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传说中的小米)
看板CourtBasebal
标题[公告] 棒球群组申诉板使用规则
时间Tue May 17 08:34:27 2011
一、业务范围:
本板受理棒球群组所属各板面里
针对板主的「申诉」及「检举」及案件
下列案件,请至
Sportcenter 板发文:
a.新增板主、板主请辞等一般群组业务
b.罢免板主(
请先阅读 Sportcenter 板 #1Bhqpmr_ 公告)
下列案件,请至
CourtSport 板发文:
c.对小组长判决不满的上诉案
d.针对小组长职权的申诉、检举案
c/d 两类请注意本板 #1DqQOnx8 公告中关於可申诉层级之说明
二、案件受理标准:
a.申诉案件:
1.由「看板处份案件」中「权益受损之相关人士」提出
於本板受水桶处份而无法发文者,请寄信给小组长代为发表
不得以此为由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诉案
2.申诉期限为板主判罚公告日期後第十天,以台湾时间为准。
举例:若板主判罚公告日期为五月十日
申诉期限即为五月二十日
3.申诉文中需注明英文板名、遭板主判罚原文及板主判罚公告之
文章代码(AID)
4.以全信转录的方式附上与板主针对判决沟通的所有信件
4-i.沟通信件请谨慎用词
全信必须适合以公务证据的角度呈现在申诉板面上
违者组务得裁定该信件不符申诉要件
b.检举案件:
1.本板受理针对板主的检举案件。看板违规案件请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种类,包括但不仅限下面三类:
●板主怠职,如长时间不上站、不执行板规、不整理等
●该板板规具有争议性或有违反组规、站规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争议性或有违反组规、站规的嫌疑
非属上面三类型之检举案,由小组长裁定是否受理
2.检举文需注明英文板名,欲检举板主之 ID
3.检举文请详述检举原因,例如违反之站规条文、有争议的作为细节等
若有相关讨论,请附上该文文章代码 AID
4.检举前不需先和板主讨论。
但若是有事前之沟通请以全信转录的方式附上所有相关信件
5.於原检举案最终判决(本板判决或是上诉判决)起九十天内
针对
同一事件的检举案,若缺乏新事证的发现及说明
也无其他相关规定的变动(例如组规修正等)
小组长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若申诉人违反上述规则,小组长可依职权裁决:
1.不予受理案件
或是
2.给予申诉人特定时间补齐文件
或是
3.仍受理案件
三、案件审理规定:
a.发言:
a.1 无论是否为案件相关人士,於小组长受理案件之前、後
发言都受体育群组申诉规则第 5.3/5.4 条的规范
亦即未经小组长要求或是许可,禁止擅自发言
在未经小组长要求的情形下,若欲发言,须先取得小组长的许可
请先於相关文章下推文,或是来信
小组长於板面明确给予许可後,即可发言
在小组长要求或是许可後发言,仅限於回答组务的问题
以及讨论案件、判例及板规等与组务密切相关的议题
违者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惩处。
a.2
自由发言
於小组长受理案件之後
视情形而定,小组长可宣布该案件进入「自由发言」状态
於自由发言的状态下,案件相关人等可於
小组长指定的文章下自由推文
直到小组长宣布解除自由发言状态或是将该文以「!」锁定为止
此处所谓「案件相关人」,严格限制为:
●申诉人(或检举人)
●被申诉人(通常为板主)
●其他经组务允许可发言者(请来信申请发言权力)
於自由发言期间,仅限於讨论案件、判例及板规等与组务密切相关的议题
违者适用本规则第四条惩处
或有可能被组务指定不得继续发言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关文章
包括但不仅限:申诉主文、回应文、转录之证据
违反上述规定者,小组长可依职权裁决:
1.退回相关案件
2.水桶处份
四、违规处份罚则:
若违反上述案件审理规定,或其他明显扰乱板面秩序者
小组长得以下列方法处份
a.情节轻微者:警告一次,并水桶一天
b.情节较重者:水桶九十天
c.累犯或是严重破坏秩序者:永久水桶,并於 PttNewSport 板同时永久水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5/17 13:07)
编辑:删除罢免案相关条文。罢免板主提案请至 Sportcenter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5/18 01:17)
编辑:将「水桶三个月」改成「水桶 90 天」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5/19 02:52)
编辑:
1.新增「检举案(第二条 b 项)」相关说明
2.修正上诉案及针对小组长职权的申诉案应发表的板面为 CourtSport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6/02 01:34)
编辑:
1.原「四、水桶标准」更改为「四、违规处份罚则」
2.更改罚则内容。明示警告方式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8/20 02:08)
编辑:
1.新增试办「自由发言」的部份,试办期间自九月一日起
试办期间至少一个月,并於十月後进行检讨。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8/31 02:21)
编辑:
补充说明第三条要求发言的部份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10/04 04:30)
编辑:
新增第二条关於申诉案件中向板主申诉信件的补充说明
※ 编辑: RJJ 来自: 140.113.209.4 (06/27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