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2_Baseball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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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維持板主原判。 理由: 1. 板主執法並無不當 根據當事人的推文內容,板主接獲檢舉後認定有違規行為:
1F:推 Changrichie: 蔣智賢腳是斷了是不是啊 跑這種速度10/26 21:12
若以平日來看,這句言論可以從寬認定申訴人愛之深責之切,因而口不擇言。而 這句推文採用問句方式,確實可以從寬認定這不是謾罵行為。 然而大賽期間,情緒激動在所難免,許多使用者的言論也有了違規的可能性。在 這時候,板主的執法標準也隨之提高,這是多數使用者應該理解的。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申訴人的情緒性推文被認定違規,必須接受處罰。我覺得 可以接受。 畢竟這句話真的不是很中聽。 因此,認定本案板主裁量合理。小組長尊重其結果。 2. 板主裁定本案違反板規 B-2 板主在回應溝通文時,在文章中說明裁量脈絡 │ 文章代碼(AID): #1O4bnmNn (Baseball_BM) [ptt.cc] Re: [溝通] Elephant板板?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_BM/M.1477598320.A.5F1.html │ 其中說明了板主考量本案適用 B-2 或 B-3 的情況,並說明本案最終為何適用 B-2 。個人覺得這部分的說明非常完整,並無不當之處。 因此,認定本案裁量合理。 3. 關於人身攻擊 原先這段放在理由2.,但後來覺得這段敘述比較偏向我個人的想法,所以獨立 成理由3.(見文末編輯說明) 關於象板 B-2 條僅規範「人身攻擊」,因此申訴人的論述有其道理。但根據之 前判例 #1NuNTISW (CourtBasebal),針對 B-2 條與 B-3 條,小組長做出下述 建議: 而這邊也要建議板主在實務上,仍須針對板規 B-2 與 B-3 做出較明確的適用標 準,若有需要請調整其文字說明。個人是建議若無明確謾罵人事物,這種違規行 為應不被視為有針對性的人身攻擊,而屬於謾罵侮辱。 本段說明僅為建議,並非強制要求板主調整板規,若板主覺得目前現行板主裁量 權並無調整必要,本段說明可以忽略。 我不是要拿過去案例當作本案判決依據,只是覺得當時的想法,套用在本案中 還是可以的。 以本案來看,申訴人的違規推文被認定有指涉特定對象的謾罵,應適用「人身 攻擊」條;若屬於無意義謾罵,則可認定有「引戰挑釁企圖」。在這樣的觀點 下,我認同本案引援 B-2 條。 但實務界的「人身攻擊」案需由受害當事人提起告訴纔可進入訴訟程序,因此 申訴人若以此點切入作為申訴主軸,小組長會傾向認同申訴人主張。這部分我 個人認為象板板規在這部分會產生定義的爭議。 另外,在理由1.當中,我認為申訴人在推文時採用提問句,製造模糊空間,這 可以從寬認定無違規事實。但從申訴人在溝通文的說明 「……純粹的只是用 「腿斷」而「跑的慢」來做陳述……」 來看並無這樣用意。縱然在之後溝通回應與申訴文(被退件那一篇)才主張: 「……我說「蔣智賢腳斷了是不是啊」哪裡是用腳斷了……」 我仍傾向不予以認同。 結論是,我個人認為,象板B-2條「人身攻擊」適用有特定對象的謾罵違規行為 。因此本案裁量合理。 最後還是給予板主群同樣建議:請討論是否針對 B-2 與 B-3 作出較明確的適 用標準,若有需要請調整其文字說明。 4. 違規推文那句話真的很不中聽 如果申訴人被人問到「你腿斷了嗎?」你會做什麼反應? 當然要看談話時的情境來判斷說話者的語意。 但由於網路文字欠缺情境輔助,只能從文字中探查,在未見到申訴人發表後續 推文作為辯解,且未從該局相關轉播文看到申訴人其他推文,在這樣的情況下 ,板主判斷申訴人的推文不當,應是合理的結果。 5. 溝通過程請保持理性 我不欣賞申訴人在某些文章強烈情緒性且破碎回文的討論內容,但我尊重當事人 的言論自由。 但請不要在論述時讓自己失去理性溝通的可能性,破碎回文並不能帶來什麼好的 討論結果,只會淪為各說各話,溝通程序不是讓你和版主針鋒相對的修羅場。 舉例來說,下列這幾篇都讓我看得很辛苦: #1O4kidAZ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_BM/M.1477634855.A.2A3.html #1O51lr3q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urtBasebal/M.1477712885.A.0F4.html 請掌握重點。 6. 發表申訴文時請一定要附上文章資訊 本案之前被裁定退件的理由是缺乏案件相關文章資訊,雖然申訴人後續補齊,但 我衷心建議,在發表文章前看清楚置底規範,不要浪費彼此時間。 一直在相關看板走來看去,其實讓我有點眼花撩亂。可以的話請發揮同理心,把 所有資訊都補齊,感恩。 註: 10/26 21:12 申訴人發表推文 #1O4Akl1g (Elephants)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lephants/M.1477487535.A.06A.html 10/26 23:37 板主發表處分公告 #1O4Ct42w (Elephants)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lephants/M.1477496260.A.0BA.html 10/28 01:54 申訴人進行溝通程序 #1O4Zz519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_BM/M.1477590853.A.049.html 10/28 03:58 板主於溝通文做出回應 #1O4bnmNn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_BM/M.1477598320.A.5F1.html 10/28 14:07 當事人回應板主 #1O4kidAZ (Baseball_BM)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ball_BM/M.1477634855.A.2A3.html 10/28 21:25 板主表示已無意回覆,認定溝通程序完成 10/29 11:48 申訴人提出申訴文 #1O51lr3q (CourtBasebal) 被裁定退件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urtBasebal/M.1477712885.A.0F4.html 10/29 13:45 申訴人重新提出申訴文 #1O53TbHh (CourtBasebal) 仍被裁定退件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urtBasebal/M.1477719909.A.46B.html 10/29 14:46 申訴人於 #1O53TbHh (CourtBasebal) 補充相關資料,本案正式受理 -- 本案於小組長層級審理完結 雙方當事人若要上訴,請於 168 小時內於 CourtSports 向群組長提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39.3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urtBasebal/M.1477929297.A.FB9.html
2F:推 KDDKDD : 關於人身攻擊部份 已確認會將人身攻擊和謾罵分離 11/01 00:06
3F:→ KDDKDD : 並在近期公佈新板規 感謝小組長建議 11/01 00:06
編輯說明:將原先理由2.的小組長個人想法拆出單獨成理由3. 並增加理由2.與理由3.的敘述。 ※ 編輯: JUNstudio (59.115.39.39), 11/01/2016 02:36:49
4F:推 Changrichie : 首先謝謝小組長的抽絲剝繭,對於未看清楚置底文就 11/01 03:17
5F:→ Changrichie : 申訴,我感到抱歉。 但是對於有無要用疑問 11/01 03:17
6F:→ Changrichie : 來規避責任,我想這方面還是必須釐清。事實上「是 11/01 03:17
7F:→ Changrichie : 水桶,所以也沒有想要用疑問來避責,可是組長拿我 11/01 03:17
8F:→ Changrichie : 說:「用腿斷而跑的慢做陳述」這邊說我因此無法利司 11/01 03:17
9F:→ Changrichie : 首先謝謝小組長的抽絲剝繭,對於未看清楚置底文就 11/01 03:19
10F:→ Changrichie : 申訴,我感到抱歉。 利用這模糊空間免除水桶 11/01 03:19
11F:→ Changrichie : ,這點我就沒辦法接受,因為我這邊用陳述的用意,就 11/01 03:19
12F:→ Changrichie : 是因為不想要讓疑問句模糊我所提出我並沒有人身攻 11/01 03:19
13F:→ Changrichie : 擊的焦點,所以我選擇「陳述」這種中性的詞彙,表 11/01 03:19
14F:→ Changrichie : 示在推文中的文字陳述,而非說我是在陳述一件斷腿 11/01 03:19
15F:→ Changrichie : 的事實。這個部份我覺得有必要說清楚。當時文章的段 11/01 03:19
16F:→ Changrichie : 落是大意是在討論有無人身攻擊,直到KDDKDD回應我 11/01 03:19
17F:→ Changrichie : 的溝通文中 11/01 03:19
18F:推 Changrichie : 抱歉要回的文太長無法在此完整陳述,我站內信小組長 11/01 04:25
編輯說明:修改理由1. 部分用字。 此案不再修改,我也不會再回應。請當事人可以考慮上訴程序。 ※ 編輯: JUNstudio (61.231.138.129), 11/01/2016 1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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