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hikaru (又沒差...)
看板CourtSports
標題[上訴] CourtBasketB板判決 #1HHSI4Pz
時間Tue Mar 26 14:52:29 2013
看板:CourtBasketB
判決原文:
#1HHSI4Pz
維持版主原判
理由:
由版主給予的
#1HAieyIm (NBA)的證據顯示確實是有違反硬限制
的板規限定,因此判決版主勝訴
#1HAhAs8M
推 gotohikaru :這是屎疼能操作的最後一季 哪有可能放過 02/25 09:34
籃球小組長 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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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理由:
一、對於sungastill板主及joh小組長提出失職檢舉。
1. sungastill板主未依板規處理板務。坦承推文所言對象不在板規違規範圍之中,
卻仍進行判決。申訴案答辯內容也無板規依據。
2. joh小組長在sungastill板主坦承的情況下,卻僅部分採納其無板規依據的答辯內
容,判決亦無充分引述說明。對申訴緣由不甚理解,也未給予申訴者補充說明機會。
二、原案
(NBA板 #1HAieyIm)須依照現行NBA板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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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證:
一、推文所指對象已不在板規條文所指的違規範圍中,卻錯誤向下引用裁決。而板規條文
是由上至下,在母項目即不符要件資格,繼續探討至子條款與目前執法現狀不符。
1. 在小組板答辯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坦承原判決案
(NBA #1HAieyIm)
的推文,所指稱對象為
高層,確實不存在於NBA板規18-12-c規範"
版友/球員/球隊"
之中,卻仍執意向下引用其子條款18-12-c-甲-1款裁決,其做法錯誤、判決不公。
2. 法規條文是由上至下,必然符合母項目要件,才繼續探討至子條款。舉例說,有
一群人,先讓男性全離開,再讓剩下的人之中戴眼鏡者出列,此時出列者必然會是
戴眼鏡的女性。
打人與打狗都有"傷害"的行為,但在根本的法源即不同,法規條文
不會省略跳過,或由下而上。
3. 曾檢舉推文罵「爛隊」卻不被受理,爛隊一詞應該不是形容動作、行為或表現,
得到的回覆是
"爛隊"不算18-12-c款所指的"暱稱",此為暱稱條款。證明目前NBA板
硬限制執法仍須一層層經過其母項目篩選,並非可以省略跳過,或由下而上誤用。
板主答辯之詞,明顯與現狀不符。
二、板規中規定的討論範圍及違規範圍有所差異並無抵觸,也無引用的問題。
在小組板答辯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表示推文雖不在違規範圍,但仍在
討論範圍之中,因而認定違規。
但討論範圍與違規範圍兩者分開界定並無抵觸。舉例說明,板規1說明看板討論範圍
為A、B、C,板規2說明若針對A、B做出某種發言則視為違規,這兩者皆是明確的規定,
並沒有引用或抵觸的問題存在。
就像八卦板規第七條,你可以打臉公眾人物或板友,但細節用字,你只能罵公眾人物
,若罵板友則違規。
這即是討論範圍與違規範圍分開界定的明確例子。
NBA板規18-12-c項「以不雅暱稱稱呼 版友/球員/球隊」,
原條文中明確界定出違規
範圍,也沒有存在可模糊解釋的空間。
三、板主於答辯稱板規可相互作補充的說法,並無NBA板規法源依據。
1. 板主所謂的互補是以板規第三條+板規第十八條。若實際以這兩條板規重新檢視原
推文,首先,對象合乎第三條,高層為討論範圍。其次,高層不包括在18-12-c所寫
的違規範圍之中。
2. NBA板規第三條屬第一章,其違規罰則就寫在第三條內容之中。
第十八條則屬第三章,若違規則必須以第二一條裁罰。
而第二一條規定裁罰範圍是第十條至第十八條。
兩者獨立並無混同。
3. 承2,該板規並無說明可相互補充,或條文可裁切拼湊使用。
若要變更其界定範圍,可透過修正板規,或設置特別條款,公告後實施。而非在
面對申訴時才另行解釋告知,先斬後奏。若板主能隨時因主觀,任意解釋板規,使
用者將無法適從。
況且使用者要如何從條文"
版友/球員/球隊"的字面上,讀出還包括"
高層"一項,
這樣的說法對使用者並不公平。
四、sungastill板主答辯板規相互作補充的理由,因無法源依據,僅屬於個人主觀,倘若
用以執法判決,有違反NBA板規第六條之嫌。
在小組板答辯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提到裁切拼湊板規使用的理由:
「立法原意就是為了防範惡意字眼充塞版面,以保護其他使用者的視聽權利,故而認
定G君違規。」
在NBA板會批評高層的,多是不滿聯盟透過裁判操控比賽內容,也就是俗稱的"黑哨"
。先不提這黑哨各界認同,甚至是法院認證,今天這黑哨,聯盟高層可說是主謀,而
裁判是執行者、是幫兇。球隊的角色,頂多就是"得利受益者",連從犯都說不上。
但檢視現行NBA板規18-12-c-乙-2,內容甚至明文告訴板友可以用「黑+球隊」去進行
惡意攻擊,因此在特定球隊的LIVE文或BOX文底下推文內容,即是板主所言的「惡意字
眼充塞版面」。
批評主謀的內容,板主甚至不惜違反板規、拼湊引用也要判罰,但卻明文規定可以對
連從犯都不算的球隊進行惡意攻擊,卻稱作"戲謔條款"。請問這哨音是球員還是球團的
的某人去吹判的?這樣的"立法原意"對於該球隊的球迷又是?使用者又該要如何去猜測
制定出這其中差異的板主的想法?
或許,換了另一組板主群,條文的細節也可能有所不同。當然,這樣的主觀也能成為
板規,但仍必須透過修正板規條文,或設置特別條款,公告後實施。
因為使用者僅能透
過明文規定去理解板規,無法猜測板主心思。
明知不在違規範圍中,也未提出其拼湊引用的法源依據,這樣的判決,是否有違反
NBA板規第六條之嫌?亦違背明文法規的法治精神,除非法律禁止,一切准許。
五、joh小組長審理申訴案過程有瑕疵,判決不公。
1. 判決本文
(小組板 #1HHSI4Pz)內容錯誤。
(1) sungastill板主並未提出新事證,判決文中所指證據,皆在申訴原文
(小組板
#1HD3PYGH)內容中擁有。
(2) 承(1),在無新事證的情況下,因此判決主文可說是否定申訴主因,為何不是
"不受理",而是受理後再否決?此舉等同讓申訴者空浪費第二階段申訴之權益。
2. 未充分理解申訴主因,也未充分給予申訴者答辯的機會。
小組長雖在判決文
(#1HHSI4Pz)補充說明,「理解雙方重點而較快形成判決」。但
身為當事人的我必須遺憾地說,「joh小組長並沒有搞清楚我的重點及要求」。
這部分從事件之初要求我推文再次說明申訴內容,以及上述1-(1)項,甚至不清楚
板主提出的證據,其實皆在原申訴文中就有,可以窺其一二。
3. 未確實查證板主答辯內容是否有NBA板規依據,判決主文也未提出其引用依據。
根據本文上述一、二、三、四大項,板主答辯內容並無NBA板規依據,而小組長並
未詳實查證,且判決文也未提出其NBA板規依據。
4. 與上一案相同,若第二階段申訴也僅是單方面採納板主說詞,這樣與第一階段申
訴有何差異?綜合各要點,以此對joh小組長提出失職檢舉。
據上述內容,在此提出上訴及檢舉案,望群組長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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