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看板CourtBasebal
標題[公告] 棒球群組申訴板使用規則
時間Tue May 17 08:34:27 2011
一、業務範圍:
本板受理棒球群組所屬各板面裡
針對板主的「申訴」及「檢舉」及案件
下列案件,請至
Sportcenter 板發文:
a.新增板主、板主請辭等一般群組業務
b.罷免板主(
請先閱讀 Sportcenter 板 #1Bhqpmr_ 公告)
下列案件,請至
CourtSport 板發文:
c.對小組長判決不滿的上訴案
d.針對小組長職權的申訴、檢舉案
c/d 兩類請注意本板 #1DqQOnx8 公告中關於可申訴層級之說明
二、案件受理標準:
a.申訴案件:
1.由「看板處份案件」中「權益受損之相關人士」提出
於本板受水桶處份而無法發文者,請寄信給小組長代為發表
不得以此為由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訴案
2.申訴期限為板主判罰公告日期後第十天,以台灣時間為準。
舉例:若板主判罰公告日期為五月十日
申訴期限即為五月二十日
3.申訴文中需註明英文板名、遭板主判罰原文及板主判罰公告之
文章代碼(AID)
4.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與板主針對判決溝通的所有信件
4-i.溝通信件請謹慎用詞
全信必須適合以公務證據的角度呈現在申訴板面上
違者組務得裁定該信件不符申訴要件
b.檢舉案件:
1.本板受理針對板主的檢舉案件。看板違規案件請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種類,包括但不僅限下面三類:
●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等
●該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非屬上面三類型之檢舉案,由小組長裁定是否受理
2.檢舉文需註明英文板名,欲檢舉板主之 ID
3.檢舉文請詳述檢舉原因,例如違反之站規條文、有爭議的作為細節等
若有相關討論,請附上該文文章代碼 AID
4.檢舉前不需先和板主討論。
但若是有事前之溝通請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所有相關信件
5.於原檢舉案最終判決(本板判決或是上訴判決)起九十天內
針對
同一事件的檢舉案,若缺乏新事證的發現及說明
也無其他相關規定的變動(例如組規修正等)
小組長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若申訴人違反上述規則,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不予受理案件
或是
2.給予申訴人特定時間補齊文件
或是
3.仍受理案件
三、案件審理規定:
a.發言:
a.1 無論是否為案件相關人士,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前、後
發言都受體育群組申訴規則第 5.3/5.4 條的規範
亦即未經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禁止擅自發言
在未經小組長要求的情形下,若欲發言,須先取得小組長的許可
請先於相關文章下推文,或是來信
小組長於板面明確給予許可後,即可發言
在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後發言,僅限於回答組務的問題
以及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
a.2
自由發言
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後
視情形而定,小組長可宣布該案件進入「自由發言」狀態
於自由發言的狀態下,案件相關人等可於
小組長指定的文章下自由推文
直到小組長宣布解除自由發言狀態或是將該文以「!」鎖定為止
此處所謂「案件相關人」,嚴格限制為:
●申訴人(或檢舉人)
●被申訴人(通常為板主)
●其他經組務允許可發言者(請來信申請發言權力)
於自由發言期間,僅限於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
或有可能被組務指定不得繼續發言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關文章
包括但不僅限:申訴主文、回應文、轉錄之證據
違反上述規定者,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退回相關案件
2.水桶處份
四、違規處份罰則:
若違反上述案件審理規定,或其他明顯擾亂板面秩序者
小組長得以下列方法處份
a.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一天
b.情節較重者:水桶九十天
c.累犯或是嚴重破壞秩序者:永久水桶,並於 PttNewSport 板同時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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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7 13:07)
編輯:刪除罷免案相關條文。罷免板主提案請至 Sportcenter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8 01:17)
編輯:將「水桶三個月」改成「水桶 90 天」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9 02:52)
編輯:
1.新增「檢舉案(第二條 b 項)」相關說明
2.修正上訴案及針對小組長職權的申訴案應發表的板面為 CourtSport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6/02 01:34)
編輯:
1.原「四、水桶標準」更改為「四、違規處份罰則」
2.更改罰則內容。明示警告方式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8/20 02:08)
編輯:
1.新增試辦「自由發言」的部份,試辦期間自九月一日起
試辦期間至少一個月,並於十月後進行檢討。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8/31 02:21)
編輯:
補充說明第三條要求發言的部份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10/04 04:30)
編輯:
新增第二條關於申訴案件中向板主申訴信件的補充說明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6/27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