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2_Baseball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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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範圍: 本板受理棒球群組所屬各板面裡 針對板主的「申訴」及「檢舉」及案件 下列案件,請至 Sportcenter 板發文: a.新增板主、板主請辭等一般群組業務 b.罷免板主(請先閱讀 Sportcenter#1Bhqpmr_ 公告) 下列案件,請至 CourtSport 板發文: c.對小組長判決不滿的上訴案 d.針對小組長職權的申訴、檢舉案 c/d 兩類請注意本板 #1DqQOnx8 公告中關於可申訴層級之說明 二、案件受理標準: a.申訴案件: 1.由「看板處份案件」中「權益受損之相關人士」提出 於本板受水桶處份而無法發文者,請寄信給小組長代為發表 不得以此為由委托他人代為提出申訴案 2.申訴期限為板主判罰公告日期後第十天,以台灣時間為準。 舉例:若板主判罰公告日期為五月十日 申訴期限即為五月二十日 3.申訴文中需註明英文板名、遭板主判罰原文及板主判罰公告之 文章代碼(AID) 4.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與板主針對判決溝通的所有信件 4-i.溝通信件請謹慎用詞 全信必須適合以公務證據的角度呈現在申訴板面上 違者組務得裁定該信件不符申訴要件 b.檢舉案件: 1.本板受理針對板主的檢舉案件。看板違規案件請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種類,包括但不僅限下面三類: ●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等 ●該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非屬上面三類型之檢舉案,由小組長裁定是否受理 2.檢舉文需註明英文板名,欲檢舉板主之 ID 3.檢舉文請詳述檢舉原因,例如違反之站規條文、有爭議的作為細節等 若有相關討論,請附上該文文章代碼 AID 4.檢舉前不需先和板主討論。 但若是有事前之溝通請以全信轉錄的方式附上所有相關信件 5.於原檢舉案最終判決(本板判決或是上訴判決)起九十天內 針對同一事件的檢舉案,若缺乏新事證的發現及說明 也無其他相關規定的變動(例如組規修正等) 小組長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若申訴人違反上述規則,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不予受理案件 或是 2.給予申訴人特定時間補齊文件 或是 3.仍受理案件 三、案件審理規定: a.發言: a.1 無論是否為案件相關人士,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前、後 發言都受體育群組申訴規則第 5.3/5.4 條的規範 亦即未經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禁止擅自發言 在未經小組長要求的情形下,若欲發言,須先取得小組長的許可 請先於相關文章下推文,或是來信 小組長於板面明確給予許可後,即可發言 在小組長要求或是許可後發言,僅限於回答組務的問題 以及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 a.2 自由發言 於小組長受理案件之後 視情形而定,小組長可宣布該案件進入「自由發言」狀態 於自由發言的狀態下,案件相關人等可於小組長指定的文章下自由推文 直到小組長宣布解除自由發言狀態或是將該文以「!」鎖定為止 此處所謂「案件相關人」,嚴格限制為: ●申訴人(或檢舉人) ●被申訴人(通常為板主) ●其他經組務允許可發言者(請來信申請發言權力) 於自由發言期間,僅限於討論案件、判例及板規等與組務密切相關的議題 違者適用本規則第四條懲處 或有可能被組務指定不得繼續發言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關文章 包括但不僅限:申訴主文、回應文、轉錄之證據 違反上述規定者,小組長可依職權裁決: 1.退回相關案件 2.水桶處份 四、違規處份罰則: 若違反上述案件審理規定,或其他明顯擾亂板面秩序者 小組長得以下列方法處份 a.情節輕微者:警告一次,並水桶一天 b.情節較重者:水桶九十天 c.累犯或是嚴重破壞秩序者:永久水桶,並於 PttNewSport 板同時永久水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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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09.4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7 13:07) 編輯:刪除罷免案相關條文。罷免板主提案請至 Sportcenter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8 01:17) 編輯:將「水桶三個月」改成「水桶 90 天」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5/19 02:52) 編輯: 1.新增「檢舉案(第二條 b 項)」相關說明 2.修正上訴案及針對小組長職權的申訴案應發表的板面為 CourtSport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6/02 01:34) 編輯: 1.原「四、水桶標準」更改為「四、違規處份罰則」 2.更改罰則內容。明示警告方式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8/20 02:08) 編輯: 1.新增試辦「自由發言」的部份,試辦期間自九月一日起 試辦期間至少一個月,並於十月後進行檢討。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8/31 02:21) 編輯: 補充說明第三條要求發言的部份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10/04 04:30) 編輯: 新增第二條關於申訴案件中向板主申訴信件的補充說明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06/27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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