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rtoneal (不告訴你咧)
看板SP3_AllSport
標題[上訴] (Baseball) 2022/02/28
時間Mon Feb 28 11:43:55 2022
上訴看板:Baseball
板主帳號:TRosenthal/maimai2063
受處分人之代號: shortoneal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
#1Y5ufQ3v (Baseball)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
#1Y5b7Z4d (SP1_Baseball)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
#1Y6xKlq1 (SP2_Baseball)
上訴人之主張: 改判七天(國罵條款),且應有撤銷判決的空間
上訴理由及說明:
在Sp2的申訴,小組長引用B6的規則補述:
"以下列詞語攻擊板友或*過分謾罵公眾人物
並且上色強調過分兩字,但是以B6的全文來說:
6. 禁止人身攻擊、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過分謾罵球員、球隊及公眾人物
暗喻字眼亦同。
就文字上B-6閱讀下來的感覺,必須要有個明確的攻擊對象
為何這個條款可以獨自上色"過分謾罵"來判罰,而忽略後面最重要的主體 "謾
罵球員、球隊"、公眾人物,實在匪夷所思
小組長並引用了"吃屎一詞在高分院已有明確判例"來支持其判決
我查了一下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92533
其實高等法院的判例也是很明確的針對"有特定對象"的情況,這點其實跟板規不謀而合
至於在原推文使用"吃屎"兩字確實是汙言穢語,但是就我原文的意思來說
""沒比賽打這些從小練到大的運動員就是去吃屎,就算我看這稱號也不爽,
我也不想現在為這議題找他們麻煩,只是這咖粗神經到穿人家衣服訓練就扯了""
我的原意如果把汙言穢語替換掉,可以改寫成
"沒比賽打這些從小練到大的運動員就是去吃土"
也就是說我講這段話的原意根本不可能是在謾罵運動員,而且.......
我根本就是在幫運動員講話Orz
如果要討論"非針對性的汙言穢語"的話,棒球版有另外一條:
5. 國罵 (僅開放Live文)
水桶7日 / 水桶7日 (每超過3句以上 每句累加一次 p.s 一行稱為一句)
既然有這條規則存在,那為何可以把B6的"過分"兩字highlight起來,就引用了
比較重的刑責的條款來判罰?
就我的理解,國罵應該為汙言穢語的天花板,就算這論述有爭議,我認為"吃屎"
兩個字絕對汙不過那些三字經、五字經、一字經,然而國罵以下的汙言穢語,並
沒有明確條例對應的刑責。
以上是為何我認為此案不該罰超過七天,甚至有撤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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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小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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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83.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3_AllSport/M.1646019838.A.7ED.html
※ 編輯: shortoneal (61.228.83.65 臺灣), 02/28/2022 1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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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hortoneal : 感謝~ 61.228.83.65 02/28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