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lusong (@@)
看板CourtSports
標題[上訴] (證1)針對#1G32vRlr (CourtBasebal)之上訴文
時間Mon Jul 23 07:47:59 2012
※ [本文轉錄自 CourtBasebal 看板 #1G2H7_LY ]
作者: Holusong (@@) 看板: CourtBasebal
標題: [檢舉] Elephants板主CKCDY與Runken違反站規
時間: Fri Jul 20 16:08:28 2012
根據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且組務larusa亦於
#1G1CLDtP (CourtBasebal)肯認
"檢舉權"是站方明訂的權利。
本人於Elephants板之檢舉權遭該板板主以設定黑名單之方式剝奪之,且該檢舉權之剝奪
並未有任何更高層級(組務/群組)之判決依據,請組務針對Elephants兩位板主CKCDY與Runk
en違反"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五條,對本人檢舉權之剝奪給
與公正之裁判。
檢舉權剝奪期間:
CKCDY :2012/7/15~
Runken:2012/7/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0.137
1F:推 larusa:站規解釋請洽法務或板務站長 或至PTTLAWSER詢問 07/20 22:10
2F:推 larusa:使用者間的互動非屬板務 組務沒有介入的空間 07/20 22:19
3F:推 larusa:請逕向站方提出站規解釋 07/20 22:19
4F:推 erotica:●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07/21 00:11
5F:→ erotica:違反站規嫌疑 那本版不就該進行(不同意檢舉)的解釋嗎?? 07/21 00:13
6F:→ erotica:怎麼又直接把第一層解釋丟回去?? 07/21 00:14
7F:推 larusa:板主於上任時並沒有一道程序叫做宣示放棄設黑名單的權利 07/21 00:42
8F:推 larusa:站規之中 權利互相衝突時 是應該由組務來解釋嗎? 07/21 00:44
9F:推 larusa:不是這樣吧 所以當檢舉人的檢舉權與被檢舉人設黑名單的權 07/21 00:46
10F:推 larusa:利相互衝突時 請站方來解釋應該比較恰當 另外請回頭看一 07/21 00:47
11F:推 larusa:下板主的權利義務部分 檢舉人的檢舉事由是板主權利義務的 07/21 00:50
12F:推 larusa:哪一項 如果都不是 組務又根據甚麼法源依據去介入處理呢 07/21 00:50
13F:推 erotica:以上不就是做出基本解釋了嗎 而非直接"請洽法務版務站長" 07/21 00:54
14F:推 larusa:你覺得第二行不是解釋嗎? 還是你覺得不夠詳細就不叫解釋? 07/21 00:56
15F:→ Holusong:本人是針對"檢舉權"遭larusa管理之板主剝奪,而該權利是 07/21 07:01
17F:→ Holusong:並非組務所謂"使用者間的互動"。且未經此程序,本人如何 07/21 07:04
18F:→ Holusong:逕行越級尋求站規解釋,何況本權利已受到肯認。 07/21 07:05
19F:→ Holusong:組務所提之"法源"問題,本人已提出"處理規則"為依據,該 07/21 07:08
20F:→ Holusong:規則之位階明顯較高,本案檢舉權之剝奪並非沒有法源依據 07/21 07:09
21F:→ Holusong:請組務依照"組長權力義務規範"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對檢舉人 07/21 07:14
22F:→ Holusong:之"檢舉權"遭受剝奪,加以公正之裁決。 07/21 07:15
23F:推 Ruri:第十五條上面寫你可以檢舉,但是沒說檢舉管道只有寄信 07/21 07:52
24F:→ Ruri:換言之,你可能要先詢問站方對於站規的解釋,組務才有介入空間 07/21 07:53
25F:→ Holusong:樓上Ruri是否代表組務發言? 07/21 07:54
26F:推 Ruri:我只是把組務的想法翻成白話,組務是誰你很清楚吧 07/21 07:56
27F:→ Holusong:既非組務,又並未獲得授權,本人恕難依循你個人解讀行事 07/21 08:07
28F:→ Holusong:組務若有要求,本人可提出Elephants之檢舉採用"寄信"給板 07/21 08:31
29F:→ Holusong:主之事證,佐證本人之"檢舉權"遭剝奪之事實。 07/21 08:31
30F:推 larusa:本案已結案 如果檢舉人欲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循管道往更高 07/21 08:51
31F:推 larusa:層級的管理幹部尋求解決 組務實無能力處理或協調兩種站方 07/21 08:52
32F:推 larusa:明訂權利的衝突 07/21 08:53
33F:→ Holusong:組務未經規定程序進行結案,本人如何尋管道上訴? 07/21 09:18
34F:→ Holusong:且若組務在本案中有法源之疑慮,應可依職權詢問站方即可 07/21 09:21
35F:推 larusa:組務不受理你的檢舉案 原因已於上面詳述 07/21 09:21
36F:→ Holusong:對本人之檢舉權之遭剝奪做出裁決,而非斷絕本人此層級之 07/21 09:22
37F:→ Holusong:申訴權利。 07/21 09:22
38F:→ Holusong:請組務詳閱相關申訴程序,即使"不受理",也請述明理由, 07/21 09:25
39F:→ Holusong:給與申訴人"正式"之書面裁定,使原申訴人得以依此上訴。 07/21 09:26
40F:→ Holusong:此外,組務所提之PttLawSer為站內法規諮詢板,使用者為各 07/21 09:40
41F:→ Holusong:板主或組長,並非一般使用者可據此做為權利保障之場域。 07/21 09:4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olusong (114.42.96.47), 時間: 07/23/2012 07: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