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r2600 (和)
看板CourtBasebal
標題Re: [申訴] Lions 版主okikuma,kevinchou判決不公
時間Wed May 18 22:41:22 2011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Lions 版主okikuma,kevinchou判決不公
: 時間: Tue May 17 02:30:53 2011
:
: 判決:
: 維持板主原判
:
: 說明:
: 一、同樣在 #13IfbiGI 中,板主亦引用 grop 使用者的另外兩句推文
: 同時另一位板主也在推文中說明(以下原句引用):
: 並不只這些喔 只是列舉兩項
:
: 因此「明顯是因為"譏笑別人英文能力差"而被懲處」推論並不成立
針對此項敝人尚有異議
從
#13IfbiGI中可以看出,獅版版版主刻意從不同篇文章中找出這兩條推文來
其中版主本身也有說明"
以上兩篇推文中對板友人身攻擊"
顯見兩篇推文
"皆"有人身攻擊的意味,
所以grop被水桶懲處,並不是因為多句不同的推文累積而來,
而是光此句
"推 grop:沒辦法,鄉下人學習英文機會少是事實XD 210.240.213.165 10/09 12:01"
就已經被版主認定為已經是人身攻擊了
#13IfbiGI中後面列舉的兩句推文則代表了
版主認定這兩句推文是另外一項人身攻擊
若是"
沒辦法,鄉下人學習英文機會少是事實XD"沒有人身攻擊的話
要如何解釋版主列舉這條推文的用意?
:
: 二、先不提在公開論壇上說別人「父親早亡、祖父母臥病」等極不妥當
: 在公開場所說人「討客兄」,在台灣是有法院判刑的前例
:
: 如果申訴人認為你的用詞可以和「老師們常請假」相提並論
^^^^^^^^^^^^^^
很抱歉,MickJan除了誣指我的師長常請假外,尚有"曠職"二字
為人師表,曠職兩字對他們的聲譽傷害難道就不大?
: 請找出相關判例後重啟申訴案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3.209.4
: 推 aher2600:嗯嗯,那再請問,因為我原申訴文中尚有提到,敝人發文是回 05/17 09:54
: → aher2600:應MickJan,即便內容不妥,也沒鬧板之意,o版主卻以鬧版做為 05/17 09:55
: → aher2600:刻意鬧版當做違規事項,請問需要再另外發申訴文嗎? 05/17 09:56
:
: 該內容已經不妥到被提告有可能要坐牢的地步
: 板主以鬧板論已經算是客氣,確定還要爭論這一點嗎?
: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8 05:09)
因為您提及"
該內容已經不妥到被提告有可能要坐牢的地步"
那敝人也舉個實例供參考
http://ppt.cc/qMbA
以實際判例看來,MickJan的發言拿到法庭上來檢視,似乎也凶多吉少
(除非您認為MickJan的發言並不是罵我
沒知識?)
不過敝人認為PTT有版規及版主的存在,不必為此小題大作
因此我才選擇要求獅版版主做處置,
但是獅版版主認定沒有違反規定,且"我多次詢問o版主,是否可以這樣回文?"
o版主並不給我任何正面反應
(說白話就是:我和我的師長被人侮辱了,我要求版主出面制止,版主不肯,
那我要自行出一口氣之前,也都先問過版主了,"這樣子回文行不行?",
版主還是相應不理啊!版主竟然還回個
大歡迎??)
再者,此文是我跟MickJan間互相的口水戰,為何會以刻意鬧版懲處?
在獅版過往判例還沒看到因為兩人間的筆戰文就被認定是刻意鬧版
這點是否請o版主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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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97.52
※ 編輯: aher2600 來自: 112.105.197.52 (05/18 22:49)
1F:→ zguest2000:送你裁判書 【裁判字號】99,訴,732 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 05/18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