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看板CourtBasebal
標題Re: [申訴] 棒球板板主korking52013刻意水桶
時間Wed Sep 7 03:04:05 2011
裁定:
一、申訴駁回,維持板主原判
二、請 korking52013 板主注意,未來板規須明確說明裁罰所依據的板規條目
這次裁罰為口頭警告一次
請注意下面說明部份,未來若再違反此規定
水桶逕予取消且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板主警告
說明:
申訴部份:
一、中華民國的法律是
必須遵守
但不表示在 PTT 上,
只0m遵守中國民國的法律就夠了
二、原申訴人或許認為自己的言論沒有挑釁、引戰
在板主與使用者意見不同時,小組長有權予以仲裁
而根據過往判例與板面文章來判斷
組務認定板主的判罰無過當之嫌
板主部份:
根據組規中「水桶相關規範」第一條 b 項:
b.公告內容須明確說明:
●違規文章代碼,或是備份後刪除之路徑。
●法源,即違反之板規條目
●水桶期限
本案板主應於明確於水桶公告內指出違反板規的條目
(板規第八條)
且,板主於回應使用者時(本板
#1EOSPH_u)
引用的板規為該板的「注意事項」
唯注意事項中已明示「依相關板規處置」,顯見其不應為判決的法源
組務已於本板
#1EJMPrST 提過不應以此條例為判決依據
或許該文的指示不夠清楚,因此組務於此判決中明確說明
請棒球板板主未來裁罰任何水桶時,不得以該注意事項做為水桶原因
否則經申訴後,組務將一律裁定水桶無效,且視情形決定是否給予其他懲戒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請申訴人說明:
: 這裡你所謂的觸「法」,是指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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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3.209.4
: 推 askia: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規定和保障 09/04 22:29
: 推 askia:如果你覺得這樣扯太遠, 請具體告訴我兩件事. 09/04 22:35
: → askia:1. 我違法哪一條板規? 2.依照板主的說法,是否一定要"看過直 09/04 22:36
: → askia:播"而且"感受跟板主相同"才能推文? 謝謝 09/0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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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09.4
1F:推 korking52013:我一開始是說引戰 09/07 11:48
2F:→ RJJ:條目是指「第八條」。 09/07 12:03
3F:→ RJJ:然後跟使用者解釋的時候你的信就是錯的嘛。 09/07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