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CourtBasketB
標題Re: [申訴] NBA版版主Tina741214不當水桶
時間Tue May 15 23:52:33 2012
1.本案受理。
2.請申訴人協助將水桶公告轉錄至本板作為證據。
3.申訴人之主要訴求如下:
a.水桶一個月過長,依板規應為一周或警告。
b.T板主之判罰標準前後不一。
c.T板主係針對申訴人個人進行報復性的處罰。
為求明確,
請申訴人在本文「推文」告知若最後結果為改判一周水桶是否接受。
另外,目前並未看到有證據顯示T板主係針對申訴人個人進行報復,
T板主在板上因其他事情被其他板友質疑,
與同時間進行的人身攻擊判罰沒有直接相關,
如申訴人欲繼續爭執此點(c.),請提出更直接明確的證據。
因此,接下來的審理方向原則上將集中在a.與b.的部分。
4.請T板主至此說明水桶的「板規依據」及判罰的「裁量標準」,
由於警告、水桶一周與水桶一個月之間的落差不小,
因此直接處以水桶一個月的標準應該說明清楚讓所有使用者知道。
如該標準在板上有過判決先例,請在此提出釋疑;
若該標準在本次係首次使用,請說明作出此一判斷的實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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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99.125.165.60
1F:推 seabox:依照此板主的水桶紀錄 根本不應該達到水桶一個月 05/16 11:19
2F:→ seabox:甚至一周都有點超過了 本人只接受改判為警告 05/16 11:19
3F:→ seabox:另外,這板主似乎有時間開賭盤,沒時間來處理這件事 05/16 18:30
4F:→ seabox:此人若繼續拖延該如何呢? 05/16 18:30
5F:→ seabox:還有我沒辦法轉錄水桶公告 05/16 18:33
6F:→ Alfred:你的主張我知道了。申訴有一定程序,一切依照程序進行。 05/16 21:17
7F:→ Alfred:請靜待板主回覆,板主不回覆我會處理。 05/16 21:18
8F:→ seabox:試問假設最後判決為警告,那這幾天我豈不是冤獄了? 05/16 22:29
9F:→ Alfred:T板主三天未回應,本文將轉寄至T板主信箱。 05/18 23:52
10F:→ Alfred:請T板主在72小時內至本板回覆本文第4點 05/18 23:53
11F:→ Alfred:否則程序上之不利益將歸由板主承擔。 05/18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