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SGuitar (fingerstyle)
看板SMSlife
標題[問題] 家因替代役-結婚有小孩
時間Mon Feb 23 14:34:55 2015
請問一下
我看了一下法規
規定是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這個在置底文也有寫
我本身符合這個條件
但奇怪的是
我在這個網頁
http://www.nca.gov.tw/web/page.php?p=P0403
業務申請中的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申請條件中提到
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
情形者。
這個規定嚴格很多
不知道為什麼跟置底的不一樣
能否請有經驗的人分享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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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der: 你不知道政府網頁都不會主動更新的嗎?? 02/23 14:45
2F:→ FSGuitar: 我看他的更新日期:103/09/15 02/23 14:53
3F:→ FSGuitar: 去年9月 感覺不久前 所以才非常疑惑Orz 02/23 14:53
4F:推 billy89227: 去問公所會比教快悠 02/23 14:55
5F:推 barucher: 可以到FB,松山風情,問問看 02/24 08:07
6F:推 apenguin: 可以吧 同梯有個有小孩的 他家因 02/24 11:14
7F:推 owljyh: 若你育有小孩的話是可以申請家因的,就要去你的戶籍地公 02/24 12:16
8F:→ owljyh: 所辦理。 02/24 12:16
9F:推 ephesos: 有小孩就是家因,而我就是如此。 02/24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