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stinsane (西狂)
看板SP2_AllSport
標題[檢舉] (SP1_AllSport) 2026/07/02
時間Thu Jul 2 15:04:52 2026
[Ⅰ] 檢舉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SP1_AllSport
ChrisDavis
[Ⅱ] 檢舉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一)請小組長逐項回應本人所提出之問題
(二)請小組長說明引用2022年前案與本案之法律及管理關聯
(三)請小組長說明本案是否已完成實質審查
(四)請群組長檢視小組長是否已善盡審查義務
[Ⅲ] 被檢舉人之違規事由:(請於下一行說明檢舉對象的違規內容)
本人認為 SP1_AllSport 小組長於審理本人檢舉案時,未針對本人提出之具體爭點進行審
查及說明,僅以「依照2022年前次判決」作為維持原判之理由,未充分說明本案與前案之
相同性,亦未回應本人對執法標準及公告程序之質疑,爰提出檢舉
一、本案與前案事實並不相同,裁定卻未說明何以適用相同判決
小組長於裁定中表示,本案與本人2022年案件屬於相同情形,因此引用前次判決維持原判
然而,本案與前案之事實並不相同
2022年前案中,本人係直接公開提及特定人士姓名,因此遭認定涉及個人資料
然而,本案中,本人並未直接揭露任何姓名或足以直接辨識特定人士之資訊,而是以較為
隱晦之方式描述事件
兩案在實際發文內容及資訊揭露程度已有明顯差異,小組長卻未說明:
(一)本案為何仍屬與前案相同之情形
(二)隱晦描述與直接揭露姓名之間,其認定標準是否完全相同
(三)判斷兩者相同之法律或板規依據為何
僅以「依照前案」作為結論,並不足以說明本案事實何以應適用相同標準。
二、本人質疑之重點在於認定標準,而非單純案件結果
本人於原檢舉文中提出之核心問題為:
(一)何謂「個人資料」?
(二)何謂「影射個資」?
(三)何謂「足以辨識特定人士」?
(四)相關認定標準建立時間及公告依據?
然而,小組長之裁定並未回答上述任何問題
即使引用前案作為參考,亦應說明:
本案究竟符合何項認定標準,因此構成違規
而非直接以過往案例作為全部理由。
三、若執法標準已加嚴,亦應事先公告,而非事後適用
本人查閱 Baseball1XXXX 板規及相關公告,未見板主曾公告:
.隱晦描述亦屬個人資料
.未直接點名亦可依相同標準處分
.「足以辨識」之認定標準已有擴大解釋
若板主群後續採取較前案更廣泛、更嚴格之認定方式,本人並不反對管理者調整執法方向
然而,相關標準應事前公告,使板友得以預見哪些行為可能違規,而非於案件發生後始以
新的認定方式作成處分
否則,一般使用者將無從預見自身行為是否已逾越板規界線,有違板規明確性及法律安定
性之基本要求。
四、小組長未回應本人提出之主要爭點
本人原檢舉文提出之問題包括:
1. 個資認定標準為何
2. 該標準何時建立及公告
3. 本案與前案之明顯差異
4. 板主是否依一致標準執法
然而,小組長並未逐項說明,僅以「依照前案判決」維持原判
本人認為,本案真正需要審查者,並非前案是否存在,而是:
「本案與前案事實已有差異時,為何仍可直接適用相同判決,而無須說明理由?」
若裁定未針對當事人所提出之爭點進行具體說明,恐難認已完成實質審查
請小組長就本人所提出之具體爭點予以實質審查及說明,謝謝。
[Ⅳ] 檢舉文件之附註(請於下一行說明,若無法提供檢舉文件請說明原因)
1. 本人原檢舉文
#1gDKG9xH
2. 小組長裁定全文
#1gHM1QeZ
3. 小組長引用之前案
#1Z7ddo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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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檢舉文。
※ 請以轉錄方式提供所有檢舉文件,相關轉錄文章皆禁止使用者進行編輯。
※ 請注意!若檢舉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小組長得拒絕處理該檢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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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30.3.16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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