無息退還,未回復原狀由本館逕予處理者,費用由保
證金中扣抵。
第九條 預約借用規定事項:
一、個人預約登記每次以一小時為限,得連續一次,每星期以二次為限,使
用時如預約時段後尚有空檔,得延長之。
二、預約登記後如因故無法準時使用,應於二天前通知本館辦理取消或展延
。
三、預約場地後,無故不繳費使用或未辦理取消預約,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
,一年內不再接受優先預約申請。
第十條 場地使用人不得變更場地使用之目的、設施、轉讓、轉借、調換、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管理單位查有前項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其使用場
地,使用者如屬現職人員,應由管理單位簽陳首長依規定議處;非現職
人員者,沒收繳交費用,嗣後不再接受申請使用場地。
第十一條 使用者使用本館設施應注意自身安全、財物維護並遵守公共秩序與清
潔維護。
第十二條 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館場地,並沒收其預繳之使用費: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二、活動有損運動設施、妨礙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安全堪虞者。
三、從事政黨、宗教及民間商業活動者。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因活動需另再佈置、接電源、水電設施、照明、音響或專人
計時、計分時,應事先辦理申請並繳交費用,費用標準由管理單位定
之。
第十四條 使用運動設施場地、器材、設備,如使用不當、遺失肇致損毀應負責
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要點經 院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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