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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portcenter 看板 #1Bhqpmr_ ] 作者: mousepad () 站內: Sportcenter 標題: [公告] 國家體育場罷免相關條文修正 時間: Sun Mar 28 20:34:53 2010 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 一、適用對象 國家體育場群組內所有看板板主 二、罷免權行使資格 1) 罷免案提案人 必須於PTT註冊滿2年,上站次數至少1000次,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2) 罷免案參與表決者 必須於PTT註冊滿1年,上站次數至少500次,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三、罷免程序 1) 五位資深使用者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聯名提案 罷免之提案由五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聯名提出。 其中一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為主提案人, 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提案, 並同時填具其他四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為共同提案人。 共同提案人必須於該提案張貼之72小時內於同一篇文章中推文附議, 於四位聯名提案人均附議完畢之同時, 視為「完成提案手續」。 罷免提案格式, 必須依照組規2-2-2-3「罷免板主提案範例」之規定詳實填寫。 聯名提案人(含主提案人一位、聯名提案人四位)必須恰為五位, 違者一律視為無效提案。 2) 罷免案程序審核 a. 罷免提案張貼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並由四位聯名提案人附議, 完成提案手續後, 由該群組所轄小組長進行程序審核, 無小組長之群組由群組長代行審核。 審核內容為: 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 是否依照組規2-2-2-3「罷免板主提案範例」之格式填寫 罷免理由是否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 並應於完成提案手續72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 明確裁定該案「通過審核/未通過審核」, 並載明理由。 b. 經小組長裁定「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即進入本辦法第三條第3項程序。 c. 經小組長裁定「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 得於小組長裁定起168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表達異議, 並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於重新審核。 群組長應於前述提案人表達異議之72小時內裁定重新審核結果, 並以群組長之裁定為該案最終裁定。 3) 由主提案人張貼至連署板(PttNewSport板)進行罷免表決 經裁定「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應由主提案人於公告審核後168小時內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罷免文, 並由連署機開始進行為期14日(336小時)之罷免表決。 注意事項1: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罷免文時, 不須、亦不得填寫任何罷免理由(註一), 僅限於罷免理由第一行填寫以下字樣:「SportCenter板 #AID」, 其中AID即為該罷免案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之文章代碼。 注意事項2: 未經過本辦法第三條第1、2項程序即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罷免文, 均屬無效。 任意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未經審核之罷免文視為違規, 情節嚴重者, 得判予組務板(SportCenter板)與連署板(PttNewSport板)永久水桶處分。 4) 使用者參與罷免表決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2項之使用者, 得於合法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罷免文有效期間, 行使其網路公民權、參與罷免表決。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贊成罷免」四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反對罷免」四字, 方為有效票。 為避免干擾其他使用者行使權力,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 小組長應裁定無效。 帶有情緒、攻擊或相關干擾性用字者, 得判予組務板(SportCenter板)與連署板(PttNewSport板)永久水桶處分。 四、罷免成立標準 1) 罷免案成立標準 經完成本辦法第三條合法程序之罷免案, 於連署機關閉表決後, 有效「贊成罷免」票數佔總投票數60%或以上、 「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25票或以上, 該罷免案成立, 否則該罷免案不成立。 於三個月內(以各提案「完成提案手續」之時間點計算), 在同一板受到第二次罷免之同一板主, 以「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25票或以上即為通過。 2) 罷免案後續程序 主提案人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有效罷免文, 於連署機關閉表決後, 應由主提案人轉貼至組務板(SportCenter板)。 所轄小組長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1項進行有效票之形式審核、清點, 並於轉貼後72小時公告審核結果, 若罷免案成案者, 應隨即解除板主職務, 並原則上拒絕其再擔任國家體育場群組之板主。 五、其他 1) 罷免期間板主職務 罷免案自「完成提案手續」起、自罷免案結果確定為止, 小組長不受理該板主辭職。 若小組長認定該板主繼續視事有危害看板秩序之虞者, 得依裁量權予以直接解職、或停權處分, 後者則待罷免案結果確定後合併處理。 2) 連續罷免禁制條款 同一看板之同一板主, 經罷免案表決未通過者, 於前一罷免案經連署機關閉表決起之30日內, 小組長不受理其同一職務之罷免案。 3) 罷免提案轉貼 罷免提案是否轉貼至該看板, 以及貼至該板後是否置底, 國家體育場群組不予強制規定。 註一: 此點是為了確認提案人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填寫罷免文之罷免理由, 與其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之理由一致, 加上過去經常出現誤按enter跳行, 使理由填寫不完全, 而連續張貼兩篇以上罷免文的情況, 因此請各位使用者往後一律先依該AID至組務板(SportCenter板)詳讀罷免理由後, 再至連署板(PttNewSport板)行使罷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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