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tisa (oo)
看板SP3_AllSport
标题[上诉] (Baseball) 2024/04/05
时间Fri Apr 5 21:23:43 2024
[Ⅰ] 上诉对象:(请於下一行说明看板名称及板主代号)
(Baseball) TRosenthal
[Ⅱ] 上诉人所受板务之处分:(请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码)
(Baseball)
#1b--zcf3
[Ⅲ] 上诉人沟通层级之提案:(请於下一行附上沟通层级提案之文章代码)
(SP1_Baseball)
#1c0kxlfw
[Ⅳ] 上诉人申诉层级之裁定:(请於下一行附上申诉层级裁定之文章代码)
(SP2_Baseball)
#1c2OZ6A-
[Ⅴ] 上诉人之主张:(请於下一行以一句话简要说明)
更正错误的、扭曲原意的判决
[Ⅵ] 上诉理由及说明:(请於下一行进行陈述)
2024/02/21收到棒球板板主TRosenthal的处分书後就寄信给他说明
因为没有回应所以到SP1_Baseball沟通
几天後TRosenthal回覆的理由如下:
[1m推
TRosenthal : 本人认定该文刻意使用不明所以的简称,倒数第三段 03/29 18:05
1F:→ TRosenthal : 也有挑起争端之意,故裁处B-17,以上 03/29 18:05
两个都是欲加之罪
而SP2_Baseball板主维持原判的理由跟Baseball的理由根本不同
SP2_Baseball的板主没有讨论Basball板的第一个理由
就证明SP2_Baseball板的板主也不认同
我记得原本回了因为没有讨论价值所以违反B-17,很显然完全不符合B-17的板规
板主能否找回修改纪录?
後来经过多次修改判决文,现在看到的是强加B-2和B-17的判决,分别列了两条理由
但是跟Baseball的判决理由根本不同
我讨论的就是棒球问题,硬要主观意识形态的强加没有讨论价值的理由就强加B-2的罪名
别人PO聊天废文都没事了,我是PO认真文,却强加罪名,很显然是错误的判决
SP2_Baseball板主还说由该文章下推文可知,却不说也有人推: U文给推
更不说book8685经常在我的文章下谩骂,起手势都一样
也不说book8685是一长串的连续嘘文,自然会造成带风向、影响走向的影响力
book8685的恶行我在给Baseball板主、SP1_Baseball、SP2_Baseball的回覆都提出了
但是板主们却都视而不见
以下是book8685的连续攻击、带风向、影响棒球板的走向的嘘文
[1;31m→
book8685: 一直很想问 你在棒球版这十几年来 哪一篇文章是可以认真 03/21 14:00
2F:→ book8685: 讨论的03/21 14:00
3F:→ book8685: 套用你常讲的 中华民国有这样的网路使用者 真是国家的一03/21 14:01
4F:→ book8685: 大悲哀03/21 14:01
5F:→ book8685: 不就理会她 就一路以来的废文哀低03/21 14:01
6F:→ book8685: 有被桶一两次 但没有退文这哀低根本不怕阿 03/21 14:05
7F:→ book8685: 《有效文章》11106 篇 (退:0) ? 03/21 14:05
book8685还呛:没有退文这哀低根本不怕阿
结果就真的被不合理的、强加罪名的退文了
我到SP1_Baseball沟通後,几天後Baseball板主给出的理由就像事後想出来强加的
SP2_Baseball的判决书经过修改,为了符合原判的B-2和B-17,理由却跟Baseball板不同
视而不见有人赞同,更视而不见视而不见有人赞同
更视而不见book8685的长期恶行、带风向
总之我PO的是认真的棒球文,喜不喜欢、认不认同、觉得值不值得讨论
都是个人主观意识形态
因为个人好恶就做出如此判决根本是人治独裁,没有任何道理
希望能撤销错误的判决
谢谢
[Ⅶ] 检附证据:(若有需要,请於下一行提供相关文章代码或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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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请详阅并务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规则,并确实填写上诉文。
※ 请注意!若上诉人不遵守格式及相关规则者,群组长得拒绝处理该上诉文。
※ 若上诉人为申诉案对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写前三项[Ⅰ][Ⅱ][Ⅲ]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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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7.37.17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P3_AllSport/M.1712323425.A.AA8.html
8F:→ oftisa : Baseball板主提出的两个理由本身就不合理 04/06 13:38
9F:→ oftisa : SP2_Baseball板主也未采纳,原始维持原判的理由就 04/06 13:40
10F:→ oftisa : 不合理。经过修改後的判决理由依然不合理 04/06 13:40
11F:→ oftisa : 不能只因为主观意识形态、自己喜欢内文与否 04/06 13:41
12F:→ oftisa : 就当成退文、水桶的依据。 04/06 13:42
13F:→ oftisa : 这完全是依据个人喜好的人治判决 04/06 13:43
14F:→ oftisa : 请板主明察,谢谢 04/06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