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vinTu (阿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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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司法院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時間Mon Jul 7 23:15:48 2008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七日電)司法院院會近期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並儘量將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
遇的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司法院今天
表示,此次大幅修正對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期待修正草案施
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
司法院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1953年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其間國
際環境及經濟發展均有重大變化,現行規定難以切合社會需要,因此邀集專
家學者著手修正。現行條文共三十一條,草案修正其中二十八條、刪除一條
、增訂三十三條,並調整條文順序,集結性質相近條文成章,合計草案共六
十三條,變動幅度相當大。
草案修正主旨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
制變遷,且儘量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
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
司法院舉例,2006年間曾發生美籍男子凱利與台灣女友阮玫芬跨海爭奪女兒
愛蜜莉監護權的涉外事件,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凱利抗告。此案為父母
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爭執,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以父
親的本國法為準據法。
不過,若按同法第二十九條反致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
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而凱利
的本國籍美國為海牙公約締約國,海牙公約關於兒童保護的親權責任準據法
,規定應適用兒童慣居地的法律處理,本案中愛蜜莉的慣居地為台灣,因此
準據法應為台灣法律。
司法院說明,本案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須透過「反致」(國際
私法專有名詞,目的在調和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的衝突),以選擇最適
當的準據法的適用,才能適用台灣法處理。若凱利的本國法就本件爭執並無
須依其他法律的規定,即無法適用台灣法,而應依凱利本國法處理,恐怕不
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若依照修正草案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將依子女的本國法處理,
而愛蜜莉有台灣國籍,也就是說,本件適用修正草案的結果,不須透過反致
規定,就能直接適用愛蜜莉的本國法處理改定監護權的爭執,得以符合兒童
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指出,由於本次修正幅度很大,對於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
響,因此草案明定本次增修條文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
準備,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並與國際法制接軌,增進民
眾對司法的信賴。9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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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馬上就會過= =
轉引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07/5/12r3o.html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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