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husiasm (小白)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社論] 國民參與審判 實踐司法民主化
時間Mon Apr 4 23:35:06 2011
國民參與審判 實踐司法民主化
2011-04-04 中國時報 A16版
【蘇友辰(作者為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高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從最高法院對女童意願與否的置疑判決,引發轟轟烈烈的「白玫
瑰運動」,負責裁判的合議庭成員不幸被冠上「恐龍法官」;繼之馬總統一時失察,提名
該「恐龍法官」審判長出任大法官,又起軒然大波,雖臨時換人並公開道歉,仍無法平息
人民怒火。但屋漏又偏逢連夜雨,高雄高分院對發回更審性侵案件,竟然以女童說詞反覆
,欠缺物證,犯罪時間不夠為由,從有罪改判無罪,有如火上加油,「白玫瑰運動」再行
聚集衝撞,應可預見。
司法改革呼聲不斷,工程經緯萬端,而眾所矚目刻在立法審議中的「法官法」,一般內行
人的評價是「福利大過於退場功能」,類似本件性侵案件裁判的「恐龍法官」,要想透過
該法的評鑑與審判程序迫其退場,在「官官相護」及嚴苛條件保護之下,似難成功。倒是
鄰近日本、韓國司法改革所大力建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如能趁勢引入,或許可以打
破「菁英式」的官僚擅斷,讓國民直入審判核心,窺其堂奧,從程序參與進入實體的共同
評議及判斷。這樣的做法不僅可以促進國民對整體司法運作的理解,也可以提升對司法的
信賴,對增進國民重視人權及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感,亦大有助益。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型態,有英、美「陪審制」,有德、日、韓「參審制」;前者陪審員
祇決定有罪無罪,不及於量刑決定;後者如德國參審非專家不能參與,可與職業法官共同
審判。韓國參審則採陪審與陪審混合制,但最後評議對於法官沒拘束力。日本除準備程序
外可全程參與,且對於罪責有無、適用法律及量刑輕重,參審員均可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
共同評議論斷,司法民主化充分發揮,足供我國借鏡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別於民粹式的「全民公審」,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立法意旨
即強調「裁判員制度之意義,在擴大國民參與審判之過程,藉由反映其感受於裁判內容,
來加深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支持,此司法能得到更堅實之民意基礎」,頗能彰顯司法民
主化的改革訴求,落實「國民主權」的原理。自2009年5月施行以來,據同志社大學三井
誠教授在今年4月1日司法院舉辦專題演講指出,一般評價是正面而且「漸入佳境」,有罪
率極高,參審員自覺「是很好的經驗」、「變得會思考為消滅犯罪,可以做些什麼」。
筆者認為上述女童性侵案件,如能採行日本「國民參審」制度,「白玫瑰運動」成員有機
會參與審判,所謂女童意願有無之爭議及刑法第221條及第227條輕重刑的選擇適用,因有
「社會通念」的反映,相信不致於再有違反人民期待悖離社會正義的「恐龍裁判」出現。
最近由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主導之下有關「國民參審」制度之研議,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之
中。過去雖有德國「專家參審制」及韓國「國民參審制」試行條例之研議立法,均因合憲
性的爭議未能克竟其功,留下殘壘。然而在目前司法改革呼聲甚囂塵上的強大壓力下,果
能認知司法權應屬國家主權之一環,由國民參與司法裁判形成的過程,並決定裁判意思表
之內容,確屬司法民主化直接而具體的表徵,貫徹「國民主權」原理,卻除違憲之疑慮。
再考量我國傳統民情,勇於負責推出具有上述功能的國民參與審判的訴訟制度,就特定範
圍的重大犯罪或社會矚目的案件,由一定比例的職業法官與國民(即參審員)組成的合議
庭共同審理、評議及判決,或許可以制衡雲端恐龍的偏狹專斷,作成兼顧司法正義與社會
正義,而符合國民期待的裁判,是可預卜。
來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0400242.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