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1236711 (藍琦)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上訴] (Baseball) 2026/04/08
時間Wed Apr 8 23:17:54 2026
[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SP2_Baseball coon182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1fgDoQLL (Baseball)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1fiELuf7 (SP1_Baseball)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1fpENE77 (SP2_Baseball)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撤銷 Baseball 板之水桶處分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1. 回歸板規文義,排除個人心證
本案適用之 Baseball 板 B-18 板規原文為
: 推文或發文指涉/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者
該條文之構成要件有二:其一為「指涉放水」,其二為「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
條文從未規範「禁止使用嚴厲措辭」或「限縮假球定義為收受賄賂」。
原板主與小組長以「用詞嚴厲」為由維持裁罰,
已違背「處罰法定原則」,增加板規所無之限制。
2. 檢視客觀證據,確立事實要件
上訴人已提出「2012年救援王護航事件」之客觀報導,
包含總教練公開道歉與聯盟後續開罰。
該賽事過程中,球員確實存在「未盡全力比賽」與「人為操縱賽局」之客觀事實。
小組長於判決中亦承認
: 經查2012年救援王事件...以填壘包方式...讓湯瑪仕取得後援點
雙方對「客觀事實」並無爭議,
上訴人已完全履行板規要求之「提供明確事實佐證」義務。
3. 駁斥定義限縮,維護評論自由
小組長將「假球」限縮定義為「收受賄賂使球隊輸球」,洵屬其個人主觀見解。
假球泛指一切「違反公平競技原則、人為操縱比賽過程或結果」之行為。
技術性操縱數據以圖利特定球員,本質上即為進行一場「虛假而不公平的賽事」。
論壇作為球迷公評之場域,
管理者不應強制全體使用者接受其單一且狹隘之名詞定義,進而以此作為裁罰依據。
4. 釐清管理權限,阻卻越權審查
小組長以「嚴重影響該球員之聲譽」作為無法斡旋之理由,顯有越權之虞。
論壇管理層之職責在於維護看板秩序與執行既有板規,
而非扮演民事法庭法官代為判定名譽損害。
若言論具有真實事實作為基礎(即2012年之操縱賽事事實),依據阻卻違法事由,
本屬可受公評之事。管理方以此作為維持裁罰之核心理由,屬適用法則不當。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
※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64.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775661476.A.D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