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studio (agGREssion)
看板SP3_AllSport
标题Re: [上诉] (Baseball) 2022/10/25
时间Mon Oct 31 17:00:09 2022
案由:上诉人 ZIDENS 於 Baseball板 受处分之上诉案。
判决:板主群应调整判决为
适用板规 B-1 或 B-17 并更改其处分为「水桶30日」。
理由:
1. 板主判决合法
根据棒球板板规 B-18 「推文或发文指涉/影射球员、球团或裁判放水且无法提
供明确事实佐证者」,其罚则为「永久水桶」,因此
认定板主判决合法。
但考量永久水桶罚则为剥夺使用者发言权利之最重罚则,会
希望板主在合情合理
的状况下,做出调整。
2. 永久水桶罚则需更谨慎判决
该项板规之最早成文日期,是在2015年9月20日,见公告
#1L_jUfN0 (Baseball),
但在2016年曹锦辉重返大联盟之际,因有相关争论导致板主亦做了板规释疑公告
#1NH476F3 (Baseball),当中说明
「....由於永久水桶的确是满严重的处分..故除
非很明显的影射,不然我会另以B-17引战/B-1豪洨文处理」。
由於现行棒球板检举制度系
根据检举人提案时提供的「可能违反板规」而作判决,
既然已阐明「可能」二字则代表板主群保有更大的裁量空间,而非全盘根据检举人
判断而行事。
因此,群组长会建议,板主群对於永久水桶之判决,需更为谨慎行使,避免过度侵
犯使用者权利。事实上目前体育群组也有很多看板都有永久水桶的罚则,我也会建
议所有板主在执行该项处分时,能够更谨慎。
考量群组长职权与群组各板讨论风气不同,本段叙述仅为建议,并非强制要求各板
板主取消或更改相关板规,仅希望板主在裁量时能有更多弹性思考。
3. 对於LIVE文的推文可采取不同裁量标准
这部份不是说LIVE文的推文就可以取得双标豁免,不过根据过往经验,这种文章的
推文多属闲聊性质,故针对此类文章的违规推文,是否应与其他文章的违规推文一
视同仁,这部份仍交由板主以自身裁量做出心证,群组长不在此做出要求。
但棒球板规亦在 B-5 国骂条款排除LIVE文,NBA板板规亦有针对LIVE文做出「从宽
认定」之明文说明,因此群组长认为,棒球板
亦可考量对於LIVE文的违规行为采取
较为宽松的裁量标准,避免使用者因为在闲聊过程中无心产生的违规行为而受重判
。
4. 本案违规行为是否属於影射放水仍有待判断
查上诉人於
#1ZKHW5Ks (Baseball) 之赛事讨论中,发表不当文字而受人检举。考
量该篇推嘘文资料量极大,无法透过备份网站查找前後文,因此仅针对上诉人之前
後推文做出下列判断:
该相关推文为闲聊性质,是否已达板规「指涉/影射」仍有
待判断。
同时,考量上诉人过往在棒球板发言纪录,多属闲聊抬杠性质,并无任何恶意破坏
看板秩序与讨论文化的行为。因此若仅以这样一则闲聊推文就处以极刑,将此种违
规行为与多次恶意闹板者相提并论,个人会觉得不甚合理。
5. 板主应调整判决
上诉人愿意接受处分,但认为有酌情调整罚则之空间。这部份予以认同。
但由於板主亦合法执行板规,这部份也必须认同,因此参考前任板主的想法(见说
明2. ),要求
板主群调整判决适用板规 B-1 或 B-17,即水桶30日。
本段改判并非认定板主与小组长判决有误,也并非要求板主群必须萧规曹随,跟着
前任板主的裁量标准墨守成规,而是认同前板主对於B-18的裁量判断,同时基於「
罪疑唯轻」原则,仍希望在无从判断该违法行为有恶意闹板事实之下,采用别条亦
可适用此违规行为之板规,以其保障使用者之权益。
该检举案另一位违规人,因未进行申诉程序,故不适用此改判裁定。
请板主决定本案改判後应适用 B-1 或 B-17 并於推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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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国家体育场群组长审理当事人提出之上诉案。
本案采以申诉程序时所确认之事实为判决基础。
群组长裁定结果作为本群组最终裁定,原则上当事人不得再声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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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修改错字。
※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10/31/2022 17:07:15
1F:推 maimai2063 : 辛苦了 改判B-1 会注意组长给的建议 谢谢 11/05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