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tohikaru (又没差...)
看板CourtSports
标题[上诉] CourtBasketB板判决 #1HF9oZxh
时间Tue Mar 26 14:50:36 2013
看板:CourtBasketB
判决原文:
#1HF9oZxh
裁定:
驳回上诉
原因: 依据"一事不两判"原则 因此驳回原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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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一、对於g6m3kimo板主及joh小组长提出失职检举。
1. g6m3kimo板主未依板规处理板务。未以正确内容回覆小组长的提问。
2. joh小组长对於板主的说词,未给予申诉者答辩机会,且未详实查证。
二、原申诉检举案须依现行NBA板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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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证:
一、判决主文"一事不两判原则"及板主答辩"一罪不两罚原则",并不正确。
1. 被检举人被水桶是因为
(#1H766ZB1),我检举的文章是
(#1H75I7AN)。
2. 被检举人被水桶是针对球员
(#1H7FUhKs),我所检举的内容是针对我本人。
(以上三篇是NBA板文章)
先不论NBA板是否有此原则,但从以上两点可知,我所提出的检举案,
并非如板主或
小组长所言的是"一事"或"一罪",而是存在於两篇文章的两件独立案件。
且搜寻NBA板水桶公告,亦可找到多罪并罚的判决,并非犯下多罪只取其一裁罚。
二、板主於答辩时,未正确答覆小组长提问,谎称该检举案是在水桶公告之後。
以下为板主在CourtBasketB板答辩推文(
#1HEmc-gA):
1F:推 joh:所以是检举以判决後的文章吗?03/09 20:07
2F:推 joh:版主的检举机制有限定检举人需要什麽资格吗?03/09 20:08
3F:→ g6m3kimo:应是如此,不过检举之内容不同,但都是2/14日的犯行03/10 07:06
4F:→ g6m3kimo:检举人资格并无多做限制,惟身分并不能是已入水桶者.03/10 07:07
5F:推 joh:所以检举人所检举的文章是判决後的文章 那是谁做的?03/10 14:43
小组长明确提问「是检举以(此应为"已")判决後的文章吗?」
判决时间是
Thu Feb 14 22:41:42 2013 (NBA板 #1H7FUhKs)
检举内容最後推文时间是「02/14 12:51」
(NBA板 #1H75I7AN)
两相对照,所检举文章明显是在判决前,而非判决後。
由此可知,对於提问,板主并未做出正确的回答,而小组长的最後一句推文也显示他
已被板主的的回答误导。且小组长没有让我答辩,做重覆确认,也没有善尽查证板主说
词是否正确的责任,以厘清事件真相。
三、板主所言之"原则",并不存在。
无论是在第一阶段申诉、信件来往,或是第二阶段申诉,过程中不断要求板主提出具
体板规或公告佐证,无奈板主皆相应不理。
经查证於NBA板规及看板公告後,也未发现有板主所言之原则。
四、板主针对原则的解释说明,反覆不一,且与NBA板执法现状不符。
g6m3kimo板主面对申诉案,一直无法提出具体板规或公告佐证其说法,且反覆不一。
先提出一罪不两罚原则,面对质疑,又改称一罪指一次定案。先说出法律用语,与之辩
论,才又改称看板执法与现实司法制度不同。因其闪烁其词,避实就虚的态度,始终无
法清楚所言原则究竟为何?
主要还是因为板主一直提不出具体的证据。
解释此原则时板主提到两点:
1. 回信提到「二罪并罚的概念,并不适用NBA板」
2. 答辩提到「入桶以後并不再罚」
第1点已在此文第一大项提到,
搜寻NBA板现有水桶公告,即可找到多罪并罚判例。
第2点也是
搜寻NBA现有水桶公告,即可找到针对已水桶者再行裁决的判例。
综合以上两点,证明g6m3kimo板主的解释与NBA板执法现状不符。
(以上两点本人皆有搜寻到多起判例,但因希望mousepad群组主能亲自去证实,因而
未附上,若有需要,可以在推文补充,尚请包涵。)
五、板主未依现行板规处理板务,且过程中有疑似吃案的言词。
原检举案无论程序或内容,皆符合NBA板规第二二条检举需知,板主也曾受理,然而
後续的处理却未依照现行板规。
1. 板主在未告知的情况,私下撤销已受理的案件。
2. 承1.,综合前文一~四大项,撤销缘由无法源依据,且内容多所错误。
3. 於小组申诉案中,答辩内容不正确,未善尽板主义务。
4. 答辩
(小组板 #1HEI57QP)用词充满主观,且攻击申诉者,有违反申诉规则3之嫌。
「企图给他加重刑责」「坚持以一己之私」「报个人仇怨」
既然原检举案程序及内容皆符合现行板规第二二条,先不说无法举证,如此臆测
申诉者想法,扣人帽子,已有违反CourtBasketB板申诉规则3之嫌。
5. 回信内容,用词有吃案之嫌,对检举人造成二次伤害。
回信中,要求我放下姿态重新审视,甚至说判决对於事情并无帮助。
之所以检举,是因为"我"被公然侮辱,该审视的是加害者的犯行,而不是被害者
的姿态,这种说法就像是怪被强暴的穿太露。若然不受理检举案,请引用板规说明
,於法有据,而不是用这种会造成当事人二次伤害的说法,要求检举者退让。
另外,说判决对事情并无帮助更是荒谬,如此制定板规、设置管理者的用意何在
?不仅不清楚公正的审判对於被害者的意义,更是不尊重自己执法者的职位。
六、joh小组长审理申诉案过程有瑕疵,判决不公。
1. 未善尽查证板主说词的责任。
前文第一~三大项,利用PTT系统都能立即查证板主说词有误。第四大项虽然需要
逐篇公告检查,但NBA板公告格式清楚,也不费太多时间。
2. 未给予申诉者充分的答辩机会,另一方面,却全盘采信板主的说词,仓促判决。
承1,虽无确实查证,但如果愿意给予答辩的机会,我也可以提出相关事证,证明
板主说法有误,帮助厘清事件真相。
然而,joh小组长却全盘采纳板主单方面的说词,如此一来,又与第一阶段申诉有
何差异?第二阶段申诉形同虚设,损害使用者的权益。
据上述内容,在此提出上诉及检举案,望群组长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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