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hikaru (又沒差...)
看板CourtSports
標題[上訴] CourtBasketB板判決 #1HF9oZxh
時間Tue Mar 26 14:50:36 2013
看板:CourtBasketB
判決原文:
#1HF9oZxh
裁定:
駁回上訴
原因: 依據"一事不兩判"原則 因此駁回原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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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理由:
一、對於g6m3kimo板主及joh小組長提出失職檢舉。
1. g6m3kimo板主未依板規處理板務。未以正確內容回覆小組長的提問。
2. joh小組長對於板主的說詞,未給予申訴者答辯機會,且未詳實查證。
二、原申訴檢舉案須依現行NBA板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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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證:
一、判決主文"一事不兩判原則"及板主答辯"一罪不兩罰原則",並不正確。
1. 被檢舉人被水桶是因為
(#1H766ZB1),我檢舉的文章是
(#1H75I7AN)。
2. 被檢舉人被水桶是針對球員
(#1H7FUhKs),我所檢舉的內容是針對我本人。
(以上三篇是NBA板文章)
先不論NBA板是否有此原則,但從以上兩點可知,我所提出的檢舉案,
並非如板主或
小組長所言的是"一事"或"一罪",而是存在於兩篇文章的兩件獨立案件。
且搜尋NBA板水桶公告,亦可找到多罪併罰的判決,並非犯下多罪只取其一裁罰。
二、板主於答辯時,未正確答覆小組長提問,謊稱該檢舉案是在水桶公告之後。
以下為板主在CourtBasketB板答辯推文(
#1HEmc-gA):
1F:推 joh:所以是檢舉以判決後的文章嗎?03/09 20:07
2F:推 joh:版主的檢舉機制有限定檢舉人需要什麼資格嗎?03/09 20:08
3F:→ g6m3kimo:應是如此,不過檢舉之內容不同,但都是2/14日的犯行03/10 07:06
4F:→ g6m3kimo:檢舉人資格並無多做限制,惟身分並不能是已入水桶者.03/10 07:07
5F:推 joh:所以檢舉人所檢舉的文章是判決後的文章 那是誰做的?03/10 14:43
小組長明確提問「是檢舉以(此應為"已")判決後的文章嗎?」
判決時間是
Thu Feb 14 22:41:42 2013 (NBA板 #1H7FUhKs)
檢舉內容最後推文時間是「02/14 12:51」
(NBA板 #1H75I7AN)
兩相對照,所檢舉文章明顯是在判決前,而非判決後。
由此可知,對於提問,板主並未做出正確的回答,而小組長的最後一句推文也顯示他
已被板主的的回答誤導。且小組長沒有讓我答辯,做重覆確認,也沒有善盡查證板主說
詞是否正確的責任,以釐清事件真相。
三、板主所言之"原則",並不存在。
無論是在第一階段申訴、信件來往,或是第二階段申訴,過程中不斷要求板主提出具
體板規或公告佐證,無奈板主皆相應不理。
經查證於NBA板規及看板公告後,也未發現有板主所言之原則。
四、板主針對原則的解釋說明,反覆不一,且與NBA板執法現狀不符。
g6m3kimo板主面對申訴案,一直無法提出具體板規或公告佐證其說法,且反覆不一。
先提出一罪不兩罰原則,面對質疑,又改稱一罪指一次定案。先說出法律用語,與之辯
論,才又改稱看板執法與現實司法制度不同。因其閃爍其詞,避實就虛的態度,始終無
法清楚所言原則究竟為何?
主要還是因為板主一直提不出具體的證據。
解釋此原則時板主提到兩點:
1. 回信提到「二罪並罰的概念,並不適用NBA板」
2. 答辯提到「入桶以後並不再罰」
第1點已在此文第一大項提到,
搜尋NBA板現有水桶公告,即可找到多罪併罰判例。
第2點也是
搜尋NBA現有水桶公告,即可找到針對已水桶者再行裁決的判例。
綜合以上兩點,證明g6m3kimo板主的解釋與NBA板執法現狀不符。
(以上兩點本人皆有搜尋到多起判例,但因希望mousepad群組主能親自去證實,因而
未附上,若有需要,可以在推文補充,尚請包涵。)
五、板主未依現行板規處理板務,且過程中有疑似吃案的言詞。
原檢舉案無論程序或內容,皆符合NBA板規第二二條檢舉需知,板主也曾受理,然而
後續的處理卻未依照現行板規。
1. 板主在未告知的情況,私下撤銷已受理的案件。
2. 承1.,綜合前文一~四大項,撤銷緣由無法源依據,且內容多所錯誤。
3. 於小組申訴案中,答辯內容不正確,未善盡板主義務。
4. 答辯
(小組板 #1HEI57QP)用詞充滿主觀,且攻擊申訴者,有違反申訴規則3之嫌。
「企圖給他加重刑責」「堅持以一己之私」「報個人仇怨」
既然原檢舉案程序及內容皆符合現行板規第二二條,先不說無法舉證,如此臆測
申訴者想法,扣人帽子,已有違反CourtBasketB板申訴規則3之嫌。
5. 回信內容,用詞有吃案之嫌,對檢舉人造成二次傷害。
回信中,要求我放下姿態重新審視,甚至說判決對於事情並無幫助。
之所以檢舉,是因為"我"被公然侮辱,該審視的是加害者的犯行,而不是被害者
的姿態,這種說法就像是怪被強暴的穿太露。若然不受理檢舉案,請引用板規說明
,於法有據,而不是用這種會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的說法,要求檢舉者退讓。
另外,說判決對事情並無幫助更是荒謬,如此制定板規、設置管理者的用意何在
?不僅不清楚公正的審判對於被害者的意義,更是不尊重自己執法者的職位。
六、joh小組長審理申訴案過程有瑕疵,判決不公。
1. 未善盡查證板主說詞的責任。
前文第一~三大項,利用PTT系統都能立即查證板主說詞有誤。第四大項雖然需要
逐篇公告檢查,但NBA板公告格式清楚,也不費太多時間。
2. 未給予申訴者充分的答辯機會,另一方面,卻全盤採信板主的說詞,倉促判決。
承1,雖無確實查證,但如果願意給予答辯的機會,我也可以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板主說法有誤,幫助釐清事件真相。
然而,joh小組長卻全盤採納板主單方面的說詞,如此一來,又與第一階段申訴有
何差異?第二階段申訴形同虛設,損害使用者的權益。
據上述內容,在此提出上訴及檢舉案,望群組長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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