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zPerfect (First Love)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上訴] (WorldCup) 2026/07/18
時間Sat Jul 18 17:19:59 2026
[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看板名稱 : WorldCup
版主代號 : w155309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
#1gLEUsbb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
#1gLY62NZ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gMlpmC_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刪除水桶紀錄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1. 申請非常上訴之理由
因本案存在體育群組SP3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d款 「水桶期間少於三十一天
原則上不受理」之情形,特此提出本案應予受理之「特殊理由」。
上訴人目前的禁言處分僅剩餘兩天即將屆滿。
提出此非常上訴,絕非為了貪圖提早解除禁言的便利,
而是為了爭取事實的釐清與個人名譽的維護。
原判決所認定的違規事由,對本人的發言動機與人格造成了嚴重的誤解與污名化。
若不予平反,此一違規紀錄將成為永久的烙印,嚴重影響上訴人未來在論壇
互動的聲譽與權益。
當「名譽損害」遠大於「實質禁言天數」時,理應具備啟動非常上訴之特殊性。
2. 上訴主旨
就小組長對上訴人推文「梅西 FIFA 親兒子」 一事,
持續認定為「謾罵」或「引戰」並駁回申訴,
上訴人認為其判決有過度擴張板規解釋之虞,三點聲明如下:
A. 駁回之邏輯謬誤:語境不應被強行限縮
原駁回理由指出在「特定情形,比如評論賽程或球證判決偏頗時,
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戲謔評論」,然而官方對特定球員的偏愛
不僅體現於裁判或賽程,更體現於官方宣傳、獎項造勢、社群發文頻率
等多重面向。
小組長單憑「前文未提賽程及裁判」即剝奪該迷因的使用正當性,
是將主觀的「討論前提」強加於使用者身上。
迷因的作用本就是濃縮複雜的脈絡,使用者在相關討論中直抒胸臆
,並不負有「必須先論述裁判與賽程才能使用該詞」之前提義務。
B. 「謾罵」之認定:名詞定義不應由板主無限上綱
構成「謾罵」之客觀要件,必須包含粗鄙字眼或對人格尊嚴之貶損。
「親兒子」一詞在體育圈廣泛作為「官方偏愛、享有資源傾斜」之代名詞,
此為客觀存在的論壇次文化。
該語句主詞雖為球員,但實為抨擊「FIFA(國際足總)」之立場與行銷偏好,
並未涉及球員私德、亦無使用任何不雅詞彙。
若將表達「官方偏愛」之戲謔詞彙擴張解釋為「對球員之謾罵」,
實有違一般社會通念及國文語意。
C. 「引戰」之認定:主觀評論不等於惡意挑釁
小組長主張「即使不是謾罵也是引戰言論」,此為典型之口袋罪。
體育競技本就充滿對立觀點,質疑官方機構造星或偏袒,為球迷常見之
討論現象。
「引戰」之構成,應著眼於發言者是否有「針對特定使用者或群體進行
無端挑釁、嘲諷」之惡意。本人僅針對足壇現象發表主觀之酸言調侃,
並未攻擊任何持不同意見之板友。若因觀點具有爭議性、或可能引起對立
球迷不悅,便一律定性為引戰,將導致論壇淪為一言堂,嚴重扼殺體育討論
之空間。
論壇管理固然不易,但板規之執行應有其邊界與比例原則。僅因不符心目中的「
特定討論情境」便動輒以謾罵或引戰論處,恐產生寒蟬效應。懇請組務以更宏觀的
論壇言論尺度審視此案。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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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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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237.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784366401.A.5BA.html
※ 編輯: MizPerfect (61.222.237.18 臺灣), 07/18/2026 18:26:14
刪除重複詞語及標點符號
※ 編輯: MizPerfect (61.222.237.18 臺灣), 07/18/2026 18: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