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DENS (问这麽多干麻)
看板SP1_Basket
标题Re: [板务] (basketballTW) 板规2-2影射不当行为释疑
时间Sat Nov 4 23:09:06 2023
理论上该案在我请假期间发生的我没有参与
但就板规执行标准一事做解释
: [Ⅲ] 建议理由及说明(请於下一行进行陈述)
: 板主您好,针对basketballTW板规「影射不当行为」,个人认有释疑的必要,也想请问程
: 序上是否应先公告水桶再执行水桶,先说声处理板务辛苦了。
站规规定水桶须公告
但并未要求时限,也未要求公告後才能水桶(且如此操作没办法附上水桶系统讯息)
台篮板执行程序上并无"不公告"一事
仅因考量板面和水桶处分有即时性故先行执行
基於使用者权益而言仅於申诉时无法提出相关公告
但过往案例未出示之原因组务方皆能理解且受理相关案件
实质并无影响权益
说白了就是每删一篇违规文章就发一篇水桶公告过於不切实际
: 范例原文先附上:https://reurl.cc/4Wval3,而板规2-2是「本板讨论请勿对板友、球员
: 、球队、裁判、记者以及公众人物做谩骂侮辱(含国骂)、不雅字眼、不雅昵称和影射不当
: 行为,勿蓄意改名及诋毁,暗喻字眼亦同。」。在范例这件所用的板规应该是禁止对裁判
: 影射不当行为。
: 依NanashiMumei板主於basketballTW板水桶公告下的说明(谢谢说明),该文违反板规2-2
: 是因内容为裁判兼职、裁判误判很多,#有点意思,又不明说到底要说什麽。因突然旧帐
: 重翻,没有明说主旨,再加上下面推文继续模糊不清,故板主认为是影射。
: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院判决,认为有几个问题:
: 一、板规2-2影射不当行为是处理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
: 参考这两则判决:
: 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https://reurl.cc/9RLrlv)意旨:「按事
: 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本未尽相同,前者具有可证明性,後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
: ,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对於可受公评之事,即使
: 施以尖酸刻薄之评论,固仍受宪法之保障。…」
: 2、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号刑事判决(https://reurl.cc/8NL3kb)意旨:「事实
: 陈述有所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达或对於事物之评论,因为涉及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
: ,即无所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我刑法诽谤罪仅规范事实陈述。至於针对特定事项,依个
: 人价值判断提出主观之意见或评论,纵使尖酸刻薄,批评内容足另被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
: 其名誉,并不在诽谤罪之处罚范围。而未指摘或传述不实事实之侮辱罪,其言论即属意见
: 表达或对人之评论,对於名誉权之侵害相对较小,更应受到言论自由之保障…。」
: 适用到范例文,该文可分4部分,第1是贴裁判本人的FB贴文、第2是贴P+裁判报告,第3是
: 作者写「钢铁人得利2次;国王得利4次;裁判#66彭士轩5次误/漏判(富邦业务?),第4
: 是作者接着写「现在看是不是#有点意思」。第1~第3都是事实陈述,且是依据具可信度的
: 佐证资料所言,第4部分,也就是争议所在,被认定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因两者
: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评判及原则,希望就这件范例及通案的标准获得释疑。
: 二、板规2-2影射不当行为如何认定?
: 再参考这两则判决:
: 1、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号民事判决(https://reurl.cc/z64evk)意旨:「侵害名
: 誉权之行为,当不以直接之方法为限,倘以间接之方法,例如藉字里行间之意义使他人因
: 该影射而受名誉之损害,亦属之。」
: 2、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0号刑事判决(https://reurl.cc/r641xO)意旨:「若并
: 无该事实存在,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陈述或评论之事实存在,却藉由影射、隐喻方式,
: 使人产生该事实可能存在之误认,进而对该事实相关人员之品德、操守产生质疑,则此种
: 作为,难谓对於遭影射、隐喻之人员名誉无何侵害,自难谓言论自由之正当化理由。」
: 对於「影射」,这两则判决做出进一步解释,或许值得参考:
: 「以间接之方法,例如藉字里行间之意义使他人因该影射而受名誉之损害」
: 「无该事实存在,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陈述或评论之事实存在,却藉由影射、隐喻方式
: ,使人产生该事实可能存在之误认,进而对该事实相关人员之品德、操守产生质疑」
: 放在范例案,「现在看是不是#有点意思」,字里行间之意义作了什麽影射?或使人产生
: 什麽事实可能存在之误认?如何推导得出?希望就这件范例及通案的标准获得释疑。
: 以上,感谢拨冗处理。特别是我不想在期中考期间让板主为难,但言论自由是基本权利,
: 可以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释字第
: 509号解释参照),因此必须提出,谢谢。
此案并未参与判决
但我个人立场也同意影射
我想问题或许出在两方思考基准点不同
如您所言usnavyseal是"基於事实"所以应该是属於"合理讨论"而非"影射"
但
第一
时间点的问题
以该文所指事件当时的时空背景而言
多数的讨论会是「於公於私是不是都有偏袒富邦的可能性」
而非直接指责「操控比赛」
而此时彼时并不能一概而论
假球案爆发後刻意提出讨论
若内文只是往事重提,提醒各位该案依旧没有处理
或许还有讨论的空间
但显然内文并不是这个意图
第二
误判漏判乃裁判工作的经常性失误
以此为论述立基点连接到後续行为并不能称为"合理讨论"
说白了所有裁判都有误判漏判
若此一说法合理
那麽等於所有裁判都可以"有点意思"了
更甚之所有球员没进的球都可以"合理怀疑"了
显然这个说法并不符合现实
第三
关联性
假设
记者文内提及P+裁判/彭姓裁判/与球团关系密切之裁判
之类可特定之目标
这篇文我会觉得OK
但新闻只说了"有裁判"
这是一个没办法特定目标的群体称呼
甚至不知道是单数复数
再结合第二点的论述
我不认为仅用误判可以作为立论去连结
这就像"会用手打球的球员"一样荒谬
以上三点仅个人观点,板务依旧是依照多数决
其中第三点或许有议论空间
但在此案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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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9.101.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P1_Basket/M.1699110549.A.79A.html
※ 编辑: ZIDENS (1.169.101.9 台湾), 11/04/2023 23:14:20
1F:推 beautydots : Z板谢谢您打这些说明,但恕我有不认同之处,为了排 11/05 11:07
2F:→ beautydots : 版,我把想法合并编辑在前一篇,谢谢! 11/0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