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brilliant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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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罰娼也罰嫖 5月底前修法
時間Sun Apr 17 04:18:53 2011
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違憲的理由是
「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
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
,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
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
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
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
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
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
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
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有違。」
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只)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
平等原則,所以宣告其違憲。至於將來修法要改成
雙方(娼跟嫖) 都罰 還是 都不罰解釋主文並沒有寫 但是從理由書以及
意見書來看
大法官應該是有意想要將性交易除罪化才是
但是又怕被罵說住海邊 干預立法權的行使 所以不提 應朝何方向修正
沒想到行政院玩這招 竟想修成兩者都要罰 只是不知立法院那邊是否過得了關
(但我印象中明明前幾天蘋果頭版有寫 各縣市並沒有要設合法的性交易專區
我以為是想弄成不罰娼 但是並沒有合法專區 也就是看的到吃不到的情形
沒想到卻是如此~~ 不過還沒三讀通過 說定案也倒未必) 大家可以關心一下
http://www.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
201104060083 (想說用縮網址隔幾個禮拜連結就失效了 還是附完整網址)
==========================照慣例騙P幣分隔線^^===========================
罰娼也罰嫖 5月底前修法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6日電)
社會秩序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今年11月失效,吳揆指示修法。內政部表示,
擬修法為性交易雙方皆罰,並可能取消現行拘留規定,罰款則不至增加,草案將於
5月底前送行政院。
「罰娼不罰嫖」規定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內政部擬修法罰娼也罰嫖。內政部法規委
員會參事劉文仕表示,娼嫖都罰符合平等原則,不過修法後應「不至於增加罰款」
,且娼嫖罰則應一樣。
劉文仕表示,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若違法得處拘留3日以下,或新台幣3萬
元以下罰鍰,不過未來「取消拘留也是選項之一」,罰款則不至於增加。
內政部晚間表示,是否設性交易專區,地方政府可本於自治原則自行決定,至於目
前各地方依據現有規定已合法存在的性交易場所,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因素考慮,地
方政府也可允許其繼續營運。
劉文仕解釋,合法存在的性交易場所是指,目前有地方自治條例在規範的「合法妓
女戶」,包括台南市、桃園縣、南投縣、台中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7縣市。
若合法妓女戶是處在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特區外,目前擬朝「原地原規模繼續營運」
方向修法;而由於「妓女戶」一詞涉及歧視,內政部也擬在修法中修正。
至於在地方政府規範的性交易特區範圍內,劉文仕表示,內政部也擬修法規範,除
依法登記、申請執照之性工作場所外,業者不得假藉其他名義,如指壓按摩休閒中
心、理容院、KTV、咖啡廳、茶藝館、陪影館…等經營性交易,而性工作者個人也
必須有「職業執照」。
劉文仕表示,內政部擬於5月底前完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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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lid:我這篇只有後面用貼上的 前面慢慢打 這樣才10元 怒>.< 04/17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