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018 (ho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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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所壘] 大觀盃競賽規程
時間Mon Mar 24 16:07:07 2008
中華民國第十八屆大專校院觀光休閒盃慢速壘球競賽規程
第一條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星期六、日)
第二條 比賽地點:屏科大壘球場
第三條 比賽項目:混合組(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條 參加資格:
ㄧ、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不
含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二、有以下資格者之隊伍任何項目比賽僅能同時有一位選手出賽。
(一)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定義為專項體保生;每參賽單位於各類競賽限報兩名專項體保生。
(二)曾經入選過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註:
一、棒球體保生參加壘球競賽一律以專項體保生視之。
二、若違反以上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成績
及名次。
第五條 比賽制度:採分組循環。
第六條 比賽抽籤: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下午ㄧ時整,於屏東科技大學體育
館教室(體教三)教室舉行。未到之單位由大會代抽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比賽規定:
一、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比賽即提
前裁定勝負。
二、 比賽以六十分鐘為限,以投手練投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二好三壞制,(打擊者球
數由一好一壞開始計算)。
三、 若賽滿六十分鐘,則以當時賽完局數為終局裁定勝負。但若比賽在六十分鐘時仍未
賽完,則裁判應宣告此局為終局,繼續完成此局攻守後裁定勝負。但若時間達六十分鐘且
正進行下半局,此時若後攻球隊領先即可裁定勝負,結束比賽。
四、 冠、季軍比賽賽完七局或超過六十分鐘仍未分出勝負,則次一局開始採『突破僵局
制』。
五、 『突破僵局制』:每一個半局的第一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
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三壘,成為二人出局,三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
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六、 各隊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填寫攻守名單,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
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九人者則判為『棄權比
賽』。開賽後球員只有九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未抵達之球員必須列在第十棒之
打擊位置,輪及第十棒打擊時若仍只有九名球員時,第十棒應被判出局。
七、 出場球員上衣,款式顏色需一致,帽子則顏色一致即可,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 (
不得用手寫或浮貼),並穿著球襪、皮帶,始可出場比賽。
八、 為安全起見,打擊員及跑壘員皆需佩帶頭盔,並扣上扣環,否則不得出場比賽。比
賽進行中,未扣扣環之打者、跑壘員,或跑壘員、擊跑員於跑壘時,頭盔非因碰撞而脫落
者,一律裁定出局。
九、 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
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格。
十、 被大會取消資格或棄權者,該場比賽以0比7計分。
十一、 可使用增額球員(EP)。
十二、 超過比賽之指定時間10分鐘未到場者,該球隊以棄權論。
十三、 場地特殊規則,由裁判於列隊時說明之。
十四、 本次比賽採4米封殺線。好球帶高度1.82米以上高度不限;好球帶功能如同本壘板
,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帶均算得分。守備方須持球(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接球手
套碰觸本壘板)
十五、 嚴禁甩棒。若有甩棒的行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出局。
十六、 禁止使用球棒之型號為麥肯(MIKEN)系列球棒
十七、 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
績均不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十八、 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
且未有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十九、 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名
頂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二十、 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
處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二十一、 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 無
誤後,則通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該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
裁判應立即判定該員退場,若因此致使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時,則應判該隊『棄
權比賽』。
二十二、 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
,任何時間被抗議,則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
球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二十三、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0分,和局一場得1分,總積分最多者先、如遇2隊或2隊
以上積分相同時:
(一) 視其對戰勝負,勝者為先。
(二) 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三) 總失分少者為先。
(四) 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五) 總得分多者為先。
(六) 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四、 冠、季軍賽無時間限制,以打滿七局為主,亦有提前結束比賽之規則。
第八條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則2007-2008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第九條 報名辦法:
一、 以各校之系或獨立所為單位,每單位限報一隊,每隊報名人數以十八人為限。
二、 報名費用:每隊報名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第十條 獎勵辦法:
僅三隊參加,錄取前二名;四隊參加,錄取前三名;五隊以上參加,錄取前四
名前四名頒給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
第十一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不論在個人或團體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經證實即沒收
比賽成績或名次且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三、 參賽人員(含隊職員及選手)在大會期間,若有不正當之行為,違背運動精神,或
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參賽選手比賽資格以及已得名次外,即通知
所屬學校予以議處。
第十二條 申訴:
比賽中提出申訴應由教練、經理向裁判口頭提出,其他人員概不受理。一切比賽之抗議必
須當場解決,賽後不受理,有關球員資格問題之抗議,須於該場球賽結束前提出否則無效
。本次賽會裁判採二人制,比賽之規則解釋由裁判長負責最終之裁決,各隊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雨天備案:
當雨勢過大,造成無法在室外比賽時,由大會視情況修改賽程及比賽時間。
第十四條 附則:
(一) 若參賽單位對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定等各項比賽事宜有疑問,且經主辦單位解釋後
,仍繼續存有疑義時,得由所參加組別之半數以上球隊教練或經理(不含提出疑義之參賽
單位所屬球隊),連署召開臨時領隊會議。
(二)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選手證或足以證明在學證件(需蓋註冊章)以備查驗,
當場提不出者,不得參加比賽。
(三)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以該場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四)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颱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大會及裁判裁定,各球
隊不得提出異議。
附註:本次比賽用球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定球—(YS-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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