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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chris211 (真澄)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大法官釋字第647號 時間: Thu Oct 9 17:53:09 2008 《 賦稅 》 遺贈法 §20僅配偶間贈與免稅 釋647:合憲 http://0rz.tw/454Xc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4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9 條(36.01.0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93.06.02) 解 釋 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 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 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 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 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 違。 理 由 書: 憲法第七條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 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 定有明文。法律如設例外或特別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減輕或免除人民租稅 之負擔,而其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即與平等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五 六五號、第六三五號解釋參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 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 之規定,雖以法律上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分類標準,惟因屬免徵贈與稅之 差別待遇,且考量贈與稅之課徵,涉及國家財政資源之分配,與公共利益 之維護及國家政策之推動緊密相關,立法機關就其內容之形成本即享有較 大之裁量空間,是倘系爭規定所追求之目的正當,且分類標準與差別待遇 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查系爭規定就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係立法者考量夫妻共 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 度之保護所訂定,目的洵屬正當。復查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外與第三人 之結合,即使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長期共同生 活與共同家計之事實,但既已違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甚或影響配偶之 經濟利益,則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自非立法者之恣意,因與維護婚姻制 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故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保障並無牴觸。 至於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 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既與法律上婚姻 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 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惟查立法機 關就婚姻關係之有效成立,訂定登記、一夫一妻等要件,旨在強化婚姻之 公示效果,並維持倫理關係、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有其憲法上之 正當性。基此,系爭規定固僅就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其相互間之贈 與免徵贈與稅,惟係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 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平等原則有違。至鑒於上開伴侶與具法律 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之相似性,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之意旨,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 關公益之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併此指明。 -- 真澄♪颱風天,看A片~ 說:  心理學家Seligman建議暴食者直接將食物切一切沖到馬桶,反正食物最後也是進了 馬桶,不如省略中間過程。 ╭─ 食慾‧國考‧真澄、豬頭與貓的愉快(?)日記 豬頭 說: │ ...但是台灣的馬桶會爆炸 ──╯    http://imusam.blog23.fc2.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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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37.112
1F:推 Players0305:感謝! 10/09 17:57
2F:推 gzgz:不知不覺想到郭董與他的狗狗 10/09 18:54
3F:推 Meloby:感恩~~^^ 拜託釋字增加慢一點啦!!!!! 10/09 19:34
4F:推 willy888:這釋憲文應該會有考題..民法跟稅法..還蠻熱門的議題 10/09 20:49
5F:推 CutePinkgirl:孫道存條款XD 10/09 21:24
6F:噓 nomow:不平等不平等 同性伴侶間呢? 10/09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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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18.2
7F:推 kilid:感謝宗佑 不過看來大法官對平等原則的解釋似乎又倒退回 10/10 00:03
8F:推 kilid:485號解釋 難道626號解釋是曇花一現嗎=.=!!! 10/10 00:04
9F:→ happyear:為啥大神覺得有倒退阿!我不覺得阿! 10/10 00:10
10F:推 kilid:有些學者(如黃昭元老師等)認為所謂485所揭示的實質上平等 10/10 00:31
11F:推 kilid:其實也流於形式面 而對於差別待遇的標準 原本在626號解釋 10/10 00:31
12F:推 kilid:曾有契機可以引進美國法上的分類標準 使大法官在審查有無 10/10 00:32
13F:推 kilid:違反平等原則的審查標準有所依據 不過最近幾號涉及平等原 10/10 00:33
14F:推 kilid:則的解釋 又重回德國法上的分類 而且也沒說清楚什麼是實質 10/10 00:34
15F:推 kilid:平等 並不是只要有找到理由就可差別待遇 正當理由與否 10/10 00:35
16F:推 kilid:其比例原則的審查仍然只有講結論 就是合乎比例 所以有實質 10/10 00:36
17F:推 kilid:平等 但是給有婚姻關係配偶賦稅優惠跟促進婚姻關係河蟹還是 10/10 00:38
18F:推 kilid:真的是否有助婚姻關係 這個仍未說明清楚 道理跟通姦罪應否 10/10 00:39
19F:推 kilid:除罪化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妙 10/10 00:39
20F:推 kilid:詳情請參閱我上學期的報告^^(其實我也搞不太懂QQ) 10/10 00:40
21F:→ happyear:我懂你的思考點! 10/10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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