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tisa (oo)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上訴] (Baseball) 2024/04/05
時間Fri Apr 5 21:23:43 2024
[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 TRosenthal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Baseball)
#1b--zcf3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SP1_Baseball)
#1c0kxlfw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SP2_Baseball)
#1c2OZ6A-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更正錯誤的、扭曲原意的判決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2024/02/21收到棒球板板主TRosenthal的處分書後就寄信給他說明
因為沒有回應所以到SP1_Baseball溝通
幾天後TRosenthal回覆的理由如下:
[1m推
TRosenthal : 本人認定該文刻意使用不明所以的簡稱,倒數第三段 03/29 18:05
1F:→ TRosenthal : 也有挑起爭端之意,故裁處B-17,以上 03/29 18:05
兩個都是欲加之罪
而SP2_Baseball板主維持原判的理由跟Baseball的理由根本不同
SP2_Baseball的板主沒有討論Basball板的第一個理由
就證明SP2_Baseball板的板主也不認同
我記得原本回了因為沒有討論價值所以違反B-17,很顯然完全不符合B-17的板規
板主能否找回修改紀錄?
後來經過多次修改判決文,現在看到的是強加B-2和B-17的判決,分別列了兩條理由
但是跟Baseball的判決理由根本不同
我討論的就是棒球問題,硬要主觀意識形態的強加沒有討論價值的理由就強加B-2的罪名
別人PO聊天廢文都沒事了,我是PO認真文,卻強加罪名,很顯然是錯誤的判決
SP2_Baseball板主還說由該文章下推文可知,卻不說也有人推: U文給推
更不說book8685經常在我的文章下謾罵,起手勢都一樣
也不說book8685是一長串的連續噓文,自然會造成帶風向、影響走向的影響力
book8685的惡行我在給Baseball板主、SP1_Baseball、SP2_Baseball的回覆都提出了
但是板主們卻都視而不見
以下是book8685的連續攻擊、帶風向、影響棒球板的走向的噓文
[1;31m→
book8685: 一直很想問 你在棒球版這十幾年來 哪一篇文章是可以認真 03/21 14:00
2F:→ book8685: 討論的03/21 14:00
3F:→ book8685: 套用你常講的 中華民國有這樣的網路使用者 真是國家的一03/21 14:01
4F:→ book8685: 大悲哀03/21 14:01
5F:→ book8685: 不就理會她 就一路以來的廢文哀低03/21 14:01
6F:→ book8685: 有被桶一兩次 但沒有退文這哀低根本不怕阿 03/21 14:05
7F:→ book8685: 《有效文章》11106 篇 (退:0) ? 03/21 14:05
book8685還嗆:沒有退文這哀低根本不怕阿
結果就真的被不合理的、強加罪名的退文了
我到SP1_Baseball溝通後,幾天後Baseball板主給出的理由就像事後想出來強加的
SP2_Baseball的判決書經過修改,為了符合原判的B-2和B-17,理由卻跟Baseball板不同
視而不見有人贊同,更視而不見視而不見有人贊同
更視而不見book8685的長期惡行、帶風向
總之我PO的是認真的棒球文,喜不喜歡、認不認同、覺得值不值得討論
都是個人主觀意識形態
因為個人好惡就做出如此判決根本是人治獨裁,沒有任何道理
希望能撤銷錯誤的判決
謝謝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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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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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712323425.A.AA8.html
8F:→ oftisa : Baseball板主提出的兩個理由本身就不合理 04/06 13:38
9F:→ oftisa : SP2_Baseball板主也未採納,原始維持原判的理由就 04/06 13:40
10F:→ oftisa : 不合理。經過修改後的判決理由依然不合理 04/06 13:40
11F:→ oftisa : 不能只因為主觀意識形態、自己喜歡內文與否 04/06 13:41
12F:→ oftisa : 就當成退文、水桶的依據。 04/06 13:42
13F:→ oftisa : 這完全是依據個人喜好的人治判決 04/06 13:43
14F:→ oftisa : 請板主明察,謝謝 04/06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