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id (brilliant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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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法界的集体早发性痴呆症(黄维幸)
时间Sun Apr 17 03:56:19 2011
4/4 苹果日报有刊登黄维幸老师的投书 大家可以看看
周三上黄老师课的同学 如果想休息一下 不妨可以请老师讲解一下
对大法官提名或是对刑法第 221条的看法(还是说老师已经主动讲过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4939/IssueID/20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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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据说是「恐龙」法官而弄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而自从
白玫瑰运动以来,法界一些法匠依然义正辞严,坚持法律解释是一种外行人无法
了解的「科学评价」的「涵摄」,因此强制性交罪里的「违反其(意即「女方」)
意愿」的正解,法匠一致认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愿意的表示。虽然
即使这种奇特的解释可能「违反法官意愿」或良知,法官做为一个法匠不愿也不能
「反抗」这种「通说」,据说不这麽解释就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客观」意思。
然而,民意难违,选票要紧,解决之道,在於修法。修法虽是路途遥远,远水救不
了近火,但既顺应了民意,又遮羞了据说是法匠的「专业」,真是两全其美,顾全
大局。我看没有什麽比这种全国性的法律滑稽剧,更能显示法界集体的早发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种迷信:
认为法条的文字有一种客观确定的意思,只要解释法条的人
理性公正,不上下其手,并使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
正确意思并符合客观实相的同一结果。法匠不仅如此麻醉自己,并且用之恫吓他人
,称之为关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事实上,这种「恐龙」理论只有台湾的「恐
龙」法界深信不疑,视为铁律。
别被「恐龙」骗了
早在100年前,结构主义始祖苏叙(Saussure)就对语言文字代表客观实相的谬论
给了致命的一击,指出
文字的意思是它与语言的其他关系所决定。例如,我们说「
ㄍㄡˇ」,脑筋里才会浮现「狗」这个字及其图像,不是狗的图像非要我们叫之为
「ㄍㄡˇ」不可。所以,同样的动物日本人称之为「意奴」,美国人称之为「多哥」
,法国人称之为「喜安」,没有什麽客观的实体以一定的语言代表,反而是我们以
约定的言语制造客观的图像。
又如,女儿之所以是女儿,只有是相对於父母及家庭的观念而言,没有这类语言上
的相对关系,「女儿」无法代表什麽,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麽「客体」。所以,法匠
众口铄金地认为「违反其意愿」指称女性的拳打脚踢,尖叫求救,或至少是坚决说
「不」的「反抗」,只不过是法匠们的偏见,当然不是什麽在判决里变更适用法条
,或进一步修法改变或删除文字才有得补救。为什麽不「违反其意愿」不能至少是
「害羞点头」、「嗯!」、「好!」、「我要」、甚至是把男性压在底下才算数?
「违反意愿」不是什麽男性中心的反抗说的必然陈述是太明显了,也只有相对於男
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义。
不过,法匠们一定不服,说是把抽象的「违反其意愿」这样的解释是忠实於法条
的文义,至少是合理的解释,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决。这
又是台湾「恐龙」法学另一个万年化石。法国人类社会学家拉杜(B. Latour)
告诉我们:除非是同义反覆,没有两种语言陈述会完全相同。所以,「反抗」绝
对不会与「违反其意愿」的意思相同。
我说:法官的解释就是「造法」,而且是
造了非常坏的法,只不过不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不过不
要被「恐龙」骗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间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长的立法。
修书不如修脑袋
加重强制性交罪的「违反其意愿」规定也许有很多问题,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释
却非其中之一。14岁以下「合意」都算强制了,举轻以明重,何以「违反意愿」
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我看法条文字没什麽问题,法匠的脑
筋才是问题。要去除「恐龙」理论是「修法」不如「修书」,「修书」不如修「
脑袋」。
作者为律师、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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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06.189
1F:→ dynasty61:老师的考量一切以务实为出发,摆脱大陆法系的框架.可以从 04/17 12:02
2F:→ dynasty61:此点去考虑老师的观点.不必太去计较最後一段的文字! 04/17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