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mm444 (4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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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议] Re: [建议] 应检讨匿名检举板之滥诉情事
时间Fri Aug 5 13:50:57 2022
本人对群组长於Sportcenter版 [公告] 篮球小组 NBA_Picket板 调查案期中结果 内之判决有所疑问 经谘询过後在此提出回文
1.有关回覆之强制性
群组长在7/9发表名为「应检讨匿名检举板之滥诉情事之建议案」
并摘录本人於6/21於nba版之推文 希望本人给予说明
问题在於 群组长於该文内并无提到回覆是否有强制性
而在7/10寄给本人之通告 标题为「请协助提供 SP3_Allport建议案相关资讯」
所以这里有个疑问 根据SP3使用规则
§1 建议案构成要件如下:
a. 对各小组组务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b. 对群组长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2 建议案一经发表後,开放所有使用者自由发言。
并未提到任何强制使用者给予建言的部分
再者 如果该要求为强制性 群组长是否应该在建议案内文与信件内文说明清楚
更重要的是 回覆的期限在哪里 没有给予期限 也没有事先声明 突然要别人说明已过好几个礼拜的推文 没有得到回覆就要给人言论控管 请问合理性是否有疑虑?
2.本人言论是否涉嫌造谣?
群组长在建议案中已先声明「这边不是说指责他人滥诉是违法行为,这种说法并不受板规拘束」
那为何之後又在调查案期中结果判定「部份使用者主张有滥诉现象,认定有造谣行为」说法前後不一 是否有失公正性?
此外 倘若群组长是以涉嫌造谣的前提下传唤这四个人来说明 这就回到上一点所说的 为何一开始不说明清楚 而要以协助提供资讯这种说法来做包装 误导使用者
并且群组长是用什麽样的基准来指定这四个人的 该时期版上也可见其他人指控别人滥诉 但却不见在名单之上 反而指定一个没提及该字眼的版友 若要主动指定版友并根据其说法来做判决 是否应该一定期间内有提及滥诉的版友都应囊括其中 否则何来公正性?
另外一点是 本人仅是推文自己是胡乱检举的受害者 并未提到滥诉两字
根据检举版版规
以下情形为滥用检举板,违者得劣文退回处置。
1.同一匿名管理编号,两日内重复检举同一篇违规文章或同一违规推文。
2.两日内之检举无新违规事由重复检举同一违规文章或同一违规推文。
3.同日板上已有检举该篇文章或推文,且并无新违规事证,检举时间间隔五分钟以上。
(经板主推文注明超额检举请拆分者不在此限.)
4.为避免匿名检举板成为私怨借刀杀人之场所, 单一检举人对同一使用者之检举
三日内只可一次.
(如检举成立, 本板禁言最低天数恰为三天; 如检举不成立, 三日内亦不可再发.)
本人仅提到自己遭胡乱检举 原因为本人近四个月来 已在检举版遭检举八次以上 而全部检举都不成立
检举内容五花八门 甚至连留「去洗碗」也会被检举 检举区是公开版块 人人可去查阅 但这跟指控别人滥诉无任何关联 说自己被胡乱检举=造谣?
而群组长於建议案中提到
於前段提及之使用者(共计五位),请另外单独回文,说明下列事项:
a. 认为自己受到滥诉对待者,请说明自身之经历,以及判断之依据
b. 认为他人为滥诉者,请说明根据何种证据而认定
由於避免引起後续争议,暂时要求这五位使用者仅能发表文章,不要以任何方式回
应他人文章,若违反此段要求,我会暂时请相关人员冷静一阵子喔。
既然本人并未提到自己遭到滥诉对待 也未於推文提及滥诉两字 请问群组长指定本人说明的理由为何 本人又要如何为自己没主张的事说明呢?
3.综上所述,群组长在调查案期中结果提到本人涉嫌破坏群组讨论秩序及造谣,Nba版主再根据此案将本人列入口头警告名单一年 是否有箝制言论的疑虑?
请问强制版友发言但未说明清楚 建议案仅提及流程顺序 但未给发言期限 何来讨论秩序 又何来破坏秩序之罪名?
摘录未提及滥诉的推文 要求本人说明滥诉 是否失当?
请重新审视建议案流程及判决结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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