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jack (a )
看板SHU_LawGrad
標題[情報] 釋字第 644 號
時間Wed Jul 2 19:58:29 2008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
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
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
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
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