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sistant (我知道我自己在作什麼)
看板SHU-Gender95
標題Re: [討論]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 …
時間Wed Jan 3 00:25:02 2007
: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約有四十種以上。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我認為在這點上應提出
性傾向是個人喜好與選擇,與工作專業無關
受雇者應依實際雇員工作情況與專業條件任用之
而非因雇員性別、性傾向、種族、年齡等非關工作專業之個人特質作評斷
更不應以雇員宗教信念或生活喜好不同
在未影響到工作的情況下予以歧視
: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 聯絡處: [email protected]
: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 謹呈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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