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am (陈浩南)
看板STREET_BALL
标题[情报] 中央研究院
时间Sat Jul 26 13:28:17 2003
中央研究院综合体育馆暂行管理要点 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主管会报通过
九十年三月十日 院长核定
第一条 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加强体育运动设施之管理使用,提供完
善运动休闲环境,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并结合社区推展全民体育,以发
挥综合体育馆(以下简称本馆)设施功能,特订定本暂行管理要点。
第二条 本馆之管理单位为总办事处总务组。
第三条 本馆运动设施:
一、游泳池。
二、体适能室(含健身房及慢跑道)。
三、韵律、舞蹈室。
四、网球场。
五、篮、排球场。
六、羽球场。
七、其他有关之运动场地设施。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场馆服务。
二、活动服务。
三、社团服务。
四、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 开放使用对象:
一、本院现职员工、退休人员(含眷属)及住宿学术活动中心人员。
二、本院各所(处)、康乐会举办之社团活动及各项体育活动。
三、机关、学校与合法立案组织之体育活动。
四、本院院区邻近之里民。
第六条 会员种类、会费及收费标准:
一、会员种类:
(一)一般会员。
(二)荣誉会员。
二、会费标准:
种类 年费 权益
一般会员 一五、000元 免入馆费得使用游泳池、慢跑道、健身房,
其他场地费用,比照院外人士收费标准。
荣誉会员 一00、000元 除免费入馆外,其他各种场地使用享有每周
免费两小时之优待
三、收费标准:
使用对像 院内同仁 院外人士 机关学校团体 康乐会社团
收费项目
入馆费 人/次 五0 一五0 一00
场地使用费
韵律舞蹈 场/时 一五0 三00 一五0 一五0
网 球 场 面/时 一五0 三00 一五0 一五0
羽 球 场 面/时 一00 二00 一00 一00
篮排球场 场/时 二00 四00 二00 二00
备注
一、缴交入馆费,得免费使用游泳池、慢跑道、健身房。
二、机关学校团体人数需二十人以上始计。
三、康乐会社团限於上班日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始不收入
馆费(游泳池、健身房除外),其余时段,一律照收。
注:
1.同仁自费使用场地次序优先於康乐会,唯康乐会已事先预约者除外。(使用
场地预约:院内同仁可於使用日前七天、院外人士使用日前五天)
2.原则上康乐会举办之全院性球类比赛(每半年一次为限)并於二星期内赛完
得享有比照康乐会上班日中午时段收费标准。
3.未来由体育馆负责游泳班事宜。
4.「机关学校团体」预约固定时段以三个月为一单元,并先缴保证金二个月场
地费及场地复原保证金新台币三000元与自负安全责任。网球及羽球场地
须全场租借。
5.院内同仁成立之团体(康乐会以外二十人以上社团)上班日中午时段比照康
乐会收费标准办理,并自负安全责任。
6.院内同仁之配偶、直系亲属,退休人员(含配偶直系眷属)及遗族,学术活
动中心住宿人员等均比照院内同仁收费标准收费。
7.馆内禁止吸烟、携带外食(饮用水除外)及宠物。
第七条 设施开放时间:
一、游泳池: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分时段开放。
二、网球场: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
三、羽球场、篮球场、排球场: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
四、体适能室及韵律舞蹈室: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
五、本馆每周固定公休一天。时间由管理单位定之。
六、本院举办活动、设施检修或其他需要时等,得由管理单位公告暂停或调
整开放时间。
七、机关、学校、团体组织及院区邻近居民得申请使用之时段与设施,由管
理单位定之。
第八条 场地借用程序规定:
一、游泳池、健身房及慢跑道等以现场登记缴费後使用。其他场地之借用得
事前预约,院内同仁可於使用日前七天(院外人士使用日前五天)起开
放时间,以电话或迳洽服务台办理各场地之使用预约,再於使用时段前
携带相关证件,至服务台办理手续,经确认缴清费用後使用。
二、本院康乐会所属社团使用本馆办理活动,应於使用日一个月前,具函检
附活动时程、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册,向管理单位申借场地,核准後负
责人应於使用前办理缴费事宜。
三、机关、学校及团体於特定时段借用本馆设施,应先洽询预约,并於使用
日一个月前,具函检附活动时程、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名册等资料,向管
理单位申借场地,核准後使用日七天前办理借用手续,并缴交费用及场
地复原保证金。
四、复原保证金每一场地为新台币三千元,於场地使用完毕复原(包括场地
设施、清洁)後,无息退还,未回复原状由本馆迳予处理者,费用由保
证金中扣抵。
第九条 预约借用规定事项:
一、个人预约登记每次以一小时为限,得连续一次,每星期以二次为限,使
用时如预约时段後尚有空档,得延长之。
二、预约登记後如因故无法准时使用,应於二天前通知本馆办理取消或展延
。
三、预约场地後,无故不缴费使用或未办理取消预约,违反规定二次以上者
,一年内不再接受优先预约申请。
第十条 场地使用人不得变更场地使用之目的、设施、转让、转借、调换、经营
商业或作其他用途。管理单位查有前项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其使用场
地,使用者如属现职人员,应由管理单位签陈首长依规定议处;非现职
人员者,没收缴交费用,嗣後不再接受申请使用场地。
第十一条 使用者使用本馆设施应注意自身安全、财物维护并遵守公共秩序与清
洁维护。
第十二条 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馆场地,并没收其预缴之使用费:
一、活动内容与申请登记不符或将场地转借他人使用者。
二、活动有损运动设施、妨碍其他使用者权益或安全堪虞者。
三、从事政党、宗教及民间商业活动者。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因活动需另再布置、接电源、水电设施、照明、音响或专人
计时、计分时,应事先办理申请并缴交费用,费用标准由管理单位定
之。
第十四条 使用运动设施场地、器材、设备,如使用不当、遗失肇致损毁应负责
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本暂行要点经 院长核定後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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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2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