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CourtBasketB
標題Re: [申訴] 小牛板版主ISnathan無端劣文
時間Sat Mar 3 02:32:37 2012
※ 引述《ISnathan (我會一輩子愛著你的 小su)》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既然I板主有提到,是不是能進一步具體提出過去曾發的公告來佐證:
: : 「類似這樣的文章在小牛板一向都被認定為亂板文」?
: 小組長您提到關於內文是否也有亂版範圍
: 當然標題是一個 內文的話請您看一下下列我個人的舉例
: 這是以該申訴者的標準來看
: --分隔線--
: 今天T-Mac創下了35秒拿下13分的紀錄
: 所以我建議大家應該要簽下這球員
: 因為我就讓他一分鐘拿13分就好 不必35秒
: 一場就讓他跟weller所說的一樣打40分鐘即可
: 哇! 他一場可以拿下520分耶!!
: 超越Jordan的天才終於出現了...Orz
: --分隔線--
: 可是打球真的不是這樣算的阿 囧
: 所以當時我以標題&內文都是來亂的可能
: 加上該天小牛隊輸球 時機更加敏感
: 因此才會有這判決 請小組長明鑑
: 感謝您 <(_ _)>
好吧,我再說清楚一點好了。
基本上我了解I板主想說的,我也認同這篇文章標題不是很尊重小牛隊,
甚至這篇文章的內容品質,也如同你說的,以對籃球的認知來說相當的……有問題,
但是現在的重點不在這裡,我們也不需要把標題跟內文分開來看,
除了申訴人也主張兩者是一體的之外,
只要在看板上發文,從ID、暱稱、標題、正文、簽名檔乃至於文中的超連結,
都是發文者的意見表達的一部分,因此作為一個整體,
也都同樣包含在板主管理板上文章的權限範圍內。
但是,現在我們討論的重點,
在於
「劣退」這個處分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達到站規的要求?
站規之所以規定劣文一定要在板規中明定才能給,
是因為這個處分會影響使用者在全站範圍的權益,算是比較重的處分,
因此應該
讓使用者在事前就有足夠的機會認知到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會受這樣的處分,
站規文字雖然只說「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
但實務上應該要配合看板文化與先例共同來理解,
如果板主群與板上的使用者們對於某項板規有一致的認知,
甚至已經表現在公告文與過往的判例裡面,
當然可以算是已經「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
就算是新加入的使用者,也有義務要尊重並遵守已經形成的看板文化,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請板主說明這個部分,
換句話說,在這個案子裡,
我要的不是「這篇文章是來亂的可能性極高」,
而是「唱衰球隊的文章=亂板文」或「討論內容品質過低=亂板文」的依據。
如果貴板有相關公告,例如警告過使用者不要發這種文章亂板,
或過去有類似劣退的案例均可。
為了舉例說明,我稍微去看了一下貴板近期的公告,
例如
#1FGnzHXp (Mavericks),同樣是唱衰的一行「推文」,
初犯的判罰是「警告一次」,
#1FGXVzC2 (Mavericks),也是一樣,
至於內容有問題的文章,
#1F2xCWtA (Mavericks)也是給警告,
但是因為劣退的案例通常不會公告,所以我沒辦法做相應的判斷,
這就是我希望I板主能協助提出說明的部分。
我目前的想法是,
若weller是初犯,刪文加警告看起來比較合理,
直接給水桶也勉強ok,畢竟在剛輸球後的時機的確應該納入考量,
且類似情形I板主以前也確實有給過4個月水桶(
#1DzqihRT (Mavericks))的判例,
但至少直接劣退我沒看到相關案例。
再重申一次,
這是因為小牛板板規文字:
「禁止亂版文
(如廣告文、洗版無意義文、衝文章數、辱罵文、無關小牛版等),
違者劣退」
裡確實對於這篇文章的類型沒有寫的很清楚,所以才需要以公告或判例來看,
若是廣告文來申訴,那麼我們也不必說這麼多了。
當然,I板主也可以試著主張這是辱罵文,但老實說這有點困難。
另一個方向是I板主可以主張申訴人的這篇文章比前述四個月水桶的案例更嚴重,
(需要具體指出為何「更」嚴重的標準)
所以需要直接劣退,若是成功的話,
那麼這個標準就會成為我往後用來處理貴板申訴案的參考。
由於我已經認定申訴人的文章依該板板規與過往判例屬於可罰,
只是究竟是不是應該直接劣退,則因為站規的關係有些討論空間,
所以I板主若主動改判,
或申訴人願意以在板上po道歉文的方式換取撤銷劣文,
(道歉文內容應經板主核可)
就可以以別的方式儘速結案。
我到目前為止的想法如上,
兩位可以再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說服我改變。
(限以回本文的方式po說明文一篇+轉錄證據,
請千萬不要只是寫萬言書,那樣能說服我的機會非常低,甚至會有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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