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jack (a )
看板SHU_LawGrad
标题[情报] 释字第 644 号
时间Wed Jul 2 19:58:29 2008
人民团体法对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不许可设立规定违宪?
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
土。」同法第五十三条前段关於「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有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不
予许可」之规定部分,乃使主管机关於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
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
理由,显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
范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