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看板CourtBasketB
標題Re: [申訴] 申訴火箭版主barkleyc
時間Wed Oct 31 19:11:19 2012
判決:
1.此案永久水桶之判決有效
2.雙方由於在答辯過程中沒有依組長指示,自行回應推文,雙方警告一次
理由:
1.版主(被告)存檔於中的文章,經過組務交叉比對過後,確實有連續性的挑釁
行為,本組務於"版主勤務規範"定義過板主必要處理的業務,明顯被告符合處理
的業務範圍內進行處理,因此永久水桶判決成立
2.雙方在答辯過程中,違反了下列 籃球群組申訴規則 的兩項
"
3.
申訴文章與板主在本板的說明請避免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違者小組長將提出糾正,若不願修改將拒絕處理申訴或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者將會在組務板以水桶處置。
4.2 申訴案一經受理後,
申訴者及被申訴之板主僅得應小組長要求,
以Repost方式發表正式文章回答小組長提問,以維護審理程序。
在小組長發問前被申訴之板主無主動說明之義務,
小組長發問後,如無特別聲明,申訴人或板主之回覆每次亦
以一篇文章為限。
未經要求之發言,其內容得不予採納,
小組長並得採取有助維護審理秩序之必要行動以制止未經要求之任意發言。
"
證據於
#1GZfN2mm
1F:推 barkleyc:呵呵 如果公開信件是允許的 你要我把你寄的也公開嗎10/29 22:54
2F:→ barkleyc:敢做敢當阿10/29 22:54
3F:推 joh:請板主發言需要節制 若隨意人生攻擊任何一方都可以處分10/29 22:56
4F:推 joh:請原告和被告不得再推文挑釁 違反者直接水桶處分10/29 22:57
5F:→ KINMENKING:這是群組長要求的向版主申訴回信的文,有問題問組長10/29 22:58
6F:推 barkleyc:請問joh大 如原告被水桶後來信挑釁和人身攻擊 是否合法?10/29 23:00
7F:推 joh:請版主先依程序完成申訴流程 先將答辯文回應10/29 23:00
8F:推 joh:我部受理私底下的說明 現在被告發言時間10/29 23:01
9F:推 joh:原告請先在旁休息10/29 23:01
10F:→ KINMENKING:b版主就從頭到尾這種態度阿,連群主長都這樣了10/29 23:01
11F:推 joh:原告警告一次 下一次就是水桶10/29 23:03
12F:推 barkleyc:謝謝10/29 23:05
因此組務決定給予雙方各警告一次(即雙方至目前為止各累積一次警告)
下一次再犯者 水桶處分
籃球群組小組長 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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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籃球群組層級審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之內於 CourtSport 向群組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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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球場裡 Abbas▂▃▂學林 ▂▃▂阿鼎 ▂▃▂ 你們是在屋頂打球嗎?
也曬得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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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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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h 來自: 36.231.197.87 (11/01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