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看板CourtSports
標題Re: [罷免板主] Baseball
時間Fri Oct 14 06:02:53 2016
該條文的制訂,以及長期的慣例
在一定的程度內,都是以儘量不插手板內可自治的事項來基準
理由往大的說,是為了維護站內民主的風氣
往實在點說,組務從某個角度來說也不過是比較資深的使用者
我們不敢僭越,認為自己比眾多使用者更了解一個板該有怎樣的板主
不過我想有幾點大家想想:
一、在「總板」類板面,比如說 MLB, Baseball, NBA
是不是有可能所謂的「敵對板」「宿敵板」的使用者
針對特定板主提出罷免案?
二、在球隊或是球星類板,同樣的問題是否有可能會出現?
事實上這類型的事情在 PTT 上並不是沒有前例
國家研究院政治群組、視聽劇場偶像類群組、甚至生活群組
都有過類似的事情發生
坦白說
絕大多數體育群組的板主,於公於私都和我沒有什麼交集
(其實應該是所有的板主,只是我不確定有沒有哪個我認識的人忽然當上板主)
最近在棒球群組、籃球群組的罷免案
處理的小組長也都是由別的小組來代理協助的
對我們來說放手讓所有的板主任免都由選舉罷免來通過其實是最簡單的
但是
最簡單的並一定是最合適的
因此,要回答你的問題,我會這樣說
板主的任免權力,一直都是在組務手中
選舉案的事後審查、罷免案的事前審查
原則上及大多數的時候,都只是形式上為之
但是在組務認為需要進行干涉的時候,該條文同樣也保留了實質審查的可能
※ 引述《liunwaiqoo (角頭幫小弟-超愛蔣智賢^^)》之銘言:
: 這並不是當初在制定罷免相關辦法的原意
: 請群組長具體說明罷免辦法中那兩句話的條文精神是?
: 我的疑問只剩下這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6.228.112.2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urtSports/M.1476396176.A.6B3.html
1F:推 liunwaiqoo : 群組長的解釋我可以接受對此我也沒 114.44.18.46 10/14 08:49
2F:→ liunwaiqoo : 異議了這案子可以結案了,只是我想給 114.44.18.46 10/14 08:49
3F:→ liunwaiqoo : 個建議,我認為#1Bhqpmr_ (Sportcent 114.44.18.46 10/14 08:50
4F:→ liunwaiqoo : er)的罷免辦法中,「小組長原則上僅 114.44.18.46 10/14 08:51
5F:→ liunwaiqoo : 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這句話的 114.44.18.46 10/14 08:51
6F:→ liunwaiqoo : 用字遣詞是有問題的,他將"原則上"這 114.44.18.46 10/14 08:52
7F:→ liunwaiqoo : 3個字擴大解釋了,讓這句話變得沒意 114.44.18.46 10/14 08:52
8F:→ liunwaiqoo : 義,或許組務這邊可以考量一下是否修 114.44.18.46 10/14 08:53
9F:→ liunwaiqoo : 改相關的罷免辦法?我怎麼想都認為這 114.44.18.46 10/14 08:53
10F:→ liunwaiqoo : 句的條文精神與群組長的解釋是相矛 114.44.18.46 10/14 08:53
11F:→ liunwaiqoo : 盾的甚為不妥,就這樣了,謝謝群組長 114.44.18.46 10/14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