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DENS (問這麼多幹麻)
看板SP1_Basket
標題Re: [板務] (basketballTW) 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釋疑
時間Sat Nov 4 23:09:06 2023
理論上該案在我請假期間發生的我沒有參與
但就板規執行標準一事做解釋
: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 板主您好,針對basketballTW板規「影射不當行為」,個人認有釋疑的必要,也想請問程
: 序上是否應先公告水桶再執行水桶,先說聲處理板務辛苦了。
站規規定水桶須公告
但並未要求時限,也未要求公告後才能水桶(且如此操作沒辦法附上水桶系統訊息)
台籃板執行程序上並無"不公告"一事
僅因考量板面和水桶處分有即時性故先行執行
基於使用者權益而言僅於申訴時無法提出相關公告
但過往案例未出示之原因組務方皆能理解且受理相關案件
實質並無影響權益
說白了就是每刪一篇違規文章就發一篇水桶公告過於不切實際
: 範例原文先附上:https://reurl.cc/4Wval3,而板規2-2是「本板討論請勿對板友、球員
: 、球隊、裁判、記者以及公眾人物做謾罵侮辱(含國罵)、不雅字眼、不雅暱稱和影射不當
: 行為,勿蓄意改名及詆毀,暗喻字眼亦同。」。在範例這件所用的板規應該是禁止對裁判
: 影射不當行為。
: 依NanashiMumei板主於basketballTW板水桶公告下的說明(謝謝說明),該文違反板規2-2
: 是因內容為裁判兼職、裁判誤判很多,#有點意思,又不明說到底要說什麼。因突然舊帳
: 重翻,沒有明說主旨,再加上下面推文繼續模糊不清,故板主認為是影射。
: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院判決,認為有幾個問題:
: 一、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是處理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 參考這兩則判決:
: 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9RLrlv)意旨:「按事
: 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
: 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
: 2、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8NL3kb)意旨:「事實
: 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
: ,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
: 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另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 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而未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之侮辱罪,其言論即屬意見
: 表達或對人之評論,對於名譽權之侵害相對較小,更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
: 適用到範例文,該文可分4部分,第1是貼裁判本人的FB貼文、第2是貼P+裁判報告,第3是
: 作者寫「鋼鐵人得利2次;國王得利4次;裁判#66彭士軒5次誤/漏判(富邦業務?),第4
: 是作者接著寫「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第1~第3都是事實陳述,且是依據具可信度的
: 佐證資料所言,第4部分,也就是爭議所在,被認定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因兩者
: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評判及原則,希望就這件範例及通案的標準獲得釋疑。
: 二、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如何認定?
: 再參考這兩則判決:
: 1、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z64evk)意旨:「侵害名
: 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
: 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 2、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r641xO)意旨:「若並
: 無該事實存在,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陳述或評論之事實存在,卻藉由影射、隱喻方式,
: 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進而對該事實相關人員之品德、操守產生質疑,則此種
: 作為,難謂對於遭影射、隱喻之人員名譽無何侵害,自難謂言論自由之正當化理由。」
: 對於「影射」,這兩則判決做出進一步解釋,或許值得參考:
: 「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
: 「無該事實存在,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陳述或評論之事實存在,卻藉由影射、隱喻方式
: ,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進而對該事實相關人員之品德、操守產生質疑」
: 放在範例案,「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字裡行間之意義作了什麼影射?或使人產生
: 什麼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如何推導得出?希望就這件範例及通案的標準獲得釋疑。
: 以上,感謝撥冗處理。特別是我不想在期中考期間讓板主為難,但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
: 可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
: 509號解釋參照),因此必須提出,謝謝。
此案並未參與判決
但我個人立場也同意影射
我想問題或許出在兩方思考基準點不同
如您所言usnavyseal是"基於事實"所以應該是屬於"合理討論"而非"影射"
但
第一
時間點的問題
以該文所指事件當時的時空背景而言
多數的討論會是「於公於私是不是都有偏袒富邦的可能性」
而非直接指責「操控比賽」
而此時彼時並不能一概而論
假球案爆發後刻意提出討論
若內文只是往事重提,提醒各位該案依舊沒有處理
或許還有討論的空間
但顯然內文並不是這個意圖
第二
誤判漏判乃裁判工作的經常性失誤
以此為論述立基點連接到後續行為並不能稱為"合理討論"
說白了所有裁判都有誤判漏判
若此一說法合理
那麼等於所有裁判都可以"有點意思"了
更甚之所有球員沒進的球都可以"合理懷疑"了
顯然這個說法並不符合現實
第三
關聯性
假設
記者文內提及P+裁判/彭姓裁判/與球團關係密切之裁判
之類可特定之目標
這篇文我會覺得OK
但新聞只說了"有裁判"
這是一個沒辦法特定目標的群體稱呼
甚至不知道是單數複數
再結合第二點的論述
我不認為僅用誤判可以作為立論去連結
這就像"會用手打球的球員"一樣荒謬
以上三點僅個人觀點,板務依舊是依照多數決
其中第三點或許有議論空間
但在此案並未發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0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1_Basket/M.1699110549.A.79A.html
※ 編輯: ZIDENS (1.169.101.9 臺灣), 11/04/2023 23:14:20
1F:推 beautydots : Z板謝謝您打這些說明,但恕我有不認同之處,為了排 11/05 11:07
2F:→ beautydots : 版,我把想法合併編輯在前一篇,謝謝! 11/0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