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bk2133 (唷~)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認真] 普考法律政風刑法
時間Sat Jul 12 20:42:39 2008
一、對於張三之下列犯行,刑法有無適用之效力?
(一)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搭乘華航客機,飛抵日本名古屋機場時,在機艙內
因故毆打日本人某甲,甲因而受輕傷(10分)
(二)中華民國國民張三於美國舊金山,費時一年,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幣一批。(15分)
二、何謂不能未遂犯?以下毒殺人之意著手實行,卻誤取外觀極其相似(一
般人也難以由外觀上加以分辨)之白色砂糖為白色毒粉,摻入被害人食
用之甜湯中。究係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犯或普通未遂犯?
三、張三明知某甲現所騎乘之機車乃行竊得來,為圖上班方便起見,竟恫嚇
甲,稱「若不將該機車無償借予張三使用一年,將報請警方追究甲之竊
盜刑責」。甲畏懼其犯行曝光,無奈下,將該車交付張三,供其使用。
試問張三有何刑責?
四、詐騙集團利用上課時間,父母查證不易之空檔,以孩童被綁架為由,使
用電話通知父母,致孩童之父母陷入極度恐懼,無奈之下,經由自動付
款機(ATM)轉帳付款,試圖換取孩童之安全。詐騙集團之此類行為
,構成何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5.186
1F:→ hbk2133:二1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 07/12 20:44
2F:→ hbk2133:二2 白糖殺人乃方法不能,不能未遂 07/12 20:44
3F:推 Speeded:二2 我覺得應該是普通未遂~~因為行為人主觀認知是以毒粉 07/12 22:10
4F:→ Speeded:殺人..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行為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 07/12 22:11
5F:→ Speeded:我應該是降寫啦 呵~~!! 07/12 22:11
6F:→ lv886:文瑞說得沒錯,誤白砂糖為毒粉與誤白砂糖能殺人是不同的觀念 07/14 17:16
7F:→ lv886:這題是小朋友的期末考考題。 07/14 17:17
8F:→ lv886:但是,在現行26條之解釋及採陳子平老師的修法解釋下 07/14 17:20
9F:→ lv886:仍會解釋出不能犯的結論。這題若出在三等須剖析客觀危險理論 07/14 17:21
10F:推 lv886:輔以李茂生老師偶然/非偶然造成無結果,這題仍然會落在普通 07/15 20:09
11F:→ lv886:未遂,但是新法刪除得減輕的規定,處罰過重。 07/1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