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018 (ho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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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所垒] 大观盃竞赛规程
时间Mon Mar 24 16:07:07 2008
中华民国第十八届大专校院观光休闲盃慢速垒球竞赛规程
第一条 比赛时间: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星期六、日)
第二条 比赛地点:屏科大垒球场
第三条 比赛项目:混合组(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条 参加资格:
ㄧ、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大专校院九十六学年度下学期正式注册之在学学生为限(不
含选读生、先修生、补习生、空中补校、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二、有以下资格者之队伍任何项目比赛仅能同时有一位选手出赛。
(一)曾参加大专校院运动成绩优良学生甄审、甄试、单独招生、转学(插班)考试加分等
「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规定之入学管道并经榜示或递补录取者
定义为专项体保生;每参赛单位於各类竞赛限报两名专项体保生。
(二)曾经入选过国家代表队之选手。
注:
一、棒球体保生参加垒球竞赛一律以专项体保生视之。
二、若违反以上规定之队伍经检举查证属实,则取消该队伍之该项竞赛成绩
及名次。
第五条 比赛制度:采分组循环。
第六条 比赛抽签: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下午ㄧ时整,於屏东科技大学体育
馆教室(体教三)教室举行。未到之单位由大会代抽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比赛规定:
一、 比赛采七局制,满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或满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比赛即提
前裁定胜负。
二、 比赛以六十分钟为限,以投手练投第一球出手开始计算,二好三坏制,(打击者球
数由一好一坏开始计算)。
三、 若赛满六十分钟,则以当时赛完局数为终局裁定胜负。但若比赛在六十分钟时仍未
赛完,则裁判应宣告此局为终局,继续完成此局攻守後裁定胜负。但若时间达六十分钟且
正进行下半局,此时若後攻球队领先即可裁定胜负,结束比赛。
四、 冠、季军比赛赛完七局或超过六十分钟仍未分出胜负,则次一局开始采『突破僵局
制』。
五、 『突破僵局制』:每一个半局的第一打席开始之前,该队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
的击球员可以完全占有三垒,成为二人出局,三垒有跑垒员的状况,称为突破僵局。这位
特殊跑垒员可以依照替补规则替补。
六、 各队应於赛前三十分钟向大会竞赛组报到,填写攻守名单,决定攻守,凡逾大会规
定之比赛时间未出场者(以大会时间为准)或服装不整,球员不足九人者则判为『弃权比
赛』。开赛後球员只有九人时,可以开始比赛,但其他尚未抵达之球员必须列在第十棒之
打击位置,轮及第十棒打击时若仍只有九名球员时,第十棒应被判出局。
七、 出场球员上衣,款式颜色需一致,帽子则颜色一致即可,上衣须有队名及背号 (
不得用手写或浮贴),并穿着球袜、皮带,始可出场比赛。
八、 为安全起见,打击员及跑垒员皆需佩带头盔,并扣上扣环,否则不得出场比赛。比
赛进行中,未扣扣环之打者、跑垒员,或跑垒员、击跑员於跑垒时,头盔非因碰撞而脱落
者,一律裁定出局。
九、 有关攻守名单应需填写清楚所有应填之项目,教练或队长应签名并注明其球衣号码
。此签名者为比赛中有权抗议者。登录於攻守名单中先发球员或预备球员栏之球员方为可
下场比赛之正式球员,仅登录於教练栏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场球员之资格。
十、 被大会取消资格或弃权者,该场比赛以0比7计分。
十一、 可使用增额球员(EP)。
十二、 超过比赛之指定时间10分钟未到场者,该球队以弃权论。
十三、 场地特殊规则,由裁判於列队时说明之。
十四、 本次比赛采4米封杀线。好球带高度1.82米以上高度不限;好球带功能如同本垒板
,跑垒者回本垒可踩本垒板及好球带均算得分。守备方须持球(用身体任一部分或接球手
套碰触本垒板)
十五、 严禁甩棒。若有甩棒的行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出局。
十六、 禁止使用球棒之型号为麦肯(MIKEN)系列球棒
十七、 比赛中被判为『夺权比赛』之球队,强制没收其後所有赛程,且之前所有比赛成
绩均不计。(并不得要求退还报名费及保证金)。
十八、 球队因不足九人而无法比赛时,将被判『弃权比赛』,但若比赛时全队无人到场
且未有正当理由者,该球队将被判『夺权比赛』。
十九、 大会有权在比赛前後主动举发冒名顶替等违规事件,以维护比赛公平,若有冒名
顶替比赛者,则其所参赛之队伍将被判为『夺权比赛』。
二十、 凡球员或球队对大会工作人员或裁判有不礼貌行为时,大会得视情节轻重作适当
处理,严重者判为『夺权比赛』。
二十一、 背号或姓名笔误,只要该球员当场提出身份证明,经裁判证实确为该球员 无
误後,则通知记录台更正其背号或姓名,然後继续比赛。倘若该员无法提出身份证明,则
裁判应立即判定该员退场,若因此致使该错误球队球员人数未达九人时,则应判该队『弃
权比赛』。
二十二、 所有球员之资格问题含冒名顶替、未列於秩序册之球员或「背号或姓名笔误」
,任何时间被抗议,则仍应接受身份之核对,所有球员资格皆以原始报名资料为准;替补
球员於登场时若对方有资格异议时,该替补球员应提出身份证明。
二十三、 胜一场得2分,败一场得0分,和局一场得1分,总积分最多者先、如遇2队或2队
以上积分相同时:
(一) 视其对战胜负,胜者为先。
(二) 相关队失分少者为先。
(三) 总失分少者为先。
(四) 相关队得分多者为先。
(五) 总得分多者为先。
(六) 以上均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二十四、 冠、季军赛无时间限制,以打满七局为主,亦有提前结束比赛之规则。
第八条 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慢速垒球协会规则2007-2008年慢速垒球规则为准。
第九条 报名办法:
一、 以各校之系或独立所为单位,每单位限报一队,每队报名人数以十八人为限。
二、 报名费用:每队报名费新台币贰仟伍佰元整。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仅三队参加,录取前二名;四队参加,录取前三名;五队以上参加,录取前四
名前四名颁给奖盃乙座及奖状乙纸。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参赛选手不论在个人或团体比赛期间倘有资格不符而出场比赛者,经证实即没收
比赛成绩或名次且申诉以前失败之各队,不予重赛。
三、 参赛人员(含队职员及选手)在大会期间,若有不正当之行为,违背运动精神,或
不服从裁判等情形,经查明属实者,除取消该参赛选手比赛资格以及已得名次外,即通知
所属学校予以议处。
第十二条 申诉:
比赛中提出申诉应由教练、经理向裁判口头提出,其他人员概不受理。一切比赛之抗议必
须当场解决,赛後不受理,有关球员资格问题之抗议,须於该场球赛结束前提出否则无效
。本次赛会裁判采二人制,比赛之规则解释由裁判长负责最终之裁决,各队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雨天备案:
当雨势过大,造成无法在室外比赛时,由大会视情况修改赛程及比赛时间。
第十四条 附则:
(一) 若参赛单位对竞赛规程及比赛规定等各项比赛事宜有疑问,且经主办单位解释後
,仍继续存有疑义时,得由所参加组别之半数以上球队教练或经理(不含提出疑义之参赛
单位所属球队),连署召开临时领队会议。
(二) 运动员出场比赛时应携带选手证或足以证明在学证件(需盖注册章)以备查验,
当场提不出者,不得参加比赛。
(三) 凡比赛时发生规则中无明文规定之问题,以该场裁判之判决为终决。
(四) 各场比赛进行时,如遇台风、天然灾害,比赛与否,须经大会及裁判裁定,各球
队不得提出异议。
附注:本次比赛用球采中华民国慢速垒球协会认定球—(YS-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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