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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lfred 信箱] :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 標題: 回應 : 時間: Mon Jun 11 02:05:20 2012 : 我認為我已經做出管制且並沒有造成版面上的衝突 「一定程度的管制」還是要有具體的管制內容, 訂板規也好,公告制止也好,水桶或劣文處分也好, 若一年間從來不曾進行任何管制,那麼這是沒有管制,而非一定程度的管制。 請舉具體例證說明到底Z板主對討論他板板務進行了什麼樣的管制。 若不能舉出任何證據,組務將認定為沒有管制。 : 至今對於攻擊看板的我也有提出申訴管道及方式 : 到目前為止唯一一次看板間衝突為湖人版以EZ版友為由做出水桶 : 雖由對方先開火 但在本版言論還是有做出控制 : 而對於攻擊看板 : 本版主張不告不理制 本案審理對象主要並非攻擊其他看板的部分, 而是針對「討論他板事務」=「討論他板板務」。 不過,針對攻擊看板的部分, 貴板置底板規並無相關內容, 且板主公告顯示並非「所有處分」都只在有檢舉的情形下才處理, 若無具體證據(例如板規或判例)說明貴板存在 1.禁止攻擊其他看板 2.前項規定的執行以檢舉為前提 的規則, 那麼所謂「不告不理制」的抗辯亦不成立。 : 我們不審視版友的心態 : 如今日若把金塊打成雞塊 我們不去審視他是否為故意 : 站在版友最大的無罪推論之下我甚至會認為他是不小心的 : 今天若金塊版友看了不舒服 請洽金塊版主 請他提出申訴 我馬上會處理 : 因我不能知道你是否真的是該版版友 : 本板曾接獲申訴說自己是湖科迷,但湖板科版兩邊發文都被噓到X : 另一位甚至沒發過文,也沒推過文就聲稱自己是湖迷 : 由版主代表該版我想是最有利的證據 : 今天我不是其他版版主,我也沒有必要沒事去每個版都看看哪些人是哪些板的長期使用者 : 而該版版主我想可以馬上判斷出此使用者是否為該版使用者 : 亦或只是打著名號出來招搖撞騙 雖然這不是本案的審理重點,但是, 組務必須指出這樣的「不告不理制」是荒謬的。 依照「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首先, 板主與板主之間原則上應該互相尊重對方管理該看板的權限, 如看板之間有所爭議,依據站規甚至應該由組務出面協調, 若有看板的攻擊性言論已經達到其他看板板主主動提出抗議的程度, 那麼該板板主顯然疏於維護看板,已達失職的程度。 其次, 對於看板上一般性的「不適當文章」, 除非是像人身攻擊這種有很具體特定當事人的情形, 否則原則上所有使用者都可以向板主反應、檢舉, 板主應該依同一標準進行處理,不得另外要求使用者證明特定身分始進行處理, 沒有什麼指摘對方「招搖撞騙」的空間,因為這是板主的責任。 : 至於版務方面 : 我發文的標準為 : 討論其他板版務執行 X : 討論籃球群組整個組務方向 O : 所以像是拿別版水桶出來吵就不行 : 整組的事情就可以 : 此為我的"不任意評論" 其他篇姑且不論, #1ECK4f0d (NBAEasyChat) #1FIKzJc- (NBAEasyChat) 這兩篇很明顯是在談NBA板的板主選舉與罷免案會怎麼發展, 跟「整個組務方向」並無關連。 如果扯到組務就可以的話,那每個水桶都可以申訴,都會形成判例, 當然也都可以算成是組務的一部分, 甚至所有板務執行都是潛在的組務監督對象,兩者沒有界限存在, 根本不符合群組長裁定的原意, 這種詭辯組務不予採納。 : 組務有意見我當然願意配合 : 但在沒有組規的情況下我認為自由心證很合理 : 若非必要我不一篇一篇回應動機 : 僅提供小組長大方向做推論 本案審理的依據是群組長的裁定,與(尚未制定的)組規無關。 這並不是「自由心證」,而是事後故意採取明顯錯誤的解讀方式。 在群組長的裁定文裡曾明確說明: --------------------------------------------------------------------------- #1DmW2YBj (Sportcenter) 使用者對於任一看板行政裁量之評論, 我一向主張應該由該板自行吸收、在看板上提供對自己板內事務適當的公共討論空間。 但由於NBA討論氣氛激烈, 仍建議循正常申訴或檢舉管道至組務板發表為宜。 --------------------------------------------------------------------------- 且明確表示「Z當選人主張的「總板、子板」論亦不成立」, 換言之,當時主張「總板」事務當然可在NBAEasyChat板討論的論點不被採納, 且群組長甚至主動提出相關事務「建議循正常申訴或檢舉管道至組務板發表為宜」, 所謂「他板板務不可以討論,但組務可以」的說法顯然違背群組長的裁定原意。 最後,群組長在「重申」裡也已經很明確的再說明一次原本裁定的意思了, 當事人刻意以錯誤方式解讀應自行負起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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