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mm444 (444444)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建議] Re: [建議] 應檢討匿名檢舉板之濫訴情事
時間Fri Aug 5 13:50:57 2022
本人對群組長於Sportcenter版 [公告] 籃球小組 NBA_Picket板 調查案期中結果 內之判決有所疑問 經諮詢過後在此提出回文
1.有關回覆之強制性
群組長在7/9發表名為「應檢討匿名檢舉板之濫訴情事之建議案」
並摘錄本人於6/21於nba版之推文 希望本人給予說明
問題在於 群組長於該文內並無提到回覆是否有強制性
而在7/10寄給本人之通告 標題為「請協助提供 SP3_Allport建議案相關資訊」
所以這裡有個疑問 根據SP3使用規則
§1 建議案構成要件如下:
a. 對各小組組務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b. 對群組長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2 建議案一經發表後,開放所有使用者自由發言。
並未提到任何強制使用者給予建言的部分
再者 如果該要求為強制性 群組長是否應該在建議案內文與信件內文說明清楚
更重要的是 回覆的期限在哪裡 沒有給予期限 也沒有事先聲明 突然要別人說明已過好幾個禮拜的推文 沒有得到回覆就要給人言論控管 請問合理性是否有疑慮?
2.本人言論是否涉嫌造謠?
群組長在建議案中已先聲明「這邊不是說指責他人濫訴是違法行為,這種說法並不受板規拘束」
那為何之後又在調查案期中結果判定「部份使用者主張有濫訴現象,認定有造謠行為」說法前後不一 是否有失公正性?
此外 倘若群組長是以涉嫌造謠的前提下傳喚這四個人來說明 這就回到上一點所說的 為何一開始不說明清楚 而要以協助提供資訊這種說法來做包裝 誤導使用者
並且群組長是用什麼樣的基準來指定這四個人的 該時期版上也可見其他人指控別人濫訴 但卻不見在名單之上 反而指定一個沒提及該字眼的版友 若要主動指定版友並根據其說法來做判決 是否應該一定期間內有提及濫訴的版友都應囊括其中 否則何來公正性?
另外一點是 本人僅是推文自己是胡亂檢舉的受害者 並未提到濫訴兩字
根據檢舉版版規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違者得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兩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違規文章或同一違規推文。
2.兩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違規文章或同一違規推文。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或推文,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經板主推文註明超額檢舉請拆分者不在此限.)
4.為避免匿名檢舉板成為私怨借刀殺人之場所, 單一檢舉人對同一使用者之檢舉
三日內只可一次.
(如檢舉成立, 本板禁言最低天數恰為三天; 如檢舉不成立, 三日內亦不可再發.)
本人僅提到自己遭胡亂檢舉 原因為本人近四個月來 已在檢舉版遭檢舉八次以上 而全部檢舉都不成立
檢舉內容五花八門 甚至連留「去洗碗」也會被檢舉 檢舉區是公開版塊 人人可去查閱 但這跟指控別人濫訴無任何關聯 說自己被胡亂檢舉=造謠?
而群組長於建議案中提到
於前段提及之使用者(共計五位),請另外單獨回文,說明下列事項:
a. 認為自己受到濫訴對待者,請說明自身之經歷,以及判斷之依據
b. 認為他人為濫訴者,請說明根據何種證據而認定
由於避免引起後續爭議,暫時要求這五位使用者僅能發表文章,不要以任何方式回
應他人文章,若違反此段要求,我會暫時請相關人員冷靜一陣子喔。
既然本人並未提到自己遭到濫訴對待 也未於推文提及濫訴兩字 請問群組長指定本人說明的理由為何 本人又要如何為自己沒主張的事說明呢?
3.綜上所述,群組長在調查案期中結果提到本人涉嫌破壞群組討論秩序及造謠,Nba版主再根據此案將本人列入口頭警告名單一年 是否有箝制言論的疑慮?
請問強制版友發言但未說明清楚 建議案僅提及流程順序 但未給發言期限 何來討論秩序 又何來破壞秩序之罪名?
摘錄未提及濫訴的推文 要求本人說明濫訴 是否失當?
請重新審視建議案流程及判決結果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781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34.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659678659.A.F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