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brilliant green)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社論] 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黃維幸)
時間Sun Apr 17 03:56:19 2011
4/4 蘋果日報有刊登黃維幸老師的投書 大家可以看看
週三上黃老師課的同學 如果想休息一下 不妨可以請老師講解一下
對大法官提名或是對刑法第 221條的看法(還是說老師已經主動講過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4939/IssueID/20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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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恐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而自從
白玫瑰運動以來,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
了解的「科學評價」的「涵攝」,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違反其(意即「女方」)
意願」的正解,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雖然
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違反法官意願」或良知,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
「反抗」這種「通說」,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客觀」意思。
然而,民意難違,選票要緊,解決之道,在於修法。修法雖是路途遙遠,遠水救不
了近火,但既順應了民意,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專業」,真是兩全其美,顧全
大局。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
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只要解釋法條的人
理性公正,不上下其手,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
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並且用之恫嚇他人
,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事實上,這種「恐龍」理論只有台灣的「恐
龍」法界深信不疑,視為鐵律。
別被「恐龍」騙了
早在100年前,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
給了致命的一擊,指出
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例如,我們說「
ㄍㄡˇ」,腦筋裡才會浮現「狗」這個字及其圖像,不是狗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
「ㄍㄡˇ」不可。所以,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意奴」,美國人稱之為「多哥」
,法國人稱之為「喜安」,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語言代表,反而是我們以
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
又如,女兒之所以是女兒,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沒有這類語言上
的相對關係,「女兒」無法代表什麼,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客體」。所以,法匠
眾口鑠金地認為「違反其意願」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尖叫求救,或至少是堅決說
「不」的「反抗」,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
,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
「害羞點頭」、「嗯!」、「好!」、「我要」、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
「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也只有相對於男
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
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這
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
告訴我們: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所以,「反抗」絕
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
造了非常壞的法,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不過不
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修書不如修腦袋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規定也許有很多問題,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
卻非其中之一。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何以「違反意願」
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法匠的腦
筋才是問題。要去除「恐龍」理論是「修法」不如「修書」,「修書」不如修「
腦袋」。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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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ynasty61:老師的考量一切以務實為出發,擺脫大陸法系的框架.可以從 04/17 12:02
2F:→ dynasty61:此點去考慮老師的觀點.不必太去計較最後一段的文字! 04/17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