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husiasm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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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国民参与审判 实践司法民主化
时间Mon Apr 4 23:35:06 2011
国民参与审判 实践司法民主化
2011-04-04 中国时报 A16版
【苏友辰(作者为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
高雄三岁女童遭性侵案,从最高法院对女童意愿与否的置疑判决,引发轰轰烈烈的「白玫
瑰运动」,负责裁判的合议庭成员不幸被冠上「恐龙法官」;继之马总统一时失察,提名
该「恐龙法官」审判长出任大法官,又起轩然大波,虽临时换人并公开道歉,仍无法平息
人民怒火。但屋漏又偏逢连夜雨,高雄高分院对发回更审性侵案件,竟然以女童说词反覆
,欠缺物证,犯罪时间不够为由,从有罪改判无罪,有如火上加油,「白玫瑰运动」再行
聚集冲撞,应可预见。
司法改革呼声不断,工程经纬万端,而众所瞩目刻在立法审议中的「法官法」,一般内行
人的评价是「福利大过於退场功能」,类似本件性侵案件裁判的「恐龙法官」,要想透过
该法的评监与审判程序迫其退场,在「官官相护」及严苛条件保护之下,似难成功。倒是
邻近日本、韩国司法改革所大力建构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如能趁势引入,或许可以打
破「菁英式」的官僚擅断,让国民直入审判核心,窥其堂奥,从程序参与进入实体的共同
评议及判断。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促进国民对整体司法运作的理解,也可以提升对司法的
信赖,对增进国民重视人权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感,亦大有助益。
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型态,有英、美「陪审制」,有德、日、韩「参审制」;前者陪审员
只决定有罪无罪,不及於量刑决定;後者如德国参审非专家不能参与,可与职业法官共同
审判。韩国参审则采陪审与陪审混合制,但最後评议对於法官没拘束力。日本除准备程序
外可全程参与,且对於罪责有无、适用法律及量刑轻重,参审员均可与职业法官平起平坐
共同评议论断,司法民主化充分发挥,足供我国借镜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别於民粹式的「全民公审」,日本「裁判员参与刑事审判法」立法意旨
即强调「裁判员制度之意义,在扩大国民参与审判之过程,藉由反映其感受於裁判内容,
来加深国民对於司法之了解与支持,此司法能得到更坚实之民意基础」,颇能彰显司法民
主化的改革诉求,落实「国民主权」的原理。自2009年5月施行以来,据同志社大学三井
诚教授在今年4月1日司法院举办专题演讲指出,一般评价是正面而且「渐入佳境」,有罪
率极高,参审员自觉「是很好的经验」、「变得会思考为消灭犯罪,可以做些什麽」。
笔者认为上述女童性侵案件,如能采行日本「国民参审」制度,「白玫瑰运动」成员有机
会参与审判,所谓女童意愿有无之争议及刑法第221条及第227条轻重刑的选择适用,因有
「社会通念」的反映,相信不致於再有违反人民期待悖离社会正义的「恐龙裁判」出现。
最近由司法院副院长苏永钦主导之下有关「国民参审」制度之研议,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
中。过去虽有德国「专家参审制」及韩国「国民参审制」试行条例之研议立法,均因合宪
性的争议未能克竟其功,留下残垒。然而在目前司法改革呼声甚嚣尘上的强大压力下,果
能认知司法权应属国家主权之一环,由国民参与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并决定裁判意思表
之内容,确属司法民主化直接而具体的表徵,贯彻「国民主权」原理,却除违宪之疑虑。
再考量我国传统民情,勇於负责推出具有上述功能的国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就特定范
围的重大犯罪或社会瞩目的案件,由一定比例的职业法官与国民(即参审员)组成的合议
庭共同审理、评议及判决,或许可以制衡云端恐龙的偏狭专断,作成兼顾司法正义与社会
正义,而符合国民期待的裁判,是可预卜。
来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040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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