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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定中止。 - 據查,上訴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群組長提問 #1eHvv-j8 (SP3_AllSport) ,且其後補說明認定未有足夠信度證實為「正當理由」,因此違反使用規則 四-4,在此裁定上訴人違規,本案中止於 6/13 10:54 此刻。 - 本案維持中止時的判決結果,亦即申訴案判決 #1eAqvsmf (SP2_Basket) 為群組最終結果: - 維持原判。 - 本案維持中止時的心證,因此亦採用群組在受理上訴案時的狀況說明: - 已無解除水桶補救實利之可能 - 黃牌處分並非禁言處分,群組不受理針對黃牌處分的溝通/申訴/上訴案 - 難能論定雙方當事人有私仇而產生惡意針對之事 但考量在案件中止的當下,群組已經開始進行提問,因此仍將提問完成。同時群 組改變想法,原先是想要檢視雙方當事人的論述是否合法合理,但由於已無從解 除水桶補救實利,因此改以抱持著協助雙方當事人解決各自歧見的念頭,完成後 續提問,也獲得雙方當事人理性回應,因此這邊僅就案件中止時的群組長心證, 以及雙方當事人答覆內容,對該案提出若干建議事項給雙方當事人作參考,希冀 雙方當事人都能各退一步省思自身,多進一步同理對方,以求維持並提昇湖人板 良好討論風氣。 以下為建議事項: Ⅰ、針對上訴人 WongKarWai 的建議事項 針對此案程序 一、請注意組務看板的規範與其時間限制 針對板主帳號 二、若認為板主有不當管板行為,請向組務提起檢舉 三、若認為板主使用分身帳號,在其未有違規行為前不應該否定其分身人格 針對看板使用 四、使用者可以多參與賽事討論 五、使用者可以考慮積極性的板務建議措施 六、若無法信任板主管理,應嘗試其餘合理解決途徑 Ⅱ、針對板主 ljk476820 的建議事項 針對使用者帳號 一、若認為使用者以分身發表言論,在其未有違規行為前仍應以未違規論處 二、在未明確對使用者做出處分前,不應該對該位使用者有差別待遇 針對板務管理 三、對於違規行為之警告,應有更明確之告知行為 四、對於使用者提起板務建議時應有合理作為 五、看板板規與處分應合法合理 針對組務黃牌 六、建議對本案上訴人的組務黃牌案重新思考 以下是各項建議之說明。 Ⅰ、針對上訴人 WongKarWai 的建議事項 一、請注意組務看板的規範與其時間限制 此項並非要說明上訴人逾期答覆導致本案中止的情況。而是要提醒上訴人 ,本上訴案在受理時就已無從解除水桶補救實利,其主要責任仍應由上訴 人承擔,而非在上訴案中片面指控板主「惡意拖延」。 群組稍早已整理本案相關時間軸 #1eEoAgS9 (SP3_AllSport): - 看板處分執行至提起溝通案:6天22小時→符合SP1規定 - 溝通案結案至提起申訴案:6天23小時→符合SP2規定 - 申訴案結案至提起上訴案:6天23小時→符合SP3規定 雖然上訴人的提案都沒有違反相關時間限制,但這結果也代表上訴人的噤言 期有超過18天的時間都在準備提案資料中渡過,個人認為上訴人浪費太多時 間在準備「分身→生怨→報復」的無效論述,這是很可惜的一點。 至於上訴人也在主張中表示「將近一個星期小組長才受理」之事,在程序上 仍為合法: - 申訴案發表至小組長受理案件:5天19小時→符合SP2規定 - 小組長受理後至第一次發表意見:6天19小時→符合SP2規定 - 小組長提問至板主答覆申請延期:0天8小時→符合SP2規定 至板主做出最後答覆:6天9小時→比原先申請延期日提早5天 - 板主答覆後至小組長判決文:17天1小時→並非違規行為 從上述資料中,很難認同上訴人「板主惡意拖延」的相關主張,因為板主已 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申請延期的答覆,雖然並非最終答覆,但小組長並未表示 異議,即表示其認為板主申請延期適用「正當理由」符合本板使用規則四-5 ,同時板主亦在其承諾的日期前提早完成答覆,這都不能說板主在本案的答 覆上有惡意拖延之事。 另外,小組長在接到答覆文至做出判決的時間較長,導致整個申訴案歷時36 天,確實給了上訴人不必要的負面印象,但這並非違規行為。而且小組長在 公佈「維持原判」的判決後,此時上訴人仍受看板處分中,因此小組長之判 決並未影響上訴人之實質權益,反而上訴人在提起上訴案時已完成全部水桶 罰期,導致本案無從補救實利,這才是問題。 - 2025/05/19 23:29 申訴案結案 - 2025/05/24 上訴人完成水桶罰期 - 2025/05/26 22:03 上訴人提起上訴案,要求解除水桶 雖然群組在上訴案受理時曾表示若認為本案有不當之處會「提供上訴人補償 」,但既然上訴人在提案準備期進行的時間超過20天,比小組長在出判決前 的17天還要長,那麼所謂的「拖延」之責任,應不全在板主或小組長身上。 由於上訴人、板主、小組長在相關時間限制上都未有違規之事,因此群組不 組不能接受上訴人認為板主惡意拖延之主張,若真的有拖延之事,反而會是 上訴人自身也該有責任二、若認為板主有不當管板行為,請向組務提起檢舉 基本上若使用者未對板主提起任何檢舉案,僅只是在自身受到處分時而提出 質疑認為板主有不當管板行為時,若無明確事證,這樣的主張很難成為上訴 案時群組可以採納的心證,亦對解決雙方當事人歧見無所助益。 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提出積極事證強化其主張合理性,因此會再提問雙方當事 人以便獲得更多資訊,但根據答覆這邊只能判斷板主並無對上訴人有刻意針 對之事。本案中,上訴人認為板主有「挾怨報復」之事,因此群組向板主詢 問並收到板主「有收到其他使用者對上訴人相關言論表達意見的信件」的答 覆,不論相關信件屬於建議或檢舉,由於湖人板皆未有相關處分公告,故推 論有以下各種可能: - 信件為建議且板主受理:板主仍繼續對上訴人板務建議行為作回應 - 信件為建議但板主不受理:板主仍繼續對上訴人板務建議行為作回應 - 信件為檢舉且板主受理:未見相關案件,此狀況不存在 - 信件為檢舉但板主不受理:表示上訴人未違規,板主亦無刻意針對之行為 倘若真的存在「挾怨報復」之事,那麼板主亦可利用其他檢舉案對上訴人做 出處分,因此推論板主在本案以外之事件並未對上訴人有不當管理行為。這 也可以說明板主在涉及上訴人案件時並無「吃案」的情況,但是否對於其他 檢舉案有此種不當行為,由於上訴人並未提供積極事證,且本案已中止,因 此無法認定。 三、若認為板主使用分身帳號,在其未有違規行為前不應該否定其分身人格 上訴人表示「分身被我在其板主競選文中揪出而懷恨在心..進而故意針對.. 挾怨報復」,這樣的論述其實代表上訴人認為板主有使用分身,且不採信板 主在參選文的解釋,所以才會認為該分身是存在的,進而形成上訴人認為板 主「分身被我..揪出而懷恨之心」之主觀印象。 上訴人主張「公然對板主分身提出質疑,對板務也是正面且有助益的事情」 這句話僅能代表其個人意見。群組認為,應該質疑的不是分身,而是其是否 有使用分身進行違規行為,這樣才能避免上訴人所擔心的「板主使用分身攻 擊板友、球員」之可能,而且上訴人這段說法也有點未審先判的意味,難以 被群組採信。 所以在上訴案受理前,群組就已經明確告知上訴人無法採信相關論述,而在 後續答覆時,上訴人仍無法提出客觀事實證明其主張為真,僅重複其主觀看 法,因此群組仍舊無法接受此段主張。 另外,本人也很難相信「分身被我..揪出」而「挾怨報復」的關聯性。可能 是因為自己沒在使用分身,不能理解那個世界的規則吧,但上訴人的答覆內 容也沒有辦法幫助本人了解這套邏輯,算是本人慧根不夠囉。 總之,上訴人沒辦法證明板主分身是存在的,那就不要一直鑽牛角尖要群組 等管理人員相信板主因為分身的事情而對上訴人有不當管理行為四、使用者可以多參與賽事討論 根據備份網站檢視上訴人於湖人板的發言紀錄,雖然有參與賽事討論的紀錄 ,但很大一部份都是在進行板務建議,上訴人自己也自承「我在湖人板留言 並不多」。 考量板主在本案心證因為這樣子的發言紀錄為認定上訴人屬於分身(我認為 板主心證有瑕疵,會建議板主作調整),因此在提問時群組想要釐清此點, 故對雙方都提問相同問題,但對於上訴人的提問,當中並未要求「說明是否 有違規之情事」,上訴人答覆明顯失焦。該提問與「不自證己罪」無關,僅 就上訴人是否使用分身情況作了解。 根據上訴人答覆「沒有開分身違反任何板規」,此處仍會建議上訴人多參與 看板賽事討論,強化人設,避免發言被認定為有不當動機,而產生不必要的 誤會。 五、使用者可以考慮積極性的板務建議措施 很遺憾上訴人在答覆中認為板務建議沒有效果。但僅以主觀意見或未經確認 之論述指稱板主不接受檢舉或建議,甚至指稱板主「吃案」,這種主張是很 難被群組認定屬實的。在本站板主規範中,並未要求板主必須在不受理案件 時提出說明,因此使用者會有這種負面印象確實情有可原,但這不一定就是 事實。 因此,這邊也會鼓勵使用者,利用 SP1 提出 [板務]案 ,除了可以用遠比 推文更完整的篇幅陳述建議,亦可以透過群組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板主作回應 ,因為板主若不回應就可以視為違規而可以由使用者向小組長提起檢舉,這 相信也能杜絕本案上訴人所謂「無視」的主觀印象。 在本站板主規範中,板主確實沒有責任要回覆使用者所有提問,使用者要因 此認定板主禁評、拒諫或著「檢舉了也不處理」都屬於使用者自身言論自由 ,但是否板主拒絕板務提議,或著不處理檢舉案,都需要有客觀事實佐證, 不能單憑一己之言就論定板主這些不當管理行為是存在的。 因此,這邊仍會鼓勵體育群組的使用者透過組務看板的機制,採取更積極性 的措施向板主發聲,也能讓小組長注意到案件,進而在適當時機提供協助六、若無法信任板主管理,應嘗試其餘合理解決途徑 上訴人認為板主未採納其板務建議,亦對其有刻意針對之事,顯見其對板主 管理作法不表認同,此時合理作法不應該是對板主說出「你越針對我就表示 你越心虛」這種不理性言論,因為這種回應對於看板討論文化並無助益,反 而被板主認為這是「不理性發言的騷擾行為」,進而讓雙方的誤會擴大。 為求解決雙方歧見,在此還是鼓勵雙方當事人就事論事,保持理性溝通,並 積極建立雙方新的共識。若雙方當事人認為已無理性討論之可能,那麼這邊 也建議上訴人可以採取其餘合理解決途徑,像是尋求另一位板主協助板務推 ;也可以利用檢舉案,讓上訴人認定的板主不當管理行為受到組務人員檢 視;或著可以透過罷免案的提案,讓上訴人可以尋求看板使用者的共識與支 持,進而將其認為不稱職的板主予以拔除,後續亦可視實務狀況再考慮推選 出新的板主,這才能形成「大罷免大成功」的結果。 不管怎樣,希望上訴人能找尋合適的作法去推動板務運作,而不是自行腦補 片面認定板主「一直強調站內信原來是方便吃案」,卻又不考慮進行其他解 決途徑,這樣是沒辦法解決問題的。 Ⅱ、針對板主 ljk476820 的建議事項 一、若認為使用者以分身發表言論,在其未有違規行為前仍應以未違規論處 板主在沒有對相關帳號做出分身判決前,就推論上訴人為分身,同時亦懷疑 其發言有不當動機,此處認為不妥。 每一個帳號在完成註冊手續後,都享有完全的使用者權益,在未能確切證明 該帳號為分身,且分身未有違反板規之行為,管理人員不應該認定其有不良 企圖。縱然在體育群組的相關規定(見分身辦法第四條)中,認可板主自行 判斷多重帳號之判決效力,但仍需要有「板主自行判決」的案例才行,若只 是在推文中做出此種定論,很有可能被使用者忽略,因此還是建議板主,需 在有判決的結果後,再對此類型帳號以分身視之。我認為板主在未有明確事 證與判決前,就指責上訴人「繼續開著分身下指導棋」的文字,不甚恰當。 其實這個案子跟分身真的無關,但就只是因為雙方主觀認定對方持有分身且 有不良動機,這種誤會導致雙方在後續推文中都開始出現情緒化字句,也連 帶讓本案有些失焦。 二、在未明確對使用者做出處分前,不應該對該位使用者有差別待遇 板主在相關推文中曾對上訴人表示「學會檢舉再來帶風向」「開著分身下指 導棋」「在我眼中你不是球迷」這類的意見表示,此處認為不妥。 推論這是因為板主提醒上訴人可採用私信方式提供意見,但上訴人不予理會 ,因而讓板主相信上訴人是持有分身帳號的樂子人,認為有必要嚴詞告誡, 所以有了這些推文;但板主在用字斟詞上也不夠客觀,反而讓上訴人認為板 主相關言論並非「多次警告」而是有針對性,並主觀判斷板主對其有挾怨報 復的行為,讓雙方誤會持續擴大。 根據板主答覆得知「有收到其他使用者對上訴人相關言論表達意見的信件」 ,群組推論有以下各種可能: - 信件為建議且板主受理:板主仍繼續對上訴人板務建議行為作回應 - 信件為建議但板主不受理:板主仍繼續對上訴人板務建議行為作回應 - 信件為檢舉且板主受理:未見相關案件,此狀況不存在 - 信件為檢舉但板主不受理:表示上訴人未違規,板主亦無刻意針對之行為 從板務實況可判斷板主對上訴人並無差別待遇,但板主的推文確實會給使用 者不當聯想。而板主此段答覆亦可對應上訴人提出「好幾個板友都提出檢舉 信被無視..為什麼只特別針對我」之主張,板主既已自承有收過他人檢舉信 ,但亦表示未收過上訴人來信,因此認定難以證明有刻意針對上訴人之事。 但就像我提出的觀察,雙方當事人因為這樣言詞交鋒持續堆疊誤會,才會讓 上訴人認為有受到差別待遇,因此建議板主未來在板務管理上要更謹慎。 三、對於違規行為之警告,應有更明確之告知行為 對於板主提出的第一次警告,上訴人認為「不清楚」「不知所云」,姑且不 論上訴人對於板主的警告是否為無意忽略或故意無視,但檢視相關文章資訊 後,群組認為板主在對於上訴人的警告是不夠明確的,雖然板主在之前的申 訴案答覆中,提出多次口頭警告的證據,但由於湖人板使用者眾,若板主未 能有明確的告知行為,相關推文很容易淹沒在其他則推文之中,連帶也會被 對方無意忽略或故意無視。 而推文囿於使用限制,本來就很容易讓人產生難以解讀或錯誤解讀的弊病, 像板主這句「我建議你以後注意一點」從上訴人反應就得知,對方並不認為 這是板主基於維持板務提出的警告,反而提出「你越針對我就表示你越心虛 」這類字詞,也讓雙方誤會持續擴大。 建議板主未來若有針對單一使用者提出警告之實務需要,仍應發文公告周知 ,同時在處分公告中應更明確告知受處分人其違規行為之所在。 四、對於使用者提起板務建議時應有合理作為 本站板主規範中並無規定板主有責任回覆所有使用者建議或檢舉,也因此若 板主並未對每個意見作回應的話,雖然並未違規,但就很有可能被使用者評 論為板主管理不透明或著徇私枉法,連帶也影響板主的管理。 群組不可能要求板主回覆每一則建議或檢舉,因為這真的不是板主的責任。 在此只會建議板主可以在看板實務狀況允許之下,採用各種接收使用者板務 意見的途徑,透過廣開言路的方式破除部份使用者的誤解,也可以避免使用 者在討論文章中頻繁討論板務,而讓原先的討論文章產生離題現象。所謂接 收使用者板務意見途徑,可以是固定提供一篇置底文蒐集檢舉內容,或著定 期發文詢問使用者有無板務改善建議,或著鼓勵使用者利用 SP1板 提出板 務建議作為分流,只要這些途徑是能讓板主與使用者的互動正向發展,那麼 也一定可以幫助看板討論文化更為融洽。 五、看板板規與處分應合法合理 在本上訴案受理之初,群組確實對板主在本案的裁量標準產生疑問,也因此 一開始就直接表示「若..判斷本案有執法不當之處,會..提供上訴人補償」 這樣的說明。 考量湖人板並未有完整板規針對各種類型的違規行為做出定義與處分,因此 群組在提問時,詢問板主對本案的裁量標準說明。由於本案已中止,所以維 持小組長判決為最終結果,本人不會對板主裁量作判決,因此也不會尋求給 予上訴人補償的可能。 根據本站板主規範,板主有制定板規的權限,但制定板規並非板主責任,所 以若看板並未制定板規,僅以站規或群組規範對於違規行為人做出處分,只 要處分結果合理,原則上組務就會認定其合法。 雖然在實務上,看板若有制定板規,可以幫助板主有更明確的裁量標準,但 本案在申訴案判決文也做出「板主之判決有充分理由」,可見湖人板雖然沒 有板規,但板主判決仍屬公允,因此並無改變裁量標準之必要。 由於湖人板人氣頗高,難免會有使用者有違規之虞。若板主認為有制定板規 之必要,亦可儘速與其他板主、熱心板眾或著小組長等人一同研擬,以求集 思廣益之效,共同營造看板良好討論風氣;亦可維持現狀,但請板主在處分 執行上要更謹慎。 六、建議對本案上訴人的組務黃牌案重新思考 縱然群組不受理針對黃牌處分的溝通/申訴/上訴案,但由於已認為板主在本 案判決上有瑕疵,因此會建議板主重新思考上訴人的黃牌處分。 當然,本人也能理解板主認為已受到騷擾是一種主觀的感知,群組也不可能 裁決並判斷上訴人有無騷擾行為,但本人認為,雙方當事人都因為認為對方 使用分身,而失去了客觀看待對方行為的角度,也因此讓雙方的誤會擴大, 因此這邊也才會給予這麼多的篇幅作為建議,希望雙方都能化干戈為玉帛, 重新省思自身並同理對方,讓看板討論文化不要因此受到負面影響。 總之,板主若認為雙方溝通有所誤會,且上訴人態度已轉趨積極溝通,那麼 可以考慮撤回黃牌。 若認為還是有必要維持組務黃牌處分,那麼會建議板主調整該案列管期限, 將黃牌起始日設定為「上訴人下次有騷擾板主行為之日」,期限亦可根據實 務狀況,設定為一年以下之期限。這是因為群組認為上訴人應已自本案處分 中獲得告誡效果,若雙方當事人後續能釐清誤會,相信也再也不會有認為是 騷擾行為的可能,那麼把黃牌起始日設定為本人認為不可能成為現實的日期 ,亦不失為一個合理方案。 但這部份仍屬於板主裁量權,群組僅在此提出建議。 感謝雙方當事人看完上述建議,雖然都是我的個人意見,但我真的希望雙方能夠 釐清不必要的誤會,一同營造良好討論風氣,相信這才是湖人板友們期待的結果 。 -- 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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