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hikaru (又没差...)
看板CourtSports
标题[上诉] CourtBasketB板判决 #1HHSI4Pz
时间Tue Mar 26 14:52:29 2013
看板:CourtBasketB
判决原文:
#1HHSI4Pz
维持版主原判
理由:
由版主给予的
#1HAieyIm (NBA)的证据显示确实是有违反硬限制
的板规限定,因此判决版主胜诉
#1HAhAs8M
推 gotohikaru :这是屎疼能操作的最後一季 哪有可能放过 02/25 09:34
篮球小组长 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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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一、对於sungastill板主及joh小组长提出失职检举。
1. sungastill板主未依板规处理板务。坦承推文所言对象不在板规违规范围之中,
却仍进行判决。申诉案答辩内容也无板规依据。
2. joh小组长在sungastill板主坦承的情况下,却仅部分采纳其无板规依据的答辩内
容,判决亦无充分引述说明。对申诉缘由不甚理解,也未给予申诉者补充说明机会。
二、原案
(NBA板 #1HAieyIm)须依照现行NBA板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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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证:
一、推文所指对象已不在板规条文所指的违规范围中,却错误向下引用裁决。而板规条文
是由上至下,在母项目即不符要件资格,继续探讨至子条款与目前执法现状不符。
1. 在小组板答辩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坦承原判决案
(NBA #1HAieyIm)
的推文,所指称对象为
高层,确实不存在於NBA板规18-12-c规范"
版友/球员/球队"
之中,却仍执意向下引用其子条款18-12-c-甲-1款裁决,其做法错误、判决不公。
2. 法规条文是由上至下,必然符合母项目要件,才继续探讨至子条款。举例说,有
一群人,先让男性全离开,再让剩下的人之中戴眼镜者出列,此时出列者必然会是
戴眼镜的女性。
打人与打狗都有"伤害"的行为,但在根本的法源即不同,法规条文
不会省略跳过,或由下而上。
3. 曾检举推文骂「烂队」却不被受理,烂队一词应该不是形容动作、行为或表现,
得到的回覆是
"烂队"不算18-12-c款所指的"昵称",此为昵称条款。证明目前NBA板
硬限制执法仍须一层层经过其母项目筛选,并非可以省略跳过,或由下而上误用。
板主答辩之词,明显与现状不符。
二、板规中规定的讨论范围及违规范围有所差异并无抵触,也无引用的问题。
在小组板答辩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表示推文虽不在违规范围,但仍在
讨论范围之中,因而认定违规。
但讨论范围与违规范围两者分开界定并无抵触。举例说明,板规1说明看板讨论范围
为A、B、C,板规2说明若针对A、B做出某种发言则视为违规,这两者皆是明确的规定,
并没有引用或抵触的问题存在。
就像八卦板规第七条,你可以打脸公众人物或板友,但细节用字,你只能骂公众人物
,若骂板友则违规。
这即是讨论范围与违规范围分开界定的明确例子。
NBA板规18-12-c项「以不雅昵称称呼 版友/球员/球队」,
原条文中明确界定出违规
范围,也没有存在可模糊解释的空间。
三、板主於答辩称板规可相互作补充的说法,并无NBA板规法源依据。
1. 板主所谓的互补是以板规第三条+板规第十八条。若实际以这两条板规重新检视原
推文,首先,对象合乎第三条,高层为讨论范围。其次,高层不包括在18-12-c所写
的违规范围之中。
2. NBA板规第三条属第一章,其违规罚则就写在第三条内容之中。
第十八条则属第三章,若违规则必须以第二一条裁罚。
而第二一条规定裁罚范围是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两者独立并无混同。
3. 承2,该板规并无说明可相互补充,或条文可裁切拼凑使用。
若要变更其界定范围,可透过修正板规,或设置特别条款,公告後实施。而非在
面对申诉时才另行解释告知,先斩後奏。若板主能随时因主观,任意解释板规,使
用者将无法适从。
况且使用者要如何从条文"
版友/球员/球队"的字面上,读出还包括"
高层"一项,
这样的说法对使用者并不公平。
四、sungastill板主答辩板规相互作补充的理由,因无法源依据,仅属於个人主观,倘若
用以执法判决,有违反NBA板规第六条之嫌。
在小组板答辩文中
(#1HGT8INR),sungastill板主提到裁切拼凑板规使用的理由:
「立法原意就是为了防范恶意字眼充塞版面,以保护其他使用者的视听权利,故而认
定G君违规。」
在NBA板会批评高层的,多是不满联盟透过裁判操控比赛内容,也就是俗称的"黑哨"
。先不提这黑哨各界认同,甚至是法院认证,今天这黑哨,联盟高层可说是主谋,而
裁判是执行者、是帮凶。球队的角色,顶多就是"得利受益者",连从犯都说不上。
但检视现行NBA板规18-12-c-乙-2,内容甚至明文告诉板友可以用「黑+球队」去进行
恶意攻击,因此在特定球队的LIVE文或BOX文底下推文内容,即是板主所言的「恶意字
眼充塞版面」。
批评主谋的内容,板主甚至不惜违反板规、拼凑引用也要判罚,但却明文规定可以对
连从犯都不算的球队进行恶意攻击,却称作"戏谑条款"。请问这哨音是球员还是球团的
的某人去吹判的?这样的"立法原意"对於该球队的球迷又是?使用者又该要如何去猜测
制定出这其中差异的板主的想法?
或许,换了另一组板主群,条文的细节也可能有所不同。当然,这样的主观也能成为
板规,但仍必须透过修正板规条文,或设置特别条款,公告後实施。
因为使用者仅能透
过明文规定去理解板规,无法猜测板主心思。
明知不在违规范围中,也未提出其拼凑引用的法源依据,这样的判决,是否有违反
NBA板规第六条之嫌?亦违背明文法规的法治精神,除非法律禁止,一切准许。
五、joh小组长审理申诉案过程有瑕疵,判决不公。
1. 判决本文
(小组板 #1HHSI4Pz)内容错误。
(1) sungastill板主并未提出新事证,判决文中所指证据,皆在申诉原文
(小组板
#1HD3PYGH)内容中拥有。
(2) 承(1),在无新事证的情况下,因此判决主文可说是否定申诉主因,为何不是
"不受理",而是受理後再否决?此举等同让申诉者空浪费第二阶段申诉之权益。
2. 未充分理解申诉主因,也未充分给予申诉者答辩的机会。
小组长虽在判决文
(#1HHSI4Pz)补充说明,「理解双方重点而较快形成判决」。但
身为当事人的我必须遗憾地说,「joh小组长并没有搞清楚我的重点及要求」。
这部分从事件之初要求我推文再次说明申诉内容,以及上述1-(1)项,甚至不清楚
板主提出的证据,其实皆在原申诉文中就有,可以窥其一二。
3. 未确实查证板主答辩内容是否有NBA板规依据,判决主文也未提出其引用依据。
根据本文上述一、二、三、四大项,板主答辩内容并无NBA板规依据,而小组长并
未详实查证,且判决文也未提出其NBA板规依据。
4. 与上一案相同,若第二阶段申诉也仅是单方面采纳板主说词,这样与第一阶段申
诉有何差异?综合各要点,以此对joh小组长提出失职检举。
据上述内容,在此提出上诉及检举案,望群组长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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