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studio (agGREssion)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Re: [上訴] (Baseball) 2022/10/25
時間Mon Oct 31 17:00:09 2022
案由:上訴人 ZIDENS 於 Baseball板 受處分之上訴案。
判決:板主群應調整判決為
適用板規 B-1 或 B-17 並更改其處分為「水桶30日」。
理由:
1. 板主判決合法
根據棒球板板規 B-18 「推文或發文指涉/影射球員、球團或裁判放水且無法提
供明確事實佐證者」,其罰則為「永久水桶」,因此
認定板主判決合法。
但考量永久水桶罰則為剝奪使用者發言權利之最重罰則,會
希望板主在合情合理
的狀況下,做出調整。
2. 永久水桶罰則需更謹慎判決
該項板規之最早成文日期,是在2015年9月20日,見公告
#1L_jUfN0 (Baseball),
但在2016年曹錦輝重返大聯盟之際,因有相關爭論導致板主亦做了板規釋疑公告
#1NH476F3 (Baseball),當中說明
「....由於永久水桶的確是滿嚴重的處分..故除
非很明顯的影射,不然我會另以B-17引戰/B-1豪洨文處理」。
由於現行棒球板檢舉制度係
根據檢舉人提案時提供的「可能違反板規」而作判決,
既然已闡明「可能」二字則代表板主群保有更大的裁量空間,而非全盤根據檢舉人
判斷而行事。
因此,群組長會建議,板主群對於永久水桶之判決,需更為謹慎行使,避免過度侵
犯使用者權利。事實上目前體育群組也有很多看板都有永久水桶的罰則,我也會建
議所有板主在執行該項處分時,能夠更謹慎。
考量群組長職權與群組各板討論風氣不同,本段敘述僅為建議,並非強制要求各板
板主取消或更改相關板規,僅希望板主在裁量時能有更多彈性思考。
3. 對於LIVE文的推文可採取不同裁量標準
這部份不是說LIVE文的推文就可以取得雙標豁免,不過根據過往經驗,這種文章的
推文多屬閒聊性質,故針對此類文章的違規推文,是否應與其他文章的違規推文一
視同仁,這部份仍交由板主以自身裁量做出心證,群組長不在此做出要求。
但棒球板規亦在 B-5 國罵條款排除LIVE文,NBA板板規亦有針對LIVE文做出「從寬
認定」之明文說明,因此群組長認為,棒球板
亦可考量對於LIVE文的違規行為採取
較為寬鬆的裁量標準,避免使用者因為在閒聊過程中無心產生的違規行為而受重判
。
4. 本案違規行為是否屬於影射放水仍有待判斷
查上訴人於
#1ZKHW5Ks (Baseball) 之賽事討論中,發表不當文字而受人檢舉。考
量該篇推噓文資料量極大,無法透過備份網站查找前後文,因此僅針對上訴人之前
後推文做出下列判斷:
該相關推文為閒聊性質,是否已達板規「指涉/影射」仍有
待判斷。
同時,考量上訴人過往在棒球板發言紀錄,多屬閒聊抬槓性質,並無任何惡意破壞
看板秩序與討論文化的行為。因此若僅以這樣一則閒聊推文就處以極刑,將此種違
規行為與多次惡意鬧板者相提並論,個人會覺得不甚合理。
5. 板主應調整判決
上訴人願意接受處分,但認為有酌情調整罰則之空間。這部份予以認同。
但由於板主亦合法執行板規,這部份也必須認同,因此參考前任板主的想法(見說
明2. ),要求
板主群調整判決適用板規 B-1 或 B-17,即水桶30日。
本段改判並非認定板主與小組長判決有誤,也並非要求板主群必須蕭規曹隨,跟著
前任板主的裁量標準墨守成規,而是認同前板主對於B-18的裁量判斷,同時基於「
罪疑唯輕」原則,仍希望在無從判斷該違法行為有惡意鬧板事實之下,採用別條亦
可適用此違規行為之板規,以其保障使用者之權益。
該檢舉案另一位違規人,因未進行申訴程序,故不適用此改判裁定。
請板主決定本案改判後應適用 B-1 或 B-17 並於推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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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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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667206818.A.087.html
[編輯說明] 修改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220.135.105.33 臺灣), 10/31/2022 17:07:15
1F:推 maimai2063 : 辛苦了 改判B-1 會注意組長給的建議 謝謝 11/05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